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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补贴!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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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补贴!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奖励管理办法芜湖正式出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三新”)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配套中央 2 亿元专项 + 地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首店经济、潮玩 IP、商文旅体融合、夜间经济、社区便民消费等创新场景,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分档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获百万级补贴。办法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评审流程、拨付机制及负面清单,杜绝重复补助、严禁违规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圈、平台、运营主体均可申报,抢抓新消费政策红利、加速业态升级。

三新补贴!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奖励管理办法芜湖正式出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三新”)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配套中央 2 亿元专项 + 地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首店经济、潮玩 IP、商文旅体融合、夜间经济、社区便民消费等创新场景,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分档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可获百万级补贴。办法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评审流程、拨付机制及负面清单,杜绝重复补助、严禁违规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商圈、平台、运营主体均可申报,抢抓新消费政策红利、加速业态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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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为做好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 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5〕 44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任务要求和芜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试点资金。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支持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试点资金支持的芜湖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涵盖资金拨付、监管和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管、验收等全过程。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聚焦芜湖历史文化特色与消费升级需求, 以项目为载体、以绩效为导向,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主

导、聚焦重点、规范高效、强化监督” 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第五条  试点项目。本办法适用的试点项目是指围绕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 跨界联名等重点方向,使用试点资金予以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职责分工。项目和资金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级部门

1.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试点项目征集及储备,开展试点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跟踪检查,提出试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2.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其他相关部门:市发改、科技、工信、民政、农业农村、文旅、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试点项目实施和建设等。

(二)县市区、开发区

1.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跟踪促建、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2.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核实等工作。

3.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科技、工信、民政、农业农村、文旅、体育、卫生健康等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参与试点项目的征集、初审、预验收等环节,配合做好本行业主管试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项目实施主体

按照申报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向。围绕试点支持方向和要求,重点支持: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

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会展场馆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 一老一小”,支持打造一批银发品质消费场景、儿童时尚消费场景。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

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 跨界联名。 围绕推动全球知名 IP(知识产权)、国潮 IP、历史文化 IP、本地特色 IP 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

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 国货潮品”。

第八条  支持标准。对于不同支持内容,采取以奖代补、定额奖励两种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是指根据项目有效投资额按比例给予支持;定额奖励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给予定额资金奖励。已经享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已获省、市、县(区) 级各类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本试点资金仍给予支持。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试点资金按照项目申报奖补资金进行差额奖补。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打造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支持内容:支持商业运营机构在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创意园区等载体,新建或改建集新品发布、展示展销、交易洽谈等一站式功能的首发中心和首发经济集聚区,集聚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构建全链条首发服务生态。支持打造首发经济集聚区,引导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创意园区等各类消费空间招引、集聚、培育一批市级以上品牌首店,形成首发集聚商业载体。

1 )首发中心

支持条件:①围绕首发中心平台载体建设、场景打造、功能提升、活动策划与布臵等方面的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申报周期内开展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等首发首秀活动年均 6 场以上,其中新产品(消费品)发布活动不少于 3 场(以申报周期月数/12 折算年均数量,下同)。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照有效投资额 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2)首发经济集聚区

支持条件: ①围绕打造首发集聚区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万元。

②具有统一运营主体。

③申报周期内引入并正式开业的市级以上品牌首店年均 8家以上(首店须签订不少于 1 年的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照有效投资额 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

2. 引进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支持内容:支持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首次来芜湖开设安徽首店、皖南首店和芜湖首店,推动首店向区域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已在芜湖发展的具有行业引领性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旗舰店。

1)首店

支持条件: ①门店投资额不低于 80 万元。

②品牌创立并持续经营2 年以上。

③品牌在近 5 年内入选指定品牌榜单。

④品牌首次在芜湖开设实体门店(含专柜),且开业店铺面积 50 ㎡以上(以建筑面积或租赁面积计算,下同)。

⑤店铺开业 3 个月以上且月均主营业务收入 30 万元以上(或开业后 3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上)。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根据芜湖首店、皖南首店和安徽首店(含全国首店)层级,分别按照 30% 、 35%和 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首店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权威机构或单位发布的品牌榜单清单: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 500 强榜单》,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LALISTE  发布的《全球最佳餐厅》《全球最佳酒店》,米其林发布的《米其林餐厅》星级餐厅(含必比登推荐餐厅及指南入选餐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 《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 500 强》,赢商网发布的《年度中国领军品牌百强榜》《年度新兴品牌百强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等,后续根

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并在芜湖市商务局网站对外公布。

皖南区域:黄山、池州、宣城、马鞍山、芜湖、铜陵、安庆等 7 市。

2)旗舰店

支持条件: ①旗舰店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品牌方认定的在芜湖市范围内面积最大、商品服务品类最全、形象级别最高、体验功能最完整的旗舰门店。

③品牌在国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二线城市等 5 个城市分别开设 5 家实体门店,或近 5 年内入选指定品牌榜单。

④开业店铺面积200 ㎡(含)以上。

⑤店铺开业 3 个月以上且月均主营业务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或开业后 3 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根据面积按照 200 ㎡和 500 ㎡(含)两个档次,分别按照 30%和 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旗舰店最高不超过 800 万元。

同一品牌试点期内仅可选择首店或旗舰店 1  个支持方向申报;由同一运营方出资开设不同品牌首店或旗舰店的,可由出资方分别申请,单个运营方累计奖补不超过 1000 万元。

3)首店升级总部经济奖励

支持内容:支持芜湖市级及以上首店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在

芜设立独立核算的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区域结算中心或区域总部,推动首店向总部型经济升级。

支持条件:①须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后在芜设立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区域结算中心或区域总部, 自设立后至申报时,应实现业务规模不低于 1 亿元。

②且计划持续长期经营。

③按不同类型自营业之日起至申报时,应满足对应规模要求:采购中心采购额不低于 1 亿元,其中在芜本地采购额不低于 2000万元;物流配送中心服务覆盖不少于 3 个城市,配送货物总价值不低于 1 亿元;结算中心或区域总部须覆盖不少于 3 个城市的品牌门店,销售规模不低于 1 亿元(提供财务报表、业务覆盖证明等材料)。

支持方式和标准:定额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3.开展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围绕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科创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举办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的首发首秀活动。

1)首发首秀活动

支持条件: ①活动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活动层级须为全国首发新品、首次举办时尚秀场等;活动

须有 5 家以上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③首发首秀产品自活动举办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在芜主体公司全渠道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

④活动须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或市文旅局正式行文推荐至芜湖市商务局备案。

支持方式和标准: 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 30%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2)首发专区(专场)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依托在芜各类展会平台,设立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发布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支持条件: ①活动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60 万元。

②展会面积不低于 2000 ㎡,其中, 首发专区、专场不低于100 平方米(单次,不累计)。

③全国首发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不低于 4 个。

④活动须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经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或市文旅局正式行文推荐至芜湖市商务局备案。

支持方式和标准:定额补贴。对符合要求的首发专区、专场,按照 3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推动数字技术多场景应用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在商业、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消

费领域,引进 XR/AR/VR/MR 、人工智能、智能交互、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技术应用场景须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具备明确消费属性(非纯展示、非纯办公用途),提供场景运营方案及消费转化佐证材料。

③项目须正常运营满 6 个月,用户体验数据、消费带动效果可量化(提供客流统计、营收报表等)。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 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

2.打造服务消费集聚区

支持内容:支持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文创园区、文体科创场馆、产业园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中心及废旧工业厂区运营机构等,通过改造升级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拓展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医疗康养、休闲娱乐、萌宠服务、演出演绎、情绪式和体验式消费等服务消费功能。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

②申报载体须有统一运营主体和年度促消费活动计划,消费场景可经营面积不低于 1 万㎡,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 30 家,鼓励通过统一收银开展运营。

③申报载体须在 2025 年 10 月 1 日后,新增本条款所述服务消费功能业态类型不少于 3 种,经营主体不少于 8 家。

支持方式和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最高3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奖励。

3.支持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 三进”

支持内容:支持有持续性的、统一主题的赛事活动、文艺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激活场景消费潜力;支持商圈、街区、景区在经营场所内持续开展赛事和文艺演出活动。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不含营销宣传、礼品奖品等)。

②自 2025 年 10 月起至申报时, 一类项目不低于 12 场,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二类项目不低于 6 场,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③活动能够带来客流或消费总额的增长,且配合赛事或演出开展系列主题促销活动。

④须有 5 家以上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

支持方式和标准:定额奖励。经评审后,一类活动给予 7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类项目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发展夜间经济,打造特色集聚区

支持内容:通过规划引导、业态培育、场景打造、规范管理,丰富夜间消费业态,打造烟火气浓、特色鲜明、安全有序的夜间

消费集聚区,促进夜间商业、餐饮、文旅、娱乐等消费活跃。其中,一类项目为点多面广、管理规范、业态多元的综合性夜间经济集聚区,二类项目为具有示范效应的夜间经济单体场景或平台(如特色夜市、夜间演艺、灯光秀体验等)。

支持条件:①一类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 万元,二类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元。

②综合性夜间经济集聚区须明确四至范围,夜间运营( 18:00以后)时段不低于 5 小时,入驻夜间经营商户不少于 30 家,配备完善的安保、保洁、照明等配套设施。

③项目须主题鲜明,申报周期内夜间运营场次不少于 50 场,一类项目累计客流不低于 10 万人次,二类项目累计客流不低于5  万人次(须有电子化客流量监测);一类项目带动夜间消费收入不低于 300 万元,二类项目带动夜间消费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统一收银系统或支付平台后台累计各经营户数据,不支持个人微信或支付宝等支付数据)。

④提供运营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客流及营收统计数据等材料,鼓励通过统一收银开展运营。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一类项目按照 3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二类项目按照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5.支持外贸优品消费场景升级

支持内容:支持打造外贸优品展示展销中心、外贸优品特色购物中心(区)及外贸品牌集聚特色商业街,推广“ 自主品牌+直供直销”模式,打造具有差异化竞争力的消费场景。其中一类项目为外贸优品特色商业街;二类项目为外贸优品展示展销中心。

支持条件: ①一类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80 万元,须有明确统一运营主体,从事外贸优品销售的门店数量占比不低于总门店数的 50%,外贸优品销售额占街区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②二类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30 万元,经营面积不低于 50 ㎡。项目自营业之日起至申报时,累计实现销售额不低于 100 万元(提供租赁合同、营收报表等材料)。

支持方式及标准:定额奖励。经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一类项目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类项目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6.打造“ 一老一小” 品质消费场景

支持内容:聚焦银发经济与婴童经济,打造市场化、高品质消费场景。

方向一:银发品质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建设集健康管理、康复护理、文娱社交、适老产品体验等业态于一体的银发经济综合体或特色街区,鼓励商场、街区引入老年大学、老年旅游服务站、银发智能科技体验馆等服务型消费业态。

方向二:儿童时尚消费场景。支持商业综合体、商超超市、

商业街、文旅体育项目等开展适儿化改造,打造童趣乐园等消费场景,鼓励发展室内亲子乐园、儿童职业体验、研学教育营地等高互动性商业项目。

支持条件: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不含公益或半公益服务机构投资)。

②银发经济、婴童经济综合体或街区须空间相对独立完整,入驻商户不少于 8 家,其中核心服务类业态商户占比不低于 60% (含公益服务机构);纯自营或联营类场景提供主题消费服务或项目不少于 5 类。

③项目正常运营满 6 个月,客流及消费数据可量化:银发场景年接待客流不低于 1 万人次,带动消费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儿童场景年接待客流不低于 2 万人次,带动消费收入不低于 200万元。

④配备适老化、适童化配套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臵方案。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 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7.支持汽车后市场拓展升级

支持内容:聚焦汽车后市场全产业链,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

支持建设集新能源汽车充电换电、智能维修保养、汽车美容改装、车辆交付(含二手车)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汽车服务消费

集聚区;支持开发汽车主题公园、房车露营基地、汽车赛事体验中心、经典车展示展销等项目,推动汽车消费与文旅、体育、休闲业态深度融合商文旅体融合场景。支持发展汽车智能配件体验、车载影音娱乐、车联网服务等新型消费业态,构建汽车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服务体系。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项目须具备明确商业模式,经济效益可量化、可持续,正常运营满6 个月,提供营收报表、纳税凭证等材料。

③汽车服务集聚区须具备至少 3 类核心服务功能,配备数字化管理系统,年服务车辆不低于 1 万辆次;汽车文旅融合场景须年运营活动不少于 10 场,累计接待客流不低于 1 万人次;汽车数字消费项目须服务消费者群体不低于 1 万人次,线上线下相关服务销售额不低于 300 万元。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 35%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

8.促进家政服务创新发展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搭建智慧家政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家政服务提质增效;支持家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打造“ 社区+” 家政服务新场景,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

1)家政智慧化平台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家政服务线上平台累计入驻家政服务机构不少于 20 家,服务品类应包含母婴护理、居家养老、家庭清洁、家务服务、整理收纳、家电清洗等项目类别不少于 4 类,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具有在线咨询、在线下单(签约)、服务评价、信用查询、结算统计等功能。

③平台累计注册家政服务员不低于 2000 人(须同步在商务部家政服务平台登记认证),其中 70%在项目周期内提供过家政服务。

④申报周期内线上订单数量达到 5000 单以上。

支持方式及标准:定额奖励。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给予项目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奖励。

2)家政社区综合服务网点

支持内容:支持打造集“便民服务、体验展示、技能培训、? 一老一小9服务” 等家政服务为一体的“社区+” 家政综合服务网点。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60 万元。

②自2025 年 10 月 1 日(含) 至申报时,新增网点不低于 5个,单个网点面积不低于 30 ㎡且合同租期不低于 1 年;单个网点自营业至申报之日起,服务周边客户订单不低于 100 单。

③具备稳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队伍,家政服务员不低于30 人(须同步在商务部家政服务平台登记认证)。

支持方式及标准:定额奖励。经评审后, 给予项目 30 万元

一次性奖励;新增网点超 10 个且有效投资额不低于200 万元的,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拓展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支持内容:培育壮大服务消费新动能,支持企业拓展旅居服务、冰雪经济(如室内滑雪场、冰雪主题乐园等)、康养经济等特色消费服务,支持开发旅游专列、低空旅游游船游轮等新兴服务消费。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

②相关项目须凸显商文旅融合消费场景且有固定门面的零售。

③自 2025 年 10  月起至申报时,接待或服务消费者不低于5000 人次,消费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

④旅居服务项目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冰雪经济年运营天数不低于 100 天;康养服务须为非医疗服务;旅游专列(目的地到芜湖)年运营班次不少于 3 次,低空旅游须为固定经营场所且取得许可资质;游船游轮须为明确经营主体提供的常态化消费服务。

⑤相关消费项目均须提供有效支撑资料,如班次记录、营收报表、收银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 30%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 跨界联名

1.打造 IP 主题消费新场景

支持内容:支持 IP 主题消费场景多元化发展。支持企业利用自有 IP 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游戏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等资源,通过 IP 元素植入、主题装臵搭建、软硬件场景升级,打造“ 动漫+非遗” 主题街区、“ 影视 IP+商业空间” 、“ 博物馆+文创市集” 、IP 主题小镇(乐园)等社交性、沉浸式消费场景。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200 万元。

②IP 权属清晰合规:企业自有 IP 须与申报主体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或隶属同一集团公司,提供 IP 所有权证明;跨界合作IP 须取得 IP 权利人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书或合作协议,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地域,无权属纠纷。

③IP  元素全场景系统性应用:在空间设计与装饰装修、导视导览系统、员工服饰装扮、多媒体演艺及电子交互等方面,进行一体化、主导性 IP 主题呈现,场景氛围高度统一,具有显著辨识度,拒绝“贴皮式”应用。

④项目正常运营满 6 个月,IP 衍生产品销售额占总营收比例不低于 20%,累计客流不低于 2 万人次,提供营收报表、客流统计、IP 应用实景照片等材料。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 35%

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奖励。

2.支持 IP 联名产品开发推广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与知名 IP 开展主题植入、联名合作,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开设 IP 主题店、概念店、旗舰店。

支持条件: ①单个 IP 联名系列产品推出后至申报之日起,全渠道销售额 200 万元以上。

②联名产品须具备自主设计元素,无侵权风险(须提供 IP授权证明、产品设计方案及生产资质材料)。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根据项目有效投资额按照不超过 30%比例,给予单个 IP 联名系列产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支持联名开发不超过 1000 万元。

3.支持品牌企业拓展门店和新品

支持内容:支持老字号和新消费品牌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 国货潮品”。

支持条件: ①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 80 万元。

②老字号应列入芜湖市市级、省级和中华老字号名录;新消费品牌应已在国内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一、二线城市等至少 3 个城市分别各开设了 1 家实体门店。

③门店面积不低于 50 ㎡,持续经营不低于 6 个月,销售额(营业额)不低于 200 万元。

支持方式及标准:以奖代补。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

3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门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消费品牌(含其关联公司)获得奖补的门店数量累计最多不超过 5 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与条件。

一)依法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核算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本办法支持方向和标准,且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三)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近 3 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较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四) 申报单位承诺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五)申报单位不得刻意分拆项目、整合项目,同一项目可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支持方向,但仅按照一个方向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仅限一个单位申报。

(六)申报单位应为试点项目(即申报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

(七)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八)项目须在芜湖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申报支持资金须为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产生的有效投资(支出)。

(九)申报企业未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报评审。芜湖市商务局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公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材料要求和时限,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芜湖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区县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商同级发改、科技、工信、民政、农业农村、文旅、体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将材料及意见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征求市财政及行业主管单位等部门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储备库。

(四)项目储备。根据评审结果,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试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更新调整。

(五)项目备案。经确定的拟支持项目清单按要求报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试点项目库内的项目提交书面验收材料。

(二)区级验收。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验收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对验收材料不齐全、项目实际与材料不符的,直接予以退回;区级验收合格后,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级验收。市商务局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方式开展市级验收,第三方机构出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出具验收意见(含拟奖补资金),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拟奖补情况公示。根据验收意见及集体研究情况,将拟奖补情况公开公示 7 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进入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每半年度开展 1 次全覆盖实地督查,重点检查项目进度是否达标、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安全生产是否落实,对进度滞后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 限期 1-3 个月整改。

(二)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半年按照30%的比例开展 1次市级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专项督导。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体向各县市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退出。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商务局核实确认后,可终止其试点资格,并视情况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因不可抗力或市场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投资额和绩效目标,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竣工期3 个月以上的,或整改通知书下达 3 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格或专项资金,或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

(五)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项目建设期满,验收未通过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第十五条  项目递补。在试点结束前,当因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市商务局可启动项目递补程序。递补项目原则上应从试点储备项目中择优产生。若试点储备项目无法满足递补要求,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组织公开申报,按程序评审后择优递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

各领域支持资金将根据试点实施情况动态择优调整。

1.投资类项目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对于纳入项目清单且项目有效投资额进度超过 30%、符合预拨条件的投资类项目,项目单位可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预拨资金申请,并附具已发生有效投资的证明材料。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批。预拨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的 30%且不超过单个项目拟奖补总额的 70%。后续根据项目竣工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经审核验收通过,下达项目奖励计划,拨付剩余资金。

预拨资金的管理、清算与收回,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 奖励类项目

根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验收,经审核验收通过,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禁止用途。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二) 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三)与申报项目核心功能无直接关联的一般性基础装修费用,即非专门服务于申报项目效果体现、优化提升等的基础性装修。

(四) 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

(五) 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任何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六) 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七) 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机制。

一)政府监督。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核查或专项核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

(二)企业自评。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和内容实施项目建设,于建设中期或完工后开展自评,及时查找和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  资金监督。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绩效管理。项目单位须在申报时设定清晰、量化、可考核的绩效目标,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未按时提交或报告内容严重失实的,主管部门可暂缓拨付后续资金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信用记录。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目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市级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收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进度报送。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进度核实、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不得阻碍核实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资金使用、项目推进情况,总结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做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本辖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试点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格按照备案方案推进项目实施与建设,按时完成绩效目标,并及时申请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规范落实项目专账管理、独立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使用与建设内容相符、凭证一致;在项目运营期内应保持固定资产产权属性稳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及统计、报送数据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确保项目合规实施、如期完成各项绩效指标。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时间与解释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 10月 1 日起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有关政策。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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