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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必看!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
商贸企业必看!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材料管理办法征求稿!作为我省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核心政策,本次修订紧扣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导向,结合安徽实际优化支持体系,重点向数字商贸、绿色流通、县域商业体系、优质主体培育倾斜,同时简化申报流程、强化绩效导向、严格监督问责,确保资金用在 “刀刃上”。无论是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物流企业,还是中小商贸主体,都将在新规下获得更精准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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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力提效推动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提振消费,更好地服务于扩大内需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25〕25号)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服务业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及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一)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分配方式等;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下达预算、绩效目标。
(二)省商务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及绩效目标;根据商贸流通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出方向、分配方式等,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政策文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资金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市县商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方案拟定,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并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
(四)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推进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商文旅体健农展创融合发展;培育引进消费品牌;创新消费场景;促进汽车、家电家居、数码等重点商品消费;支持举办促消费活动。
(二)完善商贸流通设施。支持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城市商圈等建设改造;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提高城乡商贸流通效率;加强商贸领域标准体系建设。
(三)推动行业转型发展。引育商贸流通市场主体;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推进连锁经营、城乡配送等流通方式发展;促进电子商务、生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发展;推进商品市场优化升级;支持商贸流通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开展商贸领域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
(四)支持保供体系建设。支持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开展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支持做好应急状态下重要商品应急保供;开展肉类省级猪肉(活畜)储备任务。
(五)其他支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修复信用);
(三)具备实施项目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资质条件;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一致;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单位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七)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分配方式。
(一)对于引导市县统筹推进商贸流通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商贸流通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6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地区倾斜(权重10%)等。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专项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区域或主体。
(二)对于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战略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省商务厅或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三)对于兼顾引导市县及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在上述资金分配方式中,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设立区域调节系数等对皖北地区等适度倾斜支持。因素法分配实施时,对皖北地区上浮20%。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优化支持方式,加强财金协同创新,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融资担保、政策性保险等。专项资金应积极采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的方式实施,优化申报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项目储备管理和资金申请、审核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未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储备项目来源分为三类:
(一)经市级商务部门审核报备的项目;
(二)免申即享类项目;
(三)省商务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相对集中报备,原则上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动态调整更新。各市应同步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公开征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加强储备项目管理。各市报送的拟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应予以公示。未予以公示、项目信息不全等未按规范要求报备的项目,不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
第十四条 因素法下达的资金,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法下达的资金,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项目征集和入库。省商务厅按需制定储备项目征集的方向和条件、审核流程等,市、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征集、审核、报备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向项目建设地(或单位注册登记地)商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材料,相关项目经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后报省商务厅备案,纳入省级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管理。跨市、县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在申报单位注册登记地申报,相关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应予以受理。
(二)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根据省级项目储备等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支持政策,明确资金支持事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等。纳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单位按有关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市、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可采取按比例抽查方式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视情开展实地核查)。经复核通过的项目,省商务厅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省商务厅网站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兑付文件。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兑付文件后,应在15日内将资金拨付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在15日内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每年提前下达,年度执行中根据项目安排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项目储备管理和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要求通过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对于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部分重大项目,各市可结合实际提前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完成后,按照最终审核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省级单位承担的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省级预算,并按照省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各市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在事后绩效评价基础上强化事前、事中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商务、财政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要及时将本地区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审核把关不严、未及时拨付资金以及出现问题较多的市予以通报,视情收回已拨付资金、减少下一年度资金支持比例。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可以视情况终止有关支持政策,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如国家、省级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可制定通知政策文件进行明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财企〔2020〕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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