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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企业必看!2026十大税收优惠政策发布:高企15%税率+先进制造加计抵减5%+研发费100%扣除,附申报要点
重磅政策红利!2026年湖北省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已全面升级,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全领域。2025年,湖北省高企享受所得税减免超2亿元,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超3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组合拳”,为企业减税降费提供全方位支撑。2026年8月1日起,《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施行,知识产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进一步落地。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湖北省10大税收支持政策的核心内容、适用条件及申报要点,助科创企业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重磅政策红利!2026年湖北省税收支持政策体系已全面升级,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全领域。2025年,湖北省高企享受所得税减免超2亿元,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超3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5%、研发费用100%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十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组合拳”,为企业减税降费提供全方位支撑。2026年8月1日起,《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正式施行,知识产权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进一步落地。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湖北省10大税收支持政策的核心内容、适用条件及申报要点,助科创企业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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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收支持政策
(一)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全面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前执行对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政策,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1〕20号)第六条第十九点。
(二)湖北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七条。
(三)湖北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4号)第七条。
(四)湖北省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9.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研发机构的牵头核定部门应及时将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的新设、变更及撤销名单函告同级税务部门,并注明相关资质起止时间。
相关政策:《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二条。
(五)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税收减免
政策内容:纳税人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后,享受减免增值税。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湖北省延长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年限
政策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二条。
(七)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
(八)高层次及重点人才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和部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按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第十三条。
(九)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照20%的“偶然所得”专案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才个人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才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在湖北自贸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相关政策:《关于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1〕19号)第十三条;《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十)湖北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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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收支持政策
(一)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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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北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政策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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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允许企业委托外部研发的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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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3〕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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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7.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8.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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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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