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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补贴!成都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管理办法
旅游补贴!一文看懂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管理办法!成都文旅企业福利来袭!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全面开放申报,另有奖励、贴息、设备补贴、客源引流奖等多重红利。支持范围覆盖景区升级、酒店民宿、文旅综合体、旅游演艺、乡村旅游、智慧旅游、宣传营销等全产业链。申报门槛清晰:在蓉注册满 1 年、独立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流程极简:线上申报→区县初审→市级评审→公示拨款,材料清单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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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 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级财 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5〕6号)、 《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成府发〔2022〕7号)等 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市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旅游 业及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保障重点、量入为出、科 学分配、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区(市)县财政部门、区 (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 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 的要求,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批复专
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对市文广旅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进行审核,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文广旅局开展专项资金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六条 市文广旅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基础数据; 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 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 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财 会监督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 门做好项目申报,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区(市)县文化旅游主管 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 价和财会监督。
第八条 区(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 筛选、申报、监管和验收;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 范项目实施;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 施,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 督,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于旅游业发展重要决
策部署,用于支持旅游业发展,具体包括:建设文旅产业示范项 目;丰富优质文旅融合产品与服务供给;拓展境内外客源市场; 举办重大旅游产业活动;完善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升级更新 旅游设施设备;推动住宿业提质升级;促进文旅消费;市委、市 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旅游业发展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违规用于楼堂 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 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一)项目法。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部门审核 等程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符合竞争立项条件的项目。
(二)因素法。按政策规定的补助范围和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 分配。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每年6月底前,市文广旅局根据市委、 市政府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实际情况,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 知,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 等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区(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履行 项目申报初审职责,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自下而上”的原 则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竞争
立项的项目须进行实地踏勘,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规定申报期 内正式推荐报送至市文广旅局。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每年8月底前,由市文广旅局对申报 项目开展预算评审。项目预算评审由市文广旅局统一组织实施,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重点审核项目支出内容、实施周期和 项目预算的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每年11月底前,市文广旅局根据年度 预算规模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分 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办理提前下达。年初暂未明确至 具体项目或区(市)县的,应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 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区(市)县 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在30 日内分解下达,明确管理使用要求,不得截留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 收支对账等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 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
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项目,购买主体是 各类国家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购买主体应结合《成 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 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 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 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资产权属明晰。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支 出内容使用资金。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申报流程逐 级报批。
第六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部门(单 位)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机制。
市文广旅局应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专项资 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估和跟踪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健 全结果应用和问题整改机制,加强对项目单位绩效管理指导。市 财政局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
区(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设定具
体项目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按时向市文广旅局报送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资金 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 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 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 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 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 安排挂钩。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 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市)县财政部门、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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