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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完善科创闭环管理!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资助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4     浏览次数:    
完善科创闭环管理!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资助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水利新质生产力,规范全省水利科技项目全流程管理,省水利厅正式印发《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全面明确水利科技项目职责分工、申报立项、实施监管、经费使用、验收评价、成果激励等全链条规范,覆盖水利科研、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普推广等各类科创项目。通过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实施流程、规范经费管控、完善成果激励机制,有效破解水利科创管理短板,激发科研单位、企业及创新团队活力,持续提升湖北水利科技创新体系效能,为全省水利现代化、智慧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与科技保障。

完善科创闭环管理!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资助管理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水利新质生产力,规范全省水利科技项目全流程管理,省水利厅正式印发《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全面明确水利科技项目职责分工、申报立项、实施监管、经费使用、验收评价、成果激励等全链条规范,覆盖水利科研、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普推广等各类科创项目。通过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优化项目实施流程、规范经费管控、完善成果激励机制,有效破解水利科创管理短板,激发科研单位、企业及创新团队活力,持续提升湖北水利科技创新体系效能,为全省水利现代化、智慧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与科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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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提升水利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助力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科技项目,是指由省水利厅组织立项,以厅专项资金补助引导,用于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推广、人才培养和水利科普等项目。

第三条 水利科技项目按立项方式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

(一)任务类项目是指省水利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为解决制约全省水利发展技术难题而直接下达的科研任务。

(二)申报类项目是指省水利厅结合全省水利工作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制定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立项后实施的科研任务。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目标导向、需求牵引、科学规范、高效公平、分类管理等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可行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和参与主体包括省水利厅、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 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职责主要有:

(一)研究制定省水利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编制申报指南,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经费下达、监督实施、验收考核、成果推广等全过程管理。

(四)实施科研信用管理。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省水利厅相关处室、厅直属单位、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主要职责为:

(一)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二)协助推进实施项目管理。

(三)配合推动项目成果转化与示范应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省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研究基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能力和条件,信用良好。

(三)申报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立项后,申报单位即为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全职在岗人员,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及时间投入等,原则上同期最多可主持2项在研省水利科技项目。

(二)任务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对纳入省水利厅人才培养计划的创新团队成员、3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青年人才给予倾斜。

(四)未被纳入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负面清单(附件1)。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进度、成果质量、资金使用等负总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编制申报书、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拟定科技项目年度预算计划、任务书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 任务类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类项目可采取竞争择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遴选方式。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每年6月底前发布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的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需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任务类项目协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申报类项目协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决定受理与不受理。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每年第3季度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业务处室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结合评审结果,拟定下一年度水利科技项目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资金批复下达后,省水利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附件3),任务书将作为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的依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执行任务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按进度实施并完成目标任务。

第十九条 实施期超过1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项目中期自查报告(附件4);实施期不足1年的项目,省水利厅视情况抽查。中期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剩余资金安排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按任务书约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确需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延期申请(附件5),经省水利厅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多可申请1次,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含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等重要事项不得随意变更。在研究方向和内容不变、不降低任务书考核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和除设备费外的经费,调整情况需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探索失败难以完成的项目,若开展了实质性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项目结题申请与结题报告(附件6),经省水利厅审批后登记备案;若未开展实质性研究且未取得相关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附件7),经省水利厅审核后登记终止,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视情况追回,后续经费不再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管理科技成果,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必须与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有关,并注明“湖北省水利科技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后续科技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执行全过程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水利厅对水利科技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对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有关参与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客观评价,纳入信用记录,并与后续科技项目管理挂钩。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水利厅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已拨付财政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停止拨付后续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承担单位1年、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

(一)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

(二)擅自变更研究方向、内容和考核目标。

(三)将项目大部分或实质性研究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科研不端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可由省水利厅专项经费资助、推荐单位配套、承担单位自筹、第三方投入等多渠道筹集。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对资助经费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应分别建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编制,提供基本测算说明,验收时提供详细决算。

第三十条 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一般不得调增,确需调增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作单位仅为1家时,协作经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30%,协作单位为2家及以上时,总协作经费比例不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三十二条 间接费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拨付应根据任务书约定执行,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

第三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若有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研究报告、执行情况报告等验收材料(附件8)。

第三十六条 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照任务书约定的考核目标,采用听取汇报、审核资料、开展质询等方式进行验收,必要时开展现场考察。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综合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B、C等级为通过验收,D等级为不通过验收:

A.按期全面完成任务,研究取得突出进展或优异成果。

B.全面完成任务,研究取得较好进展或良好成果。

C.基本完成任务。

D.未完成任务。

第三十八条 对验收暂时未评价等级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首次验收后6个月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完善,经再次组织验收达到要求的,可综合评价为C等级。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价为D等级。

(一)项目未完成任务。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首次验收难以形成验收意见,6个月内经再次组织验收仍未达到验收要求。

第四十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省水利科技项目,同时省水利厅不推荐其申报其他科技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或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或结题后1个月内将最终成果提交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章 成果运用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省水利厅对所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四十三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市场拍卖等方式进行转化及推广应用。对于解决了制约全省水利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将通过多种方式予以继续支持。

第四十四条 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及以上奖项的水利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后续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综合评价结果与水利相关职称评审、科技人才选拔、人才创新团队建设、水利行业技能人才工作室评定等工作挂钩,可作为推荐申报其他科技项目以及人才称号等工作的参考。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水利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8〕24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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