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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打捆环评!宣城高新化工园区中试基地管理办法:化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红利
实验室里跑通了的化学反应,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却频频“翻车”——这是无数化工企业共同的痛。中试,正是连接实验室与量产之间的“桥梁”。2026年3月16日,宣城高新区管委会正式印发《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宣高新管〔2026〕12号)。这份文件明确了化工中试基地怎么建、中试项目怎么管、运行周期多长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无论你是计划建设中试基地的园区运营方,还是准备开展中试项目的化工企业,这篇指南帮你一次搞清楚所有关键信息。
实验室里跑通了的化学反应,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却频频“翻车”——这是无数化工企业共同的痛。中试,正是连接实验室与量产之间的“桥梁”。2026年3月16日,宣城高新区管委会正式印发《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宣高新管〔2026〕12号)。这份文件明确了化工中试基地怎么建、中试项目怎么管、运行周期多长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无论你是计划建设中试基地的园区运营方,还是准备开展中试项目的化工企业,这篇指南帮你一次搞清楚所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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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2〕69号)、《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可能的技术经济风险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设立在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内,面向社会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活动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厂房(场地)、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三)中试基地定位为中试试验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及入驻基地的中试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备案。鼓励社会资本建中试基地,重点围绕宣城高新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化工中试。
(四)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宣城高新化工园区产业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试验。
二、化工中试基地管理
(一)中试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其总平面布置、分区设施、公用工程等应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的要求。中试基地及基地内中试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和环保局、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负责。
(二)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中试基地内不得开展使用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和涉及《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中试项目。
(三)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由宣城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四)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鼓励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不少于5人,运营管理负责人要具有化工专业背景,至少配备1名化工专业中级安全工程师,其余人员应具有化工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统一协调管理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五)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应充实行业、安全、环保等专业人才,建立健全中试基地运营管理体系,为化工中试项目单位的行政审批、技术咨询、成果转化、对接推广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六)宣城高新区新晴路消防站负责中试基地消防及应急工作的管理,保障中试基地的稳定正常运行。
(七)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驻的中试项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对基地内的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中试项目及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进行安全排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宣城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环保局负责开展安全环保巡查,对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整改。
(九)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化工中试项目管理
(一)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须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中试项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
(二)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方案评估。中试项目单位向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提交中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组织对中试项目进行产业、安全、环保等相关评估,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进入中试基地的结论。
2、项目备案。对同意进入中试基地的项目,中试项目单位向宣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3、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划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赋权的法定审批机构)审批。支持中试基地一次性申请运行所需的所有排污指标,入驻中试项目统筹使用。
4、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中试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应向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宣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三)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责任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四)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鼓励优先使用微通道、管式等连续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及紧急切断系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和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并根据定级结果确定是否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五)根据性质及用途,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还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T37243)的相关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严格控制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不得布置在中试装置区内。
(六)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应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中试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开工试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和相关区直单位存档备查。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四、中试项目运行
(一)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变动,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备案。
(二)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装置首次投料直至稳定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四)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现场模拟培训,参加试验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方法、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项目单位在运行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应急演练。
(六)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项目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七)化工中试项目稳定运行期间产出的符合项目单位确定的质量指标的样品,标明“中试样品”和质量指标,可定向供给协议单位试用,并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备查。
(八)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中试项目任务没有完成需要延长运行周期的,项目运行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九)试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安全环保、设备运转、物料平衡、能源管理、放大效应等内容。
(十)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设施应予以拆除或者封存停用,做好停车退料、设备清洗、物料处置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需组织专家对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在役安全性进行论证,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装置的,应另行选址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五、附则
(一)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如国家、省发布相关新的管理规定,本管理办法即行修改。
(三)本办法由宣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
从实验室到工厂,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经之路,也是无数化工企业倒在规模化路上的“死亡之谷”。《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正是为了架起这座桥梁——让中试有地方做、有规则可循、有政策可依。3年的运行周期、打捆的环评模式、定向供给的样品流转——每一项制度设计都在降低中试的门槛和成本。对于立志于技术创新的化工企业来说,这不仅是政策的利好,更是抢占技术高地、实现弯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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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化工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2〕69号)、《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等文件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管理,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2肥料制造,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5合成材料制造,26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规模化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生产可能的技术经济风险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设立在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内,面向社会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活动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厂房(场地)、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配套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三)中试基地定位为中试试验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及入驻基地的中试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M7320)备案。鼓励社会资本建中试基地,重点围绕宣城高新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以及安全化、绿色化、高效化的化工中试。
(四)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宣城高新化工园区产业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试验。
二、化工中试基地管理
(一)中试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发展规划,其总平面布置、分区设施、公用工程等应符合《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44710-2024)的要求。中试基地及基地内中试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由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和环保局、规划建设局相关部门负责。
(二)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中试基地内不得开展使用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等爆炸性化学品和涉及《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中试项目。
(三)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由宣城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备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四)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营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鼓励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不少于5人,运营管理负责人要具有化工专业背景,至少配备1名化工专业中级安全工程师,其余人员应具有化工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统一协调管理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的安全、环保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五)中试基地建设单位应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及运营管理单位应充实行业、安全、环保等专业人才,建立健全中试基地运营管理体系,为化工中试项目单位的行政审批、技术咨询、成果转化、对接推广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六)宣城高新区新晴路消防站负责中试基地消防及应急工作的管理,保障中试基地的稳定正常运行。
(七)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驻的中试项目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对基地内的中试项目安全环保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对中试项目及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进行安全排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宣城高新区应急管理和环保局负责开展安全环保巡查,对中试基地及中试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中试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整改。
(九)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化工中试项目管理
(一)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须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不得利用在役生产装置开展中试活动,中试项目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
(二)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1、方案评估。中试项目单位向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提交中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组织对中试项目进行产业、安全、环保等相关评估,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进入中试基地的结论。
2、项目备案。对同意进入中试基地的项目,中试项目单位向宣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3、环境保护。中试基地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规划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行业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并报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局或赋权的法定审批机构)审批。支持中试基地一次性申请运行所需的所有排污指标,入驻中试项目统筹使用。
4、安全生产。中试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中试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应向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宣州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三)中试项目开工建设前,责任单位应当完成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并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
(四)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鼓励优先使用微通道、管式等连续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及紧急切断系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和安全仪表完整性等级(SIL)定级,并根据定级结果确定是否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五)根据性质及用途,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其他装置、建筑之间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等相关规范要求。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还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办法》(GB/T37243)的相关要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中试项目应严格控制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3人,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不得布置在中试装置区内。
(六)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试验方案,明确岗位操作规程、安全应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中试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开工试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和相关区直单位存档备查。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鼓励项目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四、中试项目运行
(一)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规模、环境保护措施的重大变动,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组织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备案。
(二)中试项目所用的原辅料应按照相关法规、规范采购、存储、使用和管理。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以及监控化学品的,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试验装置首次投料直至稳定运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分析可能产生的后果,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四)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参加化工中试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现场模拟培训,参加试验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和方法、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项目单位在运行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环保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组织应急演练。
(六)项目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项目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七)化工中试项目稳定运行期间产出的符合项目单位确定的质量指标的样品,标明“中试样品”和质量指标,可定向供给协议单位试用,并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备查。
(八)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中试项目任务没有完成需要延长运行周期的,项目运行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
(九)试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安全环保、设备运转、物料平衡、能源管理、放大效应等内容。
(十)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设施应予以拆除或者封存停用,做好停车退料、设备清洗、物料处置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管委会相关负责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需组织专家对原有设备、设施资源在役安全性进行论证,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中试装置转为工业化生产装置的,应另行选址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五、附则
(一)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二)如国家、省发布相关新的管理规定,本管理办法即行修改。
(三)本办法由宣城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5日。
从实验室到工厂,中试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经之路,也是无数化工企业倒在规模化路上的“死亡之谷”。《宣城高新化工园区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正是为了架起这座桥梁——让中试有地方做、有规则可循、有政策可依。3年的运行周期、打捆的环评模式、定向供给的样品流转——每一项制度设计都在降低中试的门槛和成本。对于立志于技术创新的化工企业来说,这不仅是政策的利好,更是抢占技术高地、实现弯道超车的历史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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