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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航空、商贸电商会展、楼宇,标准上规上限等奖励!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补贴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5     浏览次数:    
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申报补贴奖励,为加快临空经济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双流区发布《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成都市中小...。明确企业培育、品牌建设、业态创新、楼宇经济四大支持方向,含上规上限、营收台阶、品牌认证、标准制定等多项奖补,单项最高100 万元,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场主体积极反馈!

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申报补贴奖励,为加快临空经济与现代服务业集聚,双流区发布《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成都市中小...。明确企业培育、品牌建设、业态创新、楼宇经济四大支持方向,含上规上限、营收台阶、品牌认证、标准制定等多项奖补,单项最高100 万元,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场主体积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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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双办发〔2025〕13号)落地落实,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9日至8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

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双办发〔2025〕13号)落地落实,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适用于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本政策有效期为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12月31日,结合政策条款及市区两级纳统政策兑付要求,申报项目执行期应为2025-2026年度。

二、扶持标准

(一)支持企业上规上限

对首次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给予7万元、住宿餐饮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第二年继续稳定规模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一:入库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首次向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的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给予7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4.申报流程:由区商务局会同区统计局核实上一年度“首次上规上限”企业名单。

5.联系方式:

支持方向二:稳规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对达到或超过上年同期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的服务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页;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委托书;

6)承诺书;

7)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逾期提交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二)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规模

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当年双流区行业平均增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下列行业企业,每净增2000万元给予4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1)道路运输业;(2)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行业企业,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1)装卸搬运和仓储业;(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行业企业,每净增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对达到政策条款要求增长额的企业,按企业所在行业对应奖励标准给予兑付。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页;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委托书;

6)承诺书;

7)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3.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逾期提交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4.联系方式: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扩大销售。

支持方向一:批发、零售及餐饮企业扩大销售

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当年双流区行业平均增速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销售额达2亿元(含)的批发企业,每净增2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额达1亿元(含)的零售企业,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的住宿、餐饮企业,每净增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对达到政策条款要求增长额的企业,由区商务局按奖励标准给予兑付。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页;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委托书;

6)承诺书;

7)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 028-85826220

支持方向二:住宿企业扩大销售

对住宿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达到当年双流区行业平均增速且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每净增1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主营业务为住宿的企业。

2.兑现条件:对达到政策条款要求增长额的企业,由区文广体旅局按奖励标准给予兑付。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页;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委托书;

6)承诺书;

7)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四)支持餐饮品牌创建。

对获评“老字号”“米其林”“黑珍珠”的餐饮企业,按照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菜研发和宣传,对新获评“名店”“名厨”“名小吃(名菜)”“特色小店”等荣誉的餐饮企业,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一:对获评“老字号”“米其林”“黑珍珠”的餐饮企业,按照年度营业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

1)申报主体营业额统计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数据、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年度营业额计算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2)在政策有效期内且获评的商务部或商务厅“老字号”称号有效,在政策有效期内且被当年《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指南》收录。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营业额证明材料(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数据截图、税务部门核定数据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承诺书;

7)获评或上榜的印证资料;

8)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支持方向二:

鼓励新菜研发和宣传,对新获评“名店”“名厨”“名小吃(名菜)”“特色小店”等荣誉的餐饮企业,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市场主体。

2.兑现条件:

1)申报主体营业额统计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数据、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年度营业额计算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

2)政策有效期内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名店”“名厨”“名小吃(名菜)”“特色小店”等荣誉的餐饮企业。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营业额证明材料(国家统计联网直报数据截图、税务部门核定数据截图,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承诺书;

7)获评的印证资料;

8)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五)支持住宿业引流。

鼓励旅行社组织旅游团体在双流区范围内住宿,每年达5000人次、10000人次及以上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1.申报对象: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正常经营、组织外地旅游团队在双流区内合规酒店、民宿过夜住宿的旅行社总社及分社(总社及该总社分社同时申请的,应以总社名义一并申请)。

2.兑现条件: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双流区住宿累计达5000人次及以上、10000人次及以上的旅行社,经审核认定后,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旅行社(总社及该总社分社属同一旅行社)年度内不重复享受本项奖励,按最高达标档次执行。

3.相关说明:

1)“人次”定义:指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中,实际在双流区住宿1晚及以上的游客人数,1名游客1次入住双流区住宿单位计为1人次,同一游客多次入住不可累计计算。

2)住宿单位范围:指双流区范围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合法备案的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主体,无证住宿场所不予认定。

3)团队界定:指由旅行社组织、统一安排交通、住宿的旅游团队,单团人数需≥10人(含),且需提供完整的团队行程单、游客名单等材料;团队须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报备电子行程单、旅游合同,手续齐全真实有效。

4)时间周期:以自然年度为统计周期,即《关于促进双流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有效期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人次不跨年度累计、不重复核算。

5)单人单日过夜1晚计1人次,多日过夜不重复累计。

4.申报材料:旅行社申报奖励时,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材料:

1)《双流区住宿业引流奖励申请表》;

2)旅行社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年度住宿人次汇总表;

4)每笔住宿业务的合作协议/订单确认单复印件;

5)住宿单位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备注需注明团队名称或游客信息);

6)团队行程单、游客名单(含身份证号);

7)申报承诺书。

5.申报流程:

1)申报时间

按照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申报方式

旅行社向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提交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3)审核流程

1.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旅行社补充完善;

2.实地核查与数据比对:主管部门联合区行政审批局、税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对旅行社申报的住宿人次进行核查,通过住宿单位台账、发票开具信息等进行交叉验证,必要时可开展实地抽查;

公示:审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申请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指定账户。

6.联系方式:

(六)支持营造消费新场景。

鼓励在双流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多元业态融合的消费新场景,对经事前备案认定且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商业街区、特色社区商业、旅游休闲街区、主题旅游目的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项目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核算的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务商贸类特色园区,按照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方向一:鼓励在双流区打造沉浸式、体验式、多元业态融合的消费新场景,对经事前备案认定且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商业街区、特色社区商业、旅游休闲街区、主题旅游目的地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项目运营主体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打造的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商业街区、特色社区商业、旅游休闲街区、主题旅游目的地的运营企业。

2.兑现条件:

1)已在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进行事前备案认定;

2)政策有效期内所打造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商业街区、特色社区商业、旅游休闲街区、主题旅游目的地。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消费新场景备案表;

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项目运营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打造支出明细、项目运营合同、项目营收情况、入驻主体数量等);

5)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消费场景、特色商业街区、特色社区商业、旅游休闲街区、主题旅游目的地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红头文件、官网公示、行业商协会证明材料等);

6)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承诺书;

9)运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支持方向二:对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核算的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务商贸类特色园区,按照年销售额增量1亿元(含)-3亿元、3亿元(含)-5亿元、5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政策有效期内,实现统一物业管理、统一核算的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务商贸类特色园区的运营企业。

2.兑现条件:

1)申报企业所运营的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区、商务商贸类特色园区需实现统一物业管理或统一核算;

2)申报年度及上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页;

3)奖励金额按年销售额增量的千分之一(1‰)计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项目实现统一物业管理证明材料或统一核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统一物业管理协议或合同、统一核算合同及商户清单、统一核算设备投入费用明细等);

5)销售额增量计算周期内申报企业与入驻市场主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产生租金的银行收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6)销售额增量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入驻市场主体在销售额增量计算周期内的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截图、纳税申报表等)。

7)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承诺书;

10)运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5.联系方式:

(七)支持引进知名商业零售首店。

对新引入的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全市首店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分别给予12万元、7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

2.兑现条件:政策有效期内,经成都市商务局认定,新引入的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全市首店企业。

3.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4.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5.联系方式:

(八)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园区)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前述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2.兑现条件: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或企业所运营园区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园区)或同等称号。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前述同等称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红头文件、官网公示、行业商协会证明材料等);

4)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5)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承诺书;

8)运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九)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拓展电商销售渠道。

对生产制造企业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商销售公司或电商运营总部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在第二条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生产制造企业。

2.兑现条件:

1)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商运营总部或电商销售公司;

2)政策有效期内,电商销售数据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

3.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申报政策的生产制造企业,及其在双流区成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商运营总部或电商销售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政策的生产制造企业与其在双流区成立的独立核算的电商运营总部或电商销售公司之间关系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商档案、股权结构等);

5)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6)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承诺书;

8)运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4.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流通产业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十)支持楼宇参加等级评定。

首次被评定为甲级写字楼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复评甲级写字楼和专业(特色)楼宇成功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以上称号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支持方向一:首次评定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

2.兑现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获评甲级写字楼或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参照正式认定文件)。

3.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支持方向二:复评成功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

2.兑现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被复评为甲级写字楼和成都市专业(特色)楼宇(参照正式认定文件)。

3.申报材料:

1)承诺书;

2)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十一)鼓励楼宇做大规模。

对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整体入驻率达到70%,年度汇算产值首次达10亿元的,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汇算产值超出10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且单个楼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楼宇业主或运营企业。

2.兑现条件:

1)楼宇办公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停车场及设施配套用房);

2)楼宇采取整体运营(经营),整体入驻率达到70%,且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四上”企业不少于1家;

3)楼宇在政策有效期内的自然年度(公历年)汇算产值总额首次达10亿元及以上。

3.相关说明:

1)本条政策楼宇指独栋或有地上连廊的多栋楼宇;

2)年度汇算产值总额指楼宇内所有在双流区“四上”企业自然年度(公历年)营业收入总和;

3)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4.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

2)资金申报表;

3)承诺书;

4)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报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楼宇的产权证明及房屋明细;

7)楼宇内所有企业明细表(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使用面积、主营业务、注册地址等),房屋租赁或销售合同;

8)楼宇内所有“四上”企业营业收入(年度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查询领域全选,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点击首页中“信用报告下载”栏目或“专项信用报告”飘窗下载打印。

5.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总部与楼宇经济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商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专项审计,并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待区财政资金安排到位后,区商务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十二)支持企业参与总部企业认定。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总部企业的服务业企业,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总部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

2.兑现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服务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省级、市级总部企业(参照正式认定文件)。

3.申报材料:免审即享。

4.申报流程:由区商务局根据省级、市级总部企业的认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提供基础材料并审核后进行兑付。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培育。

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1.申报对象: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级物流企业。

2.支持标准: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AAAA、AAAA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奖励。企业相应等级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3.相关说明: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定为AAAA、AAAAA级物流企业;

3)申报企业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法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申报年度的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省、市、区其他同类政策奖励,也未曾享受过区级财政给予的等级补差奖励。

4.申报材料:

成都市双流区物流企业补助项目申报书

5.申报流程:

1)申报。按照区交通运输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交通运输局产业发展与运输科,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2)审核。区交通运输局就企业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等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印证资料)。

3)拨付。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区交通运输局依规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

(二)本政策同类条款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与双流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存在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列入信用失信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四)本政策自2025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符合政策条件但应在有效期满后申报的,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分别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解释,政策兑付工作由各责任单位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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