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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林补偿直达!安徽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及补贴程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益林补偿直达!安徽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申报条件材料及补贴程序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 年 9 月安徽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3〕878 号),实施至 2025 年底,聚焦省级公益林与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补偿。资金涵盖定额补助 + 市县提标奖补,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国有 / 集体 / 个人林权权利人申领条件。规范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及监管流程,强调专款专用、绩效导向,省级最高按市县提标部分 1/3 奖补,全面保障公益林管护与生态保护,助力林长制改革深化与绿美江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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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办发〔2024〕21号)、《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皖政办〔2022〕4号)等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生态补偿,包括按照公益林面积及规定补偿标准的定额补助、对市县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的省级奖补。2023年8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资环〔2023〕878号),现已到期。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结合我省林业实际,会同省林业局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章节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补偿范围和资金使用、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预算执行和监督、附则等内容,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是取消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留市县提标省级奖补的激励政策。“十四五”期间,逐年将我省非国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分别从16元/亩·年、15元/亩·年,统一提高到20元/亩·年,新办法将沿用现行公益林补偿政策,对非国有公益林按照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对各地自行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奖补。
二是强化资金监管与绩效。明确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具体实施监管,同时强化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结果应用,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办发〔2024〕21号)、《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办法》(皖政办〔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提高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以及对市县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给予奖补(以下简称“省级提标奖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以及督促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解建议方案,组织落实公益林补偿任务,牵头申报省级提标奖补资金,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职责分工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补偿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政策实施情况及工作需要,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补偿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补偿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六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省级公益林、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补偿对象为签订管护责任书和管护协议并履行管护责任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国有公益林补偿对象为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地、国有林业企业等国有公益林权属单位。
非国有公益林补偿对象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其中:(一)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对象为个人;(二)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三)依法流转的公益林,依法签订了规范的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协议),在合同(协议)有效期内,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分配方式。补偿范围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当同步作出相应调整。
第八条省级对省级公益林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在下达补偿资金文件中明确。若中央财政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非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省级可结合实际,将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至非国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
第九条省级鼓励市、县(市、区)实施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市、县(市、区)在落实现行中央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的基础上,自行提高非国有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已及时兑现补偿资金的,市级按照县级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补助,省级在下一年按照最高不超过提高补偿标准部分的1/3给予奖补。
第十条经批准占用的公益林地,在未补进同等面积公益林前,被占用公益林对应的补偿资金不安排,确保公益林管护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用于国有公益林管护支出补助,包括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源调查监测、抚育更新低改、林区道路等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和聘用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等。非国有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发放给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用于经济补偿和管护支出补助,其中补偿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省级提标奖补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公益林补偿、管护、政府租赁和赎买等公益林保护支出。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公益林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省级提标奖补资金的申报,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全市公益林管护情况、执行国家和省级补偿政策情况、上一年度市、县(市、区)提高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申请省级奖补资金额度等。
第十三条省林业局负责审核各市省级提标奖补资金申请,同时以公益林年度监测数据或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为依据,测算全年补偿资金总额,按照年度预算编报要求和程序,将下一年度补偿资金需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省林业局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根据公益林面积和规定的补偿标准以及核定的省级提标奖补资金,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一般不低于转移支付资金90%提前下达到市、县(市、区),剩余资金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采取分批下达方式的,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迟于当年的9月30日。
第四章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其中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应当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要求办理,规范发放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到位。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市、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对补偿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市、县(市、区)林业和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高质量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根据职责落实财会监督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分配、审核、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8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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