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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荣誉通道开启!2026湖南省14市州社会力量科技奖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好处解读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17     浏览次数:    
2026 年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申报正式启动!该奖项由非财政性经费设立,是湖南科技奖励体系重要组成,聚焦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三大方向,表彰为全省科技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组织。申报覆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团队,奖项荣誉含金量高、社会影响力大,可叠加省级科创政策支持。本文系统梳理申报条件、材料规范、评审流程及注意事项,助力各单位精准筹备、高效申报,共同推动湖南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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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有益补充。《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2025年修订的《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要求社会科技奖坚持公益为本、诚实守信,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并规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同时,近年来我省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奖励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设奖主体、奖励领域和运行方式日趋多元,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科技奖的适用范围、设奖条件、运行规则和监管要求。因此,制定《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求、落实科技部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办法》作为《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原则性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为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科技奖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有利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奖行为,维护科技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有利于调动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有利于培育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高水平奖项,更好服务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奖励设立、奖励运行、指导服务、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社会科技奖的定义。《办法》规定,社会科技奖是指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二是突出奖励成果与湖南科技创新发展的关联。社会科技奖授予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由省内个人、组织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应用推广的成果,进一步强化社会科技奖服务湖南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社会科技奖与其他评选活动的界限。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以及人才评价、技能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比赛竞赛、展览展会、单位内部评选和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等,不属于《办法》所称的社会科技奖。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以及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四是确立社会科技奖的基本原则。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坚持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和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科技奖设立、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所在市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二是强化专业决策支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为社会科技奖监督管理中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三是坚持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并重。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通过政策指导、咨询服务、目录管理、信息公开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引导社会科技奖规范运行。设奖者和承办机构依法自主开展奖励活动,并对奖励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承担主体责任。

(三)规范社会科技奖设立

一是明确鼓励支持方向。《办法》鼓励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奖项,鼓励面向青年科技工作者、女性科技工作者以及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引导社会资源向重点领域和科技人才成长的重要阶段集聚。

二是明确设奖者和承办机构条件。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本省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本省非营利法人的,可以自行承办。承办机构应当熟悉有关学科和行业发展态势,依法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并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和社会信用记录。

三是压实承办机构责任。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防止责任主体虚化、奖励活动商业化以及多头承办等问题。

四是建立设奖书面报告制度。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设奖情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括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指导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以及设奖目的和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并说明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

五是规范奖励章程和奖励名称。社会科技奖应当制定奖励章程,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组织机构、受理方式、评审机制、奖励方式、争议处理、奖励撤销等事项。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做到科学、确切、简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湖南”“全省”“潇湘”“三湘”等字样;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其他社会科技奖或者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六是规范资金来源和奖项设置。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科学设置,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设置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同时应当合理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维护奖励的荣誉性和公信力。

(四)规范社会科技奖运行

一是强化奖励信息公开。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奖励受理、评审和监督等机制也应当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二是加强科技安全和保密管理。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安全。

三是规范奖励评审活动。承办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规范授奖和宣传活动。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同意。奖励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提升公民科学素养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通过夸大奖项性质、虚构评审权威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五是健全奖励撤销机制。对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违反伦理道德,存在科研不端行为,影响奖励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处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期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等情形的获奖对象,承办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奖章和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六是规范重大事项变更和停办。社会科技奖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的,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决定停办的,也应当主动履行书面报告义务。

(五)加强指导服务和政策衔接

一是加强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引导设奖者和承办机构准确理解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奖励活动。

二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标准规范,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主体负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三是建立社会科技奖目录。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加强与省科学技术奖的衔接。对纳入社会科技奖目录管理的承办机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择优给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获得提名资格的承办机构,应当从社会科技奖获奖的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中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发挥社会科技奖发现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的作用。

五是支持培育高水平奖项。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支持培育具有湖南特色和行业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品牌,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社会科技奖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采取定期评价与及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社会科技奖事中事后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并公开举报受理渠道,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和部门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二是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为掌握奖励运行状况、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三是明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未按照要求公开奖励信息,或者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等行为,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虚假宣传、违法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移出社会科技奖目录、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措施。

四是加强存量奖项规范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对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推动新设奖项和已有奖项统一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设立

第三章奖励运行

第四章指导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以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社会科技奖授予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由省内个人、组织作为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或应用推广的成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遵循依法办奖、公益为本、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科技奖设立、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所在市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咨询委员会,支撑社会科技奖的监督管理决策。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七条鼓励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支持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高水平、专业化的奖项,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八条设奖者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本省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设奖者为本省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九条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原则上应当包含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对设奖的指导意见和建议情况,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一条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科学、确切、简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国际”“世界”“湖南”“全省”“潇湘”“三湘”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者)姓名冠名的,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保密审查机制,通过不涉密承诺等方式,确保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机构作出撤销奖励对象所获表彰奖励的决定,追回奖金、奖章和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影响社会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

(四)因科研失信行为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五)因科研诚信、学术不端、科技项目申报实施、科技奖励评审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六)依法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条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等的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二十二条社会科技奖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奖励周期开展奖励活动;决定停办的,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时主动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章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推动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鼓励代表性较强、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科技奖承办机构共同制定发布社会科技奖设立和运行标准规范,引导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六条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纳入社会科技奖目录管理的承办机构,可以择优给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承办机构应当从获得社会科技奖的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中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过定期评价和及时监督相结合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科技奖评估。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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