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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聚焦数字场景创新!四川省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管理办法征求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21     浏览次数:    
根据数字四川建设部署及相关工作安排,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编制《四川省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聚焦场景实验室 “建、管、用、评” 全流程,细化综合型与行业型实验室建设标准、申报评审、动态管理、资金支持等要求,旨在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建设运行、强化场景创新、释放数据价值。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共同推动我省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规范发展,赋能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

根据数字四川建设部署及相关工作安排,省发改委(省数据局)编制《四川省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聚焦场景实验室 “建、管、用、评” 全流程,细化综合型与行业型实验室建设标准、申报评审、动态管理、资金支持等要求,旨在健全管理机制、规范建设运行、强化场景创新、释放数据价值。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共同推动我省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规范发展,赋能经济社会全面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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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四川战略部署,体系化、标准化、可持续化推进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以下简称“场景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场景大规模示范应用,形成“技术突破—场景验证—产业应用—体系升级”的路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场景实验室的组织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场景实验室,是指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全省数字化转型需要,聚焦场景试验、项目落地等环节,依托数字经济领域中具有显著数据优势、较大影响力和较强资金实力的创新型领军单位牵头建设的集“供需对接、概念验证、应用孵化、推广复用”于一体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是实现数字技术集成应用,推动算法完善、产品迭代的重要平台,是是连接技术和产业、打通研发和市场的桥梁,是我省数字化转型促进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新技术新产品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具有重要牵引作用。

第三条场景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打造应用场景供需对接平台。推动数字化应用场景供需对接,发布场景供给和机会清单,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场景对接活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

(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制定场景验证标准,常态化开展场景概念验证服务,提供概念验证的场地、基础设施设备与网络环境、算力资源、数据资源等必要条件,验证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可行性,确保场景具备实际应用价值;

(三)优化应用场景孵化模式。整合应用场景落地所需的资金、人才等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和跨领域、跨行业协同,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应用场景孵化机制,为场景孵化提供全方位支撑;

(四)搭建推广复用体系。开展定位推广、探索数实融合场景演示、智能需求撮合,推动成熟场景规模化复制和产业化应用,形成技术突破到产业落地的关键链路。

第四条场景实验室的类型:分为综合型和行业型两种类型。综合型场景实验室主要依托数据资源持有量广、数字化综合服务水平高、数字生态构建能力强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开展建设。行业型场景实验室主要依托行业数据积累深、专业能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或具有领先优势、发展潜力的“数创企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企事业单位及专业化组织开展建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场景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场景实验室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指导场景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

第六条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是场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场景实验室组织推荐、遴选申报、日常管理、配套支持等工作,牵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数据运营、落地实施、产品形成、成果验证组织体系,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场景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推动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七条场景实验室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制定实验室运行管理规范,搭建验证环境,开展应用场景试验,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推动生态扩展与创新,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成效和运行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八条根据我省数字化转型发展需求,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场景实验室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拟申请场景实验室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未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验证环境。申报单位具备搭建应用场景供需对接、概念验证、应用孵化、推广复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条件及数据、设备、算力、环境。

(三)人才团队。申报单位应拥有结构合理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实验室主任应具备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研发和场景验证、孵化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备由技术专家、产业专家、投融资专家等组成且不少于30人的专家顾问团队。

(四)技术能力。申报单位具有较强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近5年取得的相关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少于10项,拥有数据融合技术、人工智能与大模型技术、数字孪生与仿真技术、安全可信技术等领域技术储备。

(五)服务能力。申报单位具有场景验证落地的相关经验,近3年内完成场景验证推广5项及以上,具备较强的资源对接、需求撮合能力,能够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提供场景验证、供需对接、商业转化等服务。

(六)场景储备。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场景验证需求,具备场景储备库,能够常态化开展场景验证推广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送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应对建设方案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经遴选、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综合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拟评定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认定。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场景实验室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并由申报单位制定章程予以明确。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场景实验室,原则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场景实验室主任负责制。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场景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场景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场景实验室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运行。理事会应由申报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董事会(理事会)应制定明确的场景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每年应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确定场景实验室发展方向,审议运行管理制度、场景实验室主任和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资金投入和研发任务等重大事项。

场景实验室主任须具备较高的数字化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负责场景实验室建设的全面工作,鼓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场景实验室主任。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供需对接服务能力,能够开展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发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场景实验室董事会(理事会)的调整、场景实验室主任变动等情况,应按程序通过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建设指引》,明确建设内容、服务运行、推广应用等事项。

第五章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场景实验室实行年度运行评价制度。场景实验室应根据批复要求推进建设工作,运行满1年后,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年度运行评价。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数字化应用场景实验室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八条运行评价程序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初审、材料核实、评价结果、结果应用等环节。

(一)数据采集。场景实验室原则上应于评价年度4月底前,按照评价工作有关要求,通过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将评价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数据初审。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对场景实验室建设单位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场景实验室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四)评价结果。场景实验室集中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结果应用。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并将其作为场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场景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择优对其能力提升项目建设给予省预算内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根据场景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数字综合赋能平台。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场景实验室项目申报国家数字经济领域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对取得较好成效的场景实验室给予相关支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场景实验室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和运行,如有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场景实验室功能实现的,由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二)场景实验室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由市(州)数据管理部门研究审核后提出变更建议,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市(州)数据管理部门应对场景实验室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可靠。场景实验室应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将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其场景实验室资格:

(一)擅自改变场景实验室名称、建设内容等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及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连续两次年度运行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实验室建设运营中发生重大质量、数据安全等事故的;

(五)建设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被依法终止运行的;

(六)建设单位破产或重组后,其主要发展方向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场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条件的;

(七)因违法失信行为或涉及刑事犯罪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场景实验室标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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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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