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7月26日 星期日,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升级技术要素!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21     浏览次数:    
为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安徽省科技厅依据工信部最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升级技术要素!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整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 年 7 月 21 日 —8 月 3 日)。办法聚焦登记规则优化、线上办理、权责明确、涉税优惠衔接,明确技术合同认定范围、登记主体、办理流程、审核时限及保密要求,统一全省登记标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为技术交易税收减免、奖补申领、高企培育等提供合规依据,助力安徽打造高效规范的技术市场生态。

为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安徽省科技厅依据工信部最新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升级技术要素!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整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 年 7 月 21 日 —8 月 3 日)。办法聚焦登记规则优化、线上办理、权责明确、涉税优惠衔接,明确技术合同认定范围、登记主体、办理流程、审核时限及保密要求,统一全省登记标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为技术交易税收减免、奖补申领、高企培育等提供合规依据,助力安徽打造高效规范的技术市场生态。

 

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19855109130(同微信)

 

我们提供全面可靠的一站式项目申报服务体系,14年深耕政策申报领域,已积累千万级项目申报成功经验,沉淀了精准的政策对接资源、优质的企业服务资源与丰富的标杆成功案例,打磨出一套贴合市场需求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服务体系。

我们打造了专业细分的项目服务团队,区别于行业常规模式,服务全流程分环节专人对接、分工清晰,每个环节都由资深专员深度把控,保障申报效率与通过率。全国各省市各类项目申报均可免费咨询,渔渔将为您免费定制专属项目申报规划,帮您顺利解锁政策红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安徽省内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承担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相关政策落实工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委托设立、信息变更及委托撤销事宜,组织开展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以下简称“登记员”)的培训工作,对各设区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委托有关机构认定登记全省技术进口合同、涉军涉密技术合同。指导有关直属机构开展全省技术合同业务性工作。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登记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市级登记处或登记服务点,形成“省—市—县(区)”三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体系。

1.省级管理机构:省科技厅指导直属机构开展技术合同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全省技术合同备案、变更与取消审核工作。

2.市级登记处:各设区市设置一个市级登记处,由所处市科技部门直接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市登记服务点登记的大额技术合同(合同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复审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的复核,对下辖登记服务点工作进行指导,统一管理下辖登记服务点登记员,督促反馈下辖登记服务点整改落实技术合同核查结果。

3.登记服务点:登记服务点由市级登记处统筹协调管理。登记服务点分为普通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和特殊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普通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负责规定范围内非大额技术合同的审核以及大额技术合同的初审工作;特殊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由省科技厅指定部分登记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特殊情况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特殊技术合同包括涉外吸纳技术合同;涉军涉密技术合同;其他特殊技术合同。特殊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点由所处市科技部门协调联络。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对登记机构开展检查,开展登记机构年度业务评估,各市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合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程序安排工作经费予以支持,鼓励各市对业绩突出的登记机构和登记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登记机构管理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具备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等条件;

(二)应配备两名(含)以上经省科技厅组织培训合格的人员;

(三)应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规范、岗位职责、风险防控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登记机构应对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存在履职过失、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等问题的登记机构,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作出警告、限期整改、终止委托认定登记业务等处理。登记机构出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出现各类廉政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登记员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经省科技厅组织培训合格,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

(三)应向省科技厅登记备案相关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技术合同受理和实质审查;

(二)核定技术交易额;

(三)宣传技术市场相关政策;

(四)合同登记相关信息报送;

(五)其他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员不得利用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所获得的秘密信息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登记员离职或退休后仍然有义务保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信息。

第十五条 拟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建安徽省技术合同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用于支撑全省技术合同相关业务工作开展。

第五章 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按登记主体所在地实行一次性登记;当卖方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经技术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实行买方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由境内买方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登记机构应当在合同(含电子合同)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大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受理日期为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第十九条 大额技术合同应由各登记服务点完成初审,再由所在市级登记处负责复审。复审由市级登记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在市级登记处复审完成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异议复核由市级登记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审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异议合同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合同书应当具有明确的合同主体、合同期限、项目名称、技术标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交易额、双方签章、签订日期等内容,技术内容应当翔实、具体。非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有效权利证明材料(含证书、文件)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文档。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四条 技术进口合同登记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或变更)表》。外文合同应当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登记主体须对上传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被取消的情况,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登记主体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取消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六条 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做好信息互通、业务联动与联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泄露技术合同的秘密给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6〕18号附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19日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皖科区秘〔2020〕253号)同时废止。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找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