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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资金扶持!湖北17市州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申报条件程序及认定材料奖补管理办法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22     浏览次数:    
@湖北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湖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火热征求意见中!7 月 17 日 —8 月 17 日可提建议。平台定位科技成果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产业化落地,是连接科研与产业的核心载体。成功认定即享真金白银奖补、项目优先支持、国家级资质培育、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学研合作背书,抢占湖北创新政策红利,加速技术变现与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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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 业创新融合发展,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 简称“工程化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化中心,是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全省及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持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化中心建设运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以我省和行 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渠道,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工程化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我省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

(三)坚持需求导向,搭建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与产业界桥梁,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提供技术研发、集成、概念验证、中试放大条件,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强化高质量产业技术供给。

第四条 工程化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我省及区域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动平台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我省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担上级单位组织的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为行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

(七)培育和争取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化中心有关政策文 件,指导、组织工程化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是工程化中心建设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工程化中心的申报和评价,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工程化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主要责任:

(一)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推进工程化中心建设;

(二)落实工程化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工程化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工程化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积极承担国家、地方有关部门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保证工程化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地方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工程化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发改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 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部署建设工程化中心。

第九条 拟申报工程化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改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拥有国内外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四)拥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备设施及基础条件和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其中: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且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20人;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符合国家及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鼓励工程化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 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工程化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 予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聘用、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第十二条 工程化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 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工程化中心。

第十三条 工程化中心认定程序:

(一)省发改委原则上每年组织工程化中心申报工作,择优择需部署建设工程化中心。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申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申报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及省发改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申请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三)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及申报通知要求,对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省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商武汉海关、省税务局,提出拟认定的工程化中心名单,并通过省发改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后正式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十四条 工程化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 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对已认定的工程化中心进行一次评价。应参与但未参与集中评价的工程化中心,视为放弃工程化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工程化中心评价程序:

(一)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根据本办法及省发改委发布的评价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属地工程化中心的评价工作,并将工程化中心评价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二)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对报送的工程化中心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和评价报告。

(三)省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意见综合研究后,商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正式发文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4.未满足第九条中规定要求的;

5.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6.有其他相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程化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 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积极支持工程化中心申报创新能力建 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项目。

第十九条 支持中心开展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鼓励开展专业技术培训、研究生联合培养,面向高校院所开放短期全职研究和交流,推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中心“双聘共育”机制,支持科研人员在依托单位和参建单位中流动。

第二十条 省发改委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 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应随当 年工程化中心认定或评价工作,将工程化中心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有关情况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对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改委商武汉海关、省 税务局,按程序撤销其工程化中心称号: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三)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五)因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原因被撤销的工程 化中心,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第七章附

第二十四条 工程化中心命名统一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工 程化中心”,原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更名为“××湖北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工程研究 中心管理办法》《湖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高技〔2010〕2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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