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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7/28     浏览次数:    
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推动四川数字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省发改委起草《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重点支持算力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园区、产业链配套、数实融合平台等数字产业集群重点项目。本文梳理办法核心条款、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要求、投资安排规则、储备申报流程,供园区平台、数字企业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参与意见征集。

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好处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推动四川数字产业集群提质升级,省发改委起草《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项重点支持算力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园区、产业链配套、数实融合平台等数字产业集群重点项目。本文梳理办法核心条款、资金支持方向、项目申报主体要求、投资安排规则、储备申报流程,供园区平台、数字企业提前谋划储备项目、参与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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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和加强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切实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引导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了《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川省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切实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 16 年第 45 号令)、《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 号)和《四川省关于推进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以下简称“ 省预算内投资”)的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领域项目。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投资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项目,是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平台支撑、产业融通发展、生态协同共建为主要特征,聚焦集群数字化平台建设、集群关键基础设施建设、集群设备数字化改造等,支撑集群数据应用、技术创新、新模式新场景落地,不断提升重点集群创新策源能力、大规模产业化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网络主导能力的项目。不含各类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专项财政资金。

项目安排的省预算内投资金额原则上一次性核定,应当安排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安排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要围绕我省布局的数字产业集群主要领域和重点细分赛道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开展数字化设备设施改造,聚焦推动数据采集汇聚、跨企业流通共享和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打造一批面向集群的数据可视化、技术创新验证等数据产品,提供低代码开发、资源撮合、人才培养等跨领域跨行业的数字化服务能力,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打通,加快多条技术路线收敛、验证多种商业运营模式,能够显著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支持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的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根据数字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紧迫需求和重要性情况,适时优化调整年度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点方向和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标准如下:

(一)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20% ,单个项目安排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

(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资金安排方式及额度进行安排。

(三)国家安排我省需省级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统筹安排资金。

(四)本专项对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专项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的 20%。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除涉密项目外, 申请本专项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通过“ 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项目一张网”)列入项目储备库,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齐备且合规(若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由具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建设条件基本落实,新开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承担国、省先行先试任务的在建项目应在试点任务建设周期内,其他在建项目申报时投资完成额未超过 80%;

(四)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专项规划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具有较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经济效益;

(五)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法人主体,且为在省级数字产业集群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项目须严格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提出拟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并报送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在川央企、省属企业通过法人登记注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报送。

第九条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说明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说明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 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说明项目建设的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政策规划编制、体制机制创新、标准规范完善等“软建设”配套措施和预期成效等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构成和资金筹措方案。视申报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说明项目的工程造价、建设融资费用和流动资金等投资构成,并说明投资估(概)算编制依据和编制范围,编制投资估(概)算表;说明项目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和各渠道资金的投资计划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专项省预算内投资情况, 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时应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并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评审。

项目单位存在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不符合申报主体条件等情况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投资计划下达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川发改项目〔2023〕17 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截留、滞留、转移、侵占或挪用,确保资金安全、项目质量并按期建成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每月10 日前,按照制定方式,及时准确完成已下达项目的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  要加快预算执行,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能开工建设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目标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川发改项目〔2023〕17 号)监管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强化流程控制,采取组织自查、“项目一张网” 在线监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计划执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省预算内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强化后评价成果运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省预算内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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