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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7市州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及程序补助资助解答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8/24     浏览次数:    
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作为省内重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在鄂高校、科研院所、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开放认定申报,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冲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本文对照管理办法,梳理申报准入门槛、科研团队、场地仪器、依托单位保障、申报评审流程、联合共建规则等核心要点,指导申报单位凝练研究方向、完善申报材料,规范筹备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依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作为省内重要战略科技创新平台,面向在鄂高校、科研院所、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开放认定申报,聚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冲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本文对照管理办法,梳理申报准入门槛、科研团队、场地仪器、依托单位保障、申报评审流程、联合共建规则等核心要点,指导申报单位凝练研究方向、完善申报材料,规范筹备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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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强原始创新策源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的创新平台,是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集聚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重要载体,是创建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勇担湖北使命,服务湖北大局,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开展有组织科研攻关,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金融创新深度融合,打造各科学领域领军力量。

第四条实验室遵循“系统布局、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实验室依托在鄂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主体(统称依托单位)建设,加强实体化运行,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

第六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项目等,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予以积极支持。强化多元投入,鼓励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力量支持实验室建设。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管理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导主管单位落实管理职责。

(二)研究制定实验室管理政策和规划布局。

(三)组织实验室认定建设、跟踪管理、评估和调整撤销。

第八条中央在鄂单位、省属高校院所、相关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主管单位(根据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性质确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实验室管理政策,督导依托单位落实管理职责。

(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实验室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申报推荐,配合开展评估。

(四)指导抓好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做好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工作,落实安全保密、科研诚信、日常监督等管理责任,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问题。

(二)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

(四)联合共建的实验室,第一依托单位负总责,与第二依托单位充分协商,共同履行职责。

(五)抓好实验室党建工作。落实党建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条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目标定位开展科研攻关,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出原创性成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培养集聚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建立协同攻关机制,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参加国内外学术组织。

(五)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强化科技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战略必争、优势特色及未来前瞻领域,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开展实验室统筹布局。

第十二条申报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展定位明确,研究方向聚焦,目标任务清晰。

(二)研究水平省内领先、具有全国竞争力,承担过重大科技任务,产出过高水平研究成果。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或聘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人员)近三年主持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不少于10项(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少于3项)、至少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1项(固定人员为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三)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至少拥有50名固定人员,其中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数量占比不低于60%;有领域内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实验室主任与各研究方向负责人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

(四)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场地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五)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近三年每年投入筹建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满足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亿元,研发投入不少于3000万元。

第十三条联合共建的实验室依托单位不超过2家,所有依托单位均须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双方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建设投入、任务分工、人才引育、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等各方权责。

第十四条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厅采取按需布局的方式组织申报。

(二)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建设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遴选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

(四)省科技厅按程序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人选由实验室择优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累计任职不超过2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为固定人员。

(二)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在任务组织实施、科研资源配置、技术路线选择、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人员聘任考核等方面有自主权。

(三)实验室主任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依托单位须及时按照要求新聘任主任。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重大学术活动和开放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择优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5年。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应保持固定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适当增加流动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任职。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等,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应与实验室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积极创新人才管理举措,健全完善人才培育、引进、评价和激励机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目标任务,合理设置研究单元,优化创新资源配置,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坚持开放合作理念,设立开放课题,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与高能级创新平台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应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重视科学技术普及,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坚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底线,营造潜心研究、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实验室名称,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落实科技敏感信息管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机构性质等出现重大变化时,由依托单位组织研究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出具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研究审核。

第五章评估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以评促建”的原则,对实验室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分档支持。

第二十九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拨付的实验室支持经费须定向使用,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二条相关单位不得将“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附件

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以评促建”的原则,旨在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

第三条评估对象为经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认定且正式运行满一年的实验室。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估。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提出评估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实验室接受评估,审核评估材料,牵头落实评估意见。

第六条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具体落实评估意见。实验室接受评估,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评估机构负责拟定评估方案,具体组织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做好全程留痕,确保可溯可查。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八条评估材料包括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经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

第九条评估指标体系由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等方面构成。根据依托单位性质,赋予差异化评估要点和权重。

第四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评估工作采取指标评测与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议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分领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评估通知,明确参评对象和评估要求。评估流程包括材料评估、会议评审、现场考察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在运行管理系统中填报年度运行数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材料评估环节通过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会议评审环节通过听取实验室工作汇报、开展质询,进行评分。

第十五条现场考察环节的对象从材料评估和会议评审综合评分排序前20%和后10%的实验室中抽取,通过查看成果、访谈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实地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意见。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综合材料评估、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形成实验室评估报告。

第五章评估专家

第十七条评估专家应为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创新平台建设的同行专家或管理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评估中对评估专家严格管理,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加强事前诚信审查、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评价记录。

第六章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按程序确定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分档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督促持续提升效能。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资格。     

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处理。被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受理其依托单位申报新的实验室,当年不受理其主管单位推荐申报新的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整改由依托单位在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整改到期后参加验收,通过验收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未通过验收的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监督保密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对评估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规严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评估各方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评估信息。

第二十四条评估期间,有单位或个人对参评实验室评估材料真实性、成果归属等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并提供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评估材料和工作文件涉及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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