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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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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300万!乐山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报开启:增量5%起补,分段累退计算,附条件与流程
乐山的企业家们,政府为你的研发投入“买单”了!根据《乐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版)》(乐府办规〔2025〕3号),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可给予单个企业300万元补助。只要你的企业是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研发投入增量达到20万元以上,就有机会获得真金白银的支持。这项政策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将为你详细拆解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及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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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对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我们深耕项目申报领域十三年,累计服务企业超3万余家。专注服务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六省企业,提供从“前期规划→中期培育→后期申报”的全流程闭环服务。我们不仅是材料专家,更是您的战略伙伴,精准匹配各省政策红利,确保每项关键认证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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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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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暂行办法》(川科产〔2026〕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3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所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乐山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补助。
第三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核对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周期内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送企业研发年报的企业。
(二)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20万元。
(四)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
(五)同一申报周期研发投入增量已经享受了省级财政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市级财政研发投入补助。
第三章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六条企业补助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进行补助,计算依据为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和年度统计报表研发投入数据。两者不一致的,以数据较小的为准。
第七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一)对研发投入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
(二)对研发投入增量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
部分,按3%给予补助;
(三)对研发投入增量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
(四)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补助,补助总金额为分段计算之总和。
第八条鼓励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加大财政投入,联动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第四章申报受理程序
第九条发布通知。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条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乐山高新区科经局组织企业按申报通知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乐山高新区科经局严格审核,并会同同级财务、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企业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数据与报表一致,并将《推荐函》《乐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财政奖补资金申报汇总表》《乐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市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市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复核企业续存状态。
第十三条核定公示。市科技局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乐山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市与市中区按50%:50%、市与其余区县按25%:75%。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后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应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乐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申报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相关报表的截图。
(三)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报送给统计部门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入统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入统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四)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要求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并取消其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按程序记入全市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以及相关市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统计范围和研发投入统计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的通知》(乐府办规〔2025〕3号)一致。2023年发布的《乐山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细则》(乐科通〔202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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