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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安庆商贸流通企业必看:2亿中央资金项目怎么申报?项目管理办法全流程+材料清单+验收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7     浏览次数:    
你的商贸流通项目想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吗?项目可以整体申报、分阶段验收!同一主体可以申报不同支持方向的多个项目!——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生活必需品保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骨干流通企业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五大方向。本文将项目管理办法拆解为申报条件、评审流程、过程管理、验收标准四大模块,助你精准把握申报要点。
你的商贸流通项目想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吗?项目可以整体申报、分阶段验收!同一主体可以申报不同支持方向的多个项目!——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生活必需品保供、农村商贸流通体系、骨干流通企业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五大方向。本文将项目管理办法拆解为申报条件、评审流程、过程管理、验收标准四大模块,助你精准把握申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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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1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储备、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绩效、监管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从严管理,确保项目合规实施、资金精准高效使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牵头制定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和验收等方面的文件与制度;
2.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库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调整、验收、绩效评价、日常监管等工作;
3.指导、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承办项目属地管理、初审筛查、进度跟踪、绩效自评等工作,开展常态化督查、抽查、评估,督促滞后项目、问题项目限期整改落地。
(二)市财政局
1.参与制定日常工作推进机制。
2.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拨付清算,会同市商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常态化监管。
3.协助做好项目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辖区内试点项目的谋划储备、宣传动员、组织申报及初步审查;
2.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负责辖区内项目的日常监管、进度跟踪、实地核查及初验工作;
3.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资金、按时报送数据、开展绩效自评、落实整改要求、进行验收准备;及时上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财政主管部门
1.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整改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对项目整改不到位的,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上报等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
1.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对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数据准确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建设成效真实性负责;
2.严格按照批复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自主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落实既定绩效目标;建立专项资金专账核算、独立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记账凭证、验收资料、审计资料闭环统一、真实可查;
3.主动配合各级商务、财政、审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开展
督查、核查、审计、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等工作,按要求及时
报送项目进展、运营数据、佐证资料。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资格资料。
(三)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安排,分阶段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条件、标准、时限及材料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二)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向注册所在地或项目建设所在地(项目注册地和项目建设地不一致的,向项目注册地所属地申报)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可以整体申报分阶段验收。同一主体可以申报不同支持方向或同一方向的多个项目,但应避免同一个项目被拆分进行申报。
不同的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际投资金额和预期成效等,并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真实佐证材料。
(三)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初审,项目投资是否符合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对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项目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展专家评审(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根据申报项目评审和审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拟列入储备库项目和拟支持项目。
(五)公开公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安庆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全程建立项目进度台账、资料台账、财务台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第十条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经集体决策、公示后,可对储备库成熟项目增补入拟支持项目清单、对违规滞后项目从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中移除。市级主管部门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对进度滞后、推进不力的项目开展专项督办,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项目日常管理
(一)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进度督导、风险排查,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至辖区政府协调解决;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工程管理、专账管理、项目资料归档、绩效自评、财务审查、总结考核等工作。
(二)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成效评估等。对试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特别是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经验和成果进行总结。
(三)积极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试点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额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若发生重大变更的,须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由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核实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退出。储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出库、终止项目支持: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重大安全事故、虚假申报、隐瞒重大事实等行为的;
(三)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项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整改
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对不符合政策要求、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程序开展。
(四)结果处置。验收合格的,出具正式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下达整改通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填写项目绩效目标表,按计划完成综合性绩效指标和申请方向的绩效指标,并提交详细的绩效佐证材料;
(三)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绩效目标表及佐证材料等);
(四)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五)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材料,试点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八)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承诺书;
(九)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整改。需整改的项目,须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完成项目整改后可申请再次验收,若三个月仍无法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将取消项目试点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六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
督,防范化解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引入审计、咨询类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
第二十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翔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审核过程中,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单位的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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