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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四川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补贴奖励实施管理办法征求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15     浏览次数:    
对新评定的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分类分档给予每个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四川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补贴奖励实施管理办法征求稿为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与管理,健全高技能人才培育体系,夯实产业技能人才支撑,《四川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基地申报条件、建设任务、资金管理、考核验收、激励保障等内容,欢迎院校、企业、培训机构及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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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基地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支持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基地建设项目应当紧密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聚焦全省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产业和急需紧缺的行业领域开展实施。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天府新农人”“天府建筑工”“川菜大师傅”“天府技工”“天府数智工匠”五大技能公共品牌等重点领域省级基地。

第四条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是本省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市(州)应立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优先支持已获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单位申报省级基地,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次培育体系。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本行业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职业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培养适应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工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同时承担高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开发、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基地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已建项目两类。新建项目是指尚未获得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拟新增建设的项目;已建项目是指已实施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项目验收通过,拟继续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质量、抓产出的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近3年本单位未受过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数字化、智能化实训条件,能满足所申报类别对应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规模需要。

3.具有3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与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需求相匹配的实习实训条件,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4.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5.积极面向社会或本行业开展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

6.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工作,采取自主评价或委托社会评价机构等方式为院校学生、企业职工、行业人才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技能评价服务。

(二)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类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正常招生办学,具有开展社会化培训、评价的能力,面向企业、院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占20%以上。

2.具备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师生比不超过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和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教师占比不低于45%。

3.设有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建设期内同步规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重视职业技能竞赛选手培养,积极组织师生参与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

4.与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三)企业类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建有技能培训中心(固定实训场地),具有开展社会化培训、评价的能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总规模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占15%以上。

2.具备完善的师带徒和内训师资培养机制,有明确的师资培养计划和实施方案;有满足技能培训和师带徒任务的稳定专兼职师资队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以上的培训教师占比不低于30%。

3.企业类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能足额提取并合规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技能培训;技能人才占企业用工总量(含劳务派遣)的比例不低于35%。

4.与3家以上职业院校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2个以上职业(工种)与合作院校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院校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选派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校担任指导教师。

(四)公共实训基地类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正常面向社会开展公共实训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总规模不少于2000人次,其中高级工及以上培训占比不低于15%。

2.建有开放共享的实训师资培养机制,打造结构合理、专业过硬、满足培训规模需要的实训教师队伍;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实训教师占比不低于40%。

3.与5家以上当地重点产业大中型企业、3家以上职业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3个以上重点实训专业(职业、工种)与合作方共同建设课程、共享师资设备,实训场地和设备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4.承担区域内职业技能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师资研修、新职业试训等公共服务职能,建立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信息化实训管理与服务平台。

(五)已建项目的遴选范围与条件

已实施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符合本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相应条件,且项目验收通过,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在项目实施验收完成一年后,可以继续申报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的职业(工种)建设内容不能与已建项目申报内容一致。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管理或行业归口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按要求填报《四川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表》《四川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2),进行分类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和配套资金证明文件等。申报已建项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上期项目验收材料和考核评估结果。

(二)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出具推荐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材料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进行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特别是在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竞赛、促进就业方面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和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本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域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无相应项目的地区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未获得过省级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

2.组建评审专家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纪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根据申报情况,从技能人才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评审专家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等省级部门召开评审会,分专家组评审和部门综合评议两轮开展评审,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如建议名单数低于申报通知的控制数,应遵循“宁缺毋滥”原则,以建议数为准。评审过程由纪检工作人员全程进行监督。

(五)社会公示。评审结束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对项目建议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确定。基地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四川省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提出高技能人才需求报告,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培训人次数、评价取证数、竞赛集训任务等硬性指标,细化具体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并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建设名单正式发布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1年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需求分析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进展情况、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中期评估合格,项目继续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项目取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在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对新评定的省级基地建设项目分类分档给予每个15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详见附件3),由项目所在市(州)从省级下达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督导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基地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单位3个以上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培训基础设施完善等硬件建设方面的支出。

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及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可用于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开发、与教学活动有关的科研、评价、竞赛等活动,以及原材料消耗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所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职工的差旅费、劳务费、津贴、奖金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基地建设单位应积极落实配套经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情况纳入中期评估、期满考核验收硬性指标。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在项目申报时制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预算安排或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变更后的用途使用。

(二)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当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

(三)落实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求,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六章  项目产出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围绕3个以上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类建设单位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次,企业类建设单位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300人次,公共实训基地类建设单位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500人次。

(三)总结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四)建立培训质量评价机制。年度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满意率及学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由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基地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逐级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十六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建设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细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其他有关成果材料。

(二)专家根据项目验收材料进行集中评分。

(三)针对评分中的疑问,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确认,综合集中评分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四)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作为推荐申报其他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验收“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基地推荐范围;验收“不合格”的视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基地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虚报、瞒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的;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十条  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6〕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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