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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和材料奖补补助实施管理办法征求稿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15     浏览次数:    
对新评定的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分类给予每个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企业、职校、技能带头人注意!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启动意见征集。文件对工作室申报条件、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年度考核、动态调整作出细化规定,支持技能大师开展师带徒、技术革新、技艺传承,有意申报的单位可研读文件并反馈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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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在本省工作,且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应当紧密围绕高质量发展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聚焦全省重点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产业和急需紧缺的行业领域开展实施。优先支持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天府新农人”“天府建筑工”“川菜大师傅”“天府技工”“天府数智工匠”五大技能公共品牌等重点领域省级工作室。

第四条  工作室应由本省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等载体领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市(州)应立足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优先支持已获评市级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省级工作室,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次培育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县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本行业系统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工作室的主要职能职责是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深入研究专业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创新能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一般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3年,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能够领衔一个3—15人(含领办人)专家团队。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在全省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2.获得“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以上称号,掌握民间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技能领军人才”“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等称号,且仍在一线工作的,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实施范围。

对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的高技能人才或特别优秀的本省传统技艺传承人,其申报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优先支持获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领办省级工作室。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并规范运作;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与推广活动及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

1.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2.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建立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应当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3.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建有服务本省重点产业、特色行业的相关专业,且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程度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工作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领办人姓名+职业(工种)+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同一领办人只能领办一个工作室,同一单位同一职业(工种)只能建立一个工作室,对于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的大型企业,可将每个分支机构视为一家独立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对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

(一)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按属地管理或行业归口原则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按要求填报《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和配套资金证明文件等。

(二)审核推荐。各地各部门(单位)对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出具推荐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材料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资格及条件进行复核,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

(四)项目评审。

1.评审原则。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条件优先、服务产业、合理布局、适当倾斜”的思路开展评审工作。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绩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特别是在技能人才培训、评价、竞赛、促进就业方面成效显著的技工院校和企业;优先支持符合本省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域的项目;适当向产业集中、经济发达、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适当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无相应项目的地区倾斜。

2.组建评审专家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纪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根据申报情况,从技能人才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选的方式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并确保所有评审专家均不来自项目申报单位。

3.综合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等省级部门召开评审会,分专家组评审和部门综合评议两轮开展评审,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如建议名单数低于申报通知的控制数,应遵循“宁缺毋滥”原则,以建议数为准。评审过程由纪检工作人员全程进行监督。

(五)社会公示。评审结束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对项目建议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六)项目确定。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名单。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工作室建设单位应提出“师带徒”“技术交流”等计划,确定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领办人须签订“师带徒”目标责任书,明确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的具体数量、质量要求,并制定年度技术攻关计划,明确至少1项核心工艺改进或新产品研发等建设目标。项目建设时间从项目建设名单正式发布后,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九条  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1年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内容包括工作室建设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各项指标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中期评估合格,项目继续实施;中期评估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项目取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在省级预算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对新评定的省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分类给予每个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详见附件2),由项目所在市(州)从省级下达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及时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并督导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职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职业技能评价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业务培训等活动,优先安排工作室领办人及核心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工作室的研究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依托单位可给予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团队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突出的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成员,可优先推荐参评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省级以上相关表彰项目。对开展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交流推广成效突出的工作室依托单位、工作室领办人或工作室成员,优先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等评选表彰范围。

第十四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为本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教学合作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专利申请,论文、著作的出版,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等。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仅用于工作室设备设施的更新完善、培训用品购置。行业、企业、职业院校或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单位,除为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外,还应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并定期对大师工作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所有项目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职工的差旅费、劳务费、津贴、奖金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工作室建设单位应积极落实配套经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情况纳入中期评估、期满考核验收硬性指标。

第十六条  工作室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严格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做到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单位申报的用款计划或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变更后的用途使用。

(二)地方政府或行业、企业配套支持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应当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

(三)落实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求,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六章  项目产出

第十七条  省级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和办法,以规范运作。

(二)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根据企业和当地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明确的青年技能骨干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并纳入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

(三)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四)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不少于2家院校、企业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

(五)每年定期开展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技能宣传、技艺展示、科普宣讲等活动不少于4次,普及技能知识、弘扬工匠精神,扩大省级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章  工作室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室日常管理

(一)签订责任书。企事业单位与工作室领办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单位给予的支持和工作室的职责、任务、产出等。

(二)明确责任。每个工作室明确1名负责人(一般为领办人本人)和1名联系人。

(三)成员配置。工作室成员由领办人和依托单位确定,一般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岗位经历。其中技师及以上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成员占比不低于50%。

(四)经费管理。建立专门台账,对工作室经费进行专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档案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六)信息报告。工作室开展重大活动或取得重大成果等,应及时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七)总结交流。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

第十九条  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室领办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受到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事业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六)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  因领办人退休、重大疾病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省级工作室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变更领办人,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领衔建设;领办人调离至省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领办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省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逐级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除上述情形外,工作室或领办人发生变动,依托单位应在30日内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或申请,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取消或认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建设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及细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其他有关成果材料。

(二)专家根据项目验收材料进行集中评分。

(三)针对评分中的疑问,专家进行现场考察确认,综合集中评分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四)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作为推荐申报其他相关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验收“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工作室推荐范围。验收“不合格”的视情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工作室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项目建设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虚报、瞒报建设状态数据或阶段性建设成果的;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结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国家规定保密范围的项目,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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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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