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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材料管理办法
娄底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流程和补贴材料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制造强市建设,助力娄底 “材料谷” 发展,依据《娄底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重点支持产业链补短板、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低碳、中小企业培育等方向,采用项目补助、事后奖励方式,面向市域内制造业企业征集项目。符合条件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及申报要求编制材料,按属地流程逐级报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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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娄底制造强市建设,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4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娄底市先进制造业高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制造强市建设、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相关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资金。本资金包括工业经济发展、数字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监督项目实施、验收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公开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投入产出和绩效,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1.产业类项目。主要支持制造强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制造业延链补链等制造业领域的重点项目,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与数字赋能等方面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只支持已经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含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后开工建设的已完工项目)。
2.奖励类项目。主要支持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奖励类事项,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通过专项资金支持的奖励类事项,以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小企业、推进制造强市建设的有关奖励类项目。
3.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补助、奖励等。产业类项目采取补助方式支持,奖励类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的单位和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积极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的工作,原则上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技术较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且到当年项目申报期没有欠税的企业;
3.项目申报年度没有重大安全事故,无违法犯罪行为;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类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补助类资金支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同一项目或企业既符合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又符合政策性奖补,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原则安排。对特别重大项目的连续滚动支持不属于重复支持,可从不同资金渠道对特别重大项目给予统筹支持(一般不超过三年)。如果存在重复申报,将予以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申报企业、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申报通知应在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单位情况表;
(四)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安评、环评批复文件;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相关附件(具体要求见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工信、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关负责。
市工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程序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资金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产业类项目资金安排额度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额度超过50万元的分两次拨付,首次下达计划安排额度的6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的40%。奖励类资金根据安排额度一次性拨付到位。自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补助资金余额。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市财政专项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拨付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奖励类资金使用有其他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获得支持的单位统筹用于相关工作。奖励政策文件到期的,奖励事项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实行验收管理,由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类项目。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按20-30%的比例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自资金安排计划下达之日起至项目验收通过,项目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效益等情况。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月10日前汇总分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市、县(市区)两级工信部门要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竣工验收、投产达产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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