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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湖北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街区、商圈、景区、文化园区条件、评价体系、认定流程全解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17     浏览次数:    
2026年,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起试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夜间消费集聚区是以夜间为主要消费时段、四至范围明确、消费市场活跃、消费配套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贸、文娱、旅游、体育、餐饮等多种业态集聚的场所,类型包括街区、商圈、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省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集聚区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育、初审、推荐和管理。对于湖北的街区运营方、商圈管理方、景区和文化园区而言,这是一条值得重点关注的省级认定通道。
2026年,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印发《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起试行,有效期2年。办法明确,夜间消费集聚区是以夜间为主要消费时段、四至范围明确、消费市场活跃、消费配套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贸、文娱、旅游、体育、餐饮等多种业态集聚的场所,类型包括街区、商圈、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省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集聚区培育和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育、初审、推荐和管理。对于湖北的街区运营方、商圈管理方、景区和文化园区而言,这是一条值得重点关注的省级认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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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顺应消费升级需求,打造一批夜间消费特色鲜明、业态多元、模式创新的集聚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夜间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夜间为主要消费时段、四至范围明确、消费市场活跃、消费配套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贸、文娱、旅游、体育、餐饮等多种消费业态集聚的场所。集聚区的类型包括:街区、商圈、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等。
第三条 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服务消费需求为导向,坚持公开、自愿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分层分类培育与精准动态管理相结合,坚持创新驱动、业态升级、城乡协同、特色发展。
第四条 省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省集聚区培育工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辖区内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培育、初审、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 申报集聚区应在湖北省内,具备明确的空间边界、丰富的夜间消费业态、权责清晰且运行高效的管理运营机构。近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各类集聚区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街区:夜间营业的商户数量和营业面积占总商户数量和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占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200米。常态化营业时段至少覆盖当日18:00至24:00时段。年客流量不少于100万人。
(二)商圈:夜间营业的商户数量和营业面积占总商户数量和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占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常态化营业时段至少覆盖当日18:00至22:00时段。年客流量不少于200万人。
(三)旅游景区:夜间营业的娱乐设施数量和游览面积占总娱乐设施数量和游览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旅游景区提供夜间游览服务的天数不低于120天。常态化营业时段至少覆盖当日18:00至22:00时段。年客流量不少于100万人。
(四)文化产业园区:夜间营业的商户数量和营业面积占总商户数量和总营业面积的比例不低于50%,占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常态化营业时段至少覆盖当日18:00至22:00时段。年客流量不少于50万人。
发展潜力好、业态丰富、暂未认定集聚区的县域,可适当放宽对占地面积(或主街长度)、年客流量的要求。
第六条 集聚区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印发省级集聚区申报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年度申报要求、时间安排等相关工作要求。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集聚区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填报《湖北省夜间消费集聚区申报书》(样本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和通知要求,对集聚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集聚区推荐至所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部门。
(四)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部门汇总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推荐材料,择优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省发改委。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 评价体系由品质指数、环境指数、活跃指数和运营指数四个维度构成。
(一)品质指数主要评价集聚区的文化价值和业态结构。
1.价值导向正确。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杜绝低俗、庸俗、恶俗内容;坚持诚信经营、文明消费、绿色消费。
2.品牌特色鲜明。集聚区品牌集聚度较高,品牌梯度合理。注重在地文化资源转化,品牌特色与地域文化深度融合,整体品牌辨识度较强。
3.业态种类丰富。鼓励丰富夜间消费供给,集聚区应拥有不少于3类以下业态。
演艺类:旅游演艺、沉浸式空间、光影秀、无人机表演等;
展馆类: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快闪展等;
游览类:景区夜游、主题市集、灯会庙会、互动打卡装置等;
娱乐类:AR/VR体验、剧本娱乐、电竞网咖、影院等;
餐饮类:文化主题餐厅、老字号、非遗美食、特色酒吧、新茶饮等;
购物类:文创商店、国货潮品、免税店、特色集市等;
住宿类:文化主题酒店、旅游民宿、露营营地等;
体验类:非遗手工、科技体验、书店书咖、运动健身等。
(二)环境指数主要评价集聚区的消费环境和配套基础设施。
1.消费环境宜人。整体规划布局合理,注重保留历史风貌和市井烟火气,街区、旅游景区、文化产业园区应与地域文化、景观特色相匹配。环境卫生良好,公厕、垃圾箱配置达标。照明系统兼顾亮化效果与节能降耗,导览标识清晰且具有文化特色。坚持主客共享,采取有效降噪、控光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2.配套设施完备。核心区域实现5G信号全覆盖。休憩设施(座椅、遮阳避雨、充电等)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给排水系统与夜间垃圾处理设施完善。
3.交通出行便利。集聚区周边停车场数量充足,公共交通站点、出租车及非机动车停靠点配置完善,人行过街设施便利,满足夜间出行需求。
发展潜力好、业态丰富、暂未认定集聚区的县域,可适当放宽对设施设备的要求。
(三)活跃指数主要评价集聚区的市场热度、消费活力与品牌影响力。
1.引流能力突出。积极发展首发经济,引入首店、首秀、首展。围绕节假日及夜间时段,常态化开展促消费活动,灵活运用消费券、满减(折扣)、票根联动等惠民措施,推动文商旅体资源联动。
2.引领效应显著。游客与居民满意度高、媒体曝光度高、网络舆情评价好。运营经验和发展模式可复制、可推广。
(四)运营指数主要评价集聚区的服务能级、治理水平与安全保障。
1.服务体系完善。提供便捷的支付、行李寄存服务。提供多语种服务、离境退税等入境游便利服务。配备无障碍、适老化、儿童友好设施。具备智慧化管理能力,能通过数字化手段推送活动与服务信息。
2.运营管理规范。运营主体权责清晰,管理制度(商户管理、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健全。具备客流及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体系,数据真实、连续、可追溯。
3.安全保障有力。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完备。反恐防暴、消防、救护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峰期客流管控机制健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发展潜力好、业态丰富、暂未认定集聚区的县域,可适当放宽对入境游便利服务、智慧化管理的要求。
按照上述评价体系,省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不同集聚区地域和类型差异,科学设置评价权重。
第八条 省发改委坚持系统、全面、科学、差异化的评价原则,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一)省发改委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会同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申报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对照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年度评分细则。
(二)第三方评审机构按照年度评分细则,组织专家组对集聚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出具评审意见。
(三)省发改委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拟定初步认定名单,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省发改委参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拟定公示名单,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发改委组织核查。
(五)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取消相关集聚区资格。公示无异议或核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发改委予以公布并印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服务
第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建立优质集聚区发现储备机制,打造集聚区储备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加强宣传培训,指导集聚区做好申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对标本办法,开展市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管理。
第十条 对集聚区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荐申报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支持,助力集聚区基础设施升级、业态创新与场景打造。省发改委会同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及集聚区内的商户、项目、活动等申报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集聚区开展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兼具“烟火气、荆楚味、时尚范”的特色品牌,主导或参与夜间经济消费规范、街区运营、业态融合等省级及以上标准制修订,提升行业话语权与品牌辨识度。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建立集聚区包保服务机制,统筹运用财税、金融、人才等政策,支持集聚区优质高效发展;集聚区管理单位应定期收集集聚区内商户重点问题诉求,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及时做好诉求转办、跟踪、反馈。对涉及行业性、制度性等需要省级及以上层面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改委协调解决。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每年组织一次集聚区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集聚区应定期(每年4月底前)向省发改委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样表见附件2)。如发生重大调整(如范围变更、运营管理单位变更等),集聚区应在3个月内向省发改委报送变更事项;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取消其资格;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表的集聚区,取消其申请评价资格;连续2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报表的集聚区,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每两年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集聚区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在省发改委门户网站上公布。
(一)评价优秀的集聚区,由省发改委按程序组织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二)评价合格的集聚区,保留省级资格;
(三)评价不合格的集聚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集聚区管理单位经查实存在严重数据造假情形,且整改不力的;
(三)集聚区内商户存在严重偷税骗税、严重服务(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欺诈消费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行为,且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整改不力的。
被撤销资格的集聚区,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与服务规范,加强对集聚区内商户的经营指导,组织集聚区内商户建立文明经营公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多元优质的消费体验;
(二)负责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设施设备巡查保养工作,健全无障碍设施、照明导视、应急避难等公共服务配套,保障场所安全便利;
(三)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隐患排查与应急演练,确保运营安全;
(四)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数据统计、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公众诉求。
第十八条 相关公职人员、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应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保密义务,与申报集聚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对违反相关纪律和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不是一次性的“挂牌”,而是伴随年度经营情况报送、两年一次综合评价和动态退出机制的长周期管理。已认定集聚区若连续2年未按要求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将被取消资格;综合评价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2年内不能再次申报;提供虚假信息或被撤销资格的,3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对于正在准备申报的运营主体而言,提前对标品质、环境、活跃、运营四个维度开展自查,比临时补材料更为关键。如果您不确定自身集聚区适合哪一类申报,或需要申报书编制、佐证材料整理、评价指标对标等实操支持,欢迎联系我们获取免费的一对一诊断。我们深耕项目申报领域十三年,在湖北已服务企业超3万余家,从前期规划到材料提交全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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