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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补助管理办法
芜湖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组织孵化器申报认定,面向市内具备独立法人的运营主体,重点审核孵化场地、专业运营服务团队、在孵科技企业规模、创业服务体系等核心条件,完善全市科技孵化载体培育体系,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科技成果转化,各申报单位对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材料,按属地流程完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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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生态,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皖科成果秘〔2026〕11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五条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芜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择优推荐、绩效评价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具有技术经理人、孵化从业人员等创业孵化资质的专业人员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孵化器应围绕创业辅导、产业技术、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市场拓展等领域配备创业导师,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八)上年度至少5%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1.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提交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孵化器进行实地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委托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芜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市科技局复核确认,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企业孵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 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符合本办法认定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多样化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鼓励建立健全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机制,加快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鼓励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集聚区、未来产业科技园等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7月31起施行。《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芜科〔2024〕1号)同时废止,原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保留至2027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仍未认定为芜湖市科学技术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不再纳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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