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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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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无人机企业必看低空经济奖励细则:起降机巢补贴10万、航线奖励20万、适航取证200万
2026年武汉低空经济奖励政策仍在有效期内。很多低空企业正在搜:无人机起降场有没有补贴?eVTOL起降场补多少?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怎么奖?通航短途客运奖励标准是什么?TC/PC能拿多少?本文根据《武汉市低空基础设施和试点航线奖励实施细则》,把基础设施奖励、试点航线奖励、适航航空器奖励、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一次说清。
2026年武汉低空经济奖励政策仍在有效期内。很多低空企业正在搜:无人机起降场有没有补贴?eVTOL起降场补多少?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怎么奖?通航短途客运奖励标准是什么?TC/PC能拿多少?本文根据《武汉市低空基础设施和试点航线奖励实施细则》,把基础设施奖励、试点航线奖励、适航航空器奖励、申报时间和注意事项一次说清。
若您对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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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武汉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24〕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基础设施、航线在武汉市范围内落地或公司主体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并且有健全财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基础设施奖励
第四条对在我市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航空器及软件系统采购),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具体分类及补贴上限如下:
(一)智能起降机巢、小型无人机智能接驳柜及接驳设施、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等,补贴金额上限为10万元/个。
(二)大、中无人机智能接驳柜及接驳设施等,补贴金额上限为50万元/个。
(三)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大中型起降场等,补贴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个。
第五条申领企业事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具体受奖金额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资质、运行情况等材料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低空试点航线奖励
第六条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我市开通的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武汉市内)给予补贴。
(一)对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20万元。
(二)对使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40万元。
(三)对使用传统通航飞行器常态化运营且在公开渠道销售(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的航线,给予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每条航线年奖励上限200万元。
第七条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航短途客运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武汉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并常态化运营的,按执飞机型分别给予补贴,每条航线年奖励上限2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使用滑翔机、飞艇气球等通航飞行器新开航线的,给予每人次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二)对使用传统通航直升机、固定翼飞机以及eVTOL新开航线的,给予每人次不超过500元、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低空企业所开通的同一起点至相邻两个终点的航线,按企业意愿可视作同一航线合并计算飞行架次。对多家低空企业共同执飞的航线,允许多家企业进行联合申报,后按比例自行分配补贴金额。
第九条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部门组成专班,与低空企业谈判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谈判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次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飞行架次凭证材料核定实际补贴金额。飞行架次数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器研发制造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空域以及飞行计划的记录、运行主体内部标准作业程序的报批记录以及本细则施行期内发生在我市的资金往来凭证、门票销售记录、账簿、单据、业务函件等。
第四章适航航空器奖励
第十条鼓励低空企业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我市,落户后其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机)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各类传统通用航空器以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获批型号合格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各类传统通用航空器及中型、大型非载人、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获批生产许可证,且产品交付量分别达到15架、50架、30架、20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实际补贴金额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根据民航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及企业销售票据、资金往来凭证、合同单据等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及监督
第十二条有意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在启动设施建设、航线布局及获批相关许可证前,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意向申请,以便市交通运输局统筹申请专项资金预算及制定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均采取事后奖补、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的方式进行。申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每年7月31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奖励资金申请及印证材料,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审计结果核定实际奖励金额。相关奖励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划拨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自行承担。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我市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奖励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已获得其他扶持资金但低于本细则扶持标准的,按照差额进行发放)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低空经济是武汉重点发展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奖励意向申请,做好事前备案,准备好建设投入凭证、飞行架次记录、空域申报记录、销售票据等佐证材料。需要免费评估申报资格和奖励金额,可加微信15855157003。我们不仅是材料专家,更是您的战略伙伴,精准匹配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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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低空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武汉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24〕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基础设施、航线在武汉市范围内落地或公司主体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并且有健全财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年度预算,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章基础设施奖励
第四条对在我市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含航空器及软件系统采购),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具体分类及补贴上限如下:
(一)智能起降机巢、小型无人机智能接驳柜及接驳设施、无人机小型起降点等,补贴金额上限为10万元/个。
(二)大、中无人机智能接驳柜及接驳设施等,补贴金额上限为50万元/个。
(三)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大中型起降场等,补贴金额上限为100万元/个。
第五条申领企业事前向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具体受奖金额以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费用凭证及资质、运行情况等材料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三章低空试点航线奖励
第六条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我市开通的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武汉市内)给予补贴。
(一)对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20万元。
(二)对使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年度执行不少于500架次)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40万元。
(三)对使用传统通航飞行器常态化运营且在公开渠道销售(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的航线,给予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每条航线年奖励上限200万元。
第七条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新开通航短途客运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武汉市内,航线距离不低于25公里,年度执行不少于100架次)并常态化运营的,按执飞机型分别给予补贴,每条航线年奖励上限2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使用滑翔机、飞艇气球等通航飞行器新开航线的,给予每人次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二)对使用传统通航直升机、固定翼飞机以及eVTOL新开航线的,给予每人次不超过500元、每架次不超过3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低空企业所开通的同一起点至相邻两个终点的航线,按企业意愿可视作同一航线合并计算飞行架次。对多家低空企业共同执飞的航线,允许多家企业进行联合申报,后按比例自行分配补贴金额。
第九条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部门组成专班,与低空企业谈判后,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谈判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次年,由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审计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飞行架次凭证材料核定实际补贴金额。飞行架次数评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器研发制造企业后台管理系统的飞行数据、向飞行管制部门申报空域以及飞行计划的记录、运行主体内部标准作业程序的报批记录以及本细则施行期内发生在我市的资金往来凭证、门票销售记录、账簿、单据、业务函件等。
第四章适航航空器奖励
第十条鼓励低空企业将总部或研发、生产、制造落户我市,落户后其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机)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各类传统通用航空器以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获批型号合格证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各类传统通用航空器及中型、大型非载人、大型载人无人驾驶航空器获批生产许可证,且产品交付量分别达到15架、50架、30架、20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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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补差发放(已获得其他扶持资金但低于本细则扶持标准的,按照差额进行发放)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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