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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怎么申报?市科技局立项、前资助/后补助、30天申报期一文看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9/23     浏览次数:    
宜昌市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请注意:新版《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6〕9号)已正式发布施行,原《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5〕2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项目组织方式、申报限制、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监督处理等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原则。本文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官方文件,整理管理办法核心要点、申报限制条件、验收标准、失信处理及常见问题,帮助科研单位和人员精准把握新规要求。
宜昌市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请注意:新版《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6〕9号)已正式发布施行,原《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5〕2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项目组织方式、申报限制、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评价、监督处理等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原则。本文根据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官方文件,整理管理办法核心要点、申报限制条件、验收标准、失信处理及常见问题,帮助科研单位和人员精准把握新规要求。
若您对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我们深耕项目申报领域十三年,累计服务企业超3万余家。专注服务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六省企业,提供从“前期规划→中期培育→后期申报”的全流程闭环服务。我们不仅是材料专家,更是您的战略伙伴,精准匹配各省政策红利,确保每项关键认证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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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及国家、省、市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并制订管理办法与年度计划,发布指南组织申报至验收全流程管理并签订任务书,建设维护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监督检查及动态调整,委托指导专业机构并监督其履职。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单位、部分中省在宜单位等,主要职责:组织申报与初审,督促实施与资金落实,协调处理并上报问题及建议,配合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严守科研诚信,专款专用落实配套,主动配合监督评价,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成果及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规范,履约完成目标并合规使用经费,主动配合各项监督检查与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相关机构,主要职责:严守秘密与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如实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独立公正地提供评审意见,严守保密纪律与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项目组织方案,明确计划类别、支持重点、组织方式和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围绕绿色化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流程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市科技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竞争择优、揭榜挂帅项目一般采用前资助方式,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通知发布、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5个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领域。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通知发布至受理截止不少于30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联合申报须签订协议并明确牵头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严禁通过变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承担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规模以上企业未按规定填报研发投入且经统计部门或科技部门催报后仍未按时整改的,不得申报当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或信用尚未修复时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可外聘技术负责人。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项目类别制定评审或绩效考核方案,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出具书面意见并择优立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项目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量化核查,对创新平台或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创新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或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立项和资金安排,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调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公示报批后下达立项文件。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经提醒仍未提交的,市科技局可予撤销。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确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补助资金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调整。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发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施周期3年(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签订任务书的项目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现场验收、集中评审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含),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到期前至少60日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任务书进行评议,评议70分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含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其中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等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并在6个月内补充材料重新验收。复议结论最高为“合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以验收“不通过”处理,性质严重的计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未履行报批程序变更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随意转拨财政经费的;
(三)验收复议后,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的;
(四)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真实性的;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异议于6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获取验收证书后,须据实登记科技成果。
第三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三十八条 验收未通过及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已开展实质性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总结,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无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未取得阶段性进展,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执行期满前申请项目终止。以下情形实施强制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期(含延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况的;
(三)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不按规定整改问题导致重大风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履约的行为。
市科技局对终止项目组织复核,视情节追缴财政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失信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监 督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与监督制度。
(一)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主动回避。
(二)监督制度。市科技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分类分级记录管理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责任主体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违纪违法将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新版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限制、验收标准、失信处理等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建议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前了解新规要求,合理规划项目申报节奏,确保在研项目及时结题验收,避免因逾期未验收影响新项目申报。如您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或验收准备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我们提供从前期规划、中期培育到后期申报的全流程闭环服务,助力科研项目精准匹配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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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及国家、省、市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监督有力、绩效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主体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评审咨询专家。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并制订管理办法与年度计划,发布指南组织申报至验收全流程管理并签订任务书,建设维护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监督检查及动态调整,委托指导专业机构并监督其履职。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是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单位、部分中省在宜单位等,主要职责:组织申报与初审,督促实施与资金落实,协调处理并上报问题及建议,配合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严守科研诚信,专款专用落实配套,主动配合监督评价,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报告重大成果及重大事项。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恪守科研规范,履约完成目标并合规使用经费,主动配合各项监督检查与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的相关机构,主要职责:严守秘密与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如实反映问题。
第十一条 评审咨询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主要职责:独立公正地提供评审意见,严守保密纪律与回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围绕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制定年度项目组织方案,明确计划类别、支持重点、组织方式和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围绕绿色化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重点产业联合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流程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下达、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市科技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动态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方式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竞争择优、揭榜挂帅项目一般采用前资助方式,绩效评价、政策性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与受理包括编制指南、通知发布、申报推荐、项目受理和形式审查5个环节。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面向全市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意见,编制年度项目指南,明确支持领域。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通知发布至受理截止不少于30天,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设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联合申报须签订协议并明确牵头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项目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的,严禁通过变换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方式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同时申报1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已承担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规模以上企业未按规定填报研发投入且经统计部门或科技部门催报后仍未按时整改的,不得申报当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或信用尚未修复时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项目可外聘技术负责人。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评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项目类别制定评审或绩效考核方案,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出具书面意见并择优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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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公示报批后下达立项文件。前资助类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经提醒仍未提交的,市科技局可予撤销。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确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由市科技局对拟补助事项和补助金额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补助资金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关键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调整。
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发人员、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施周期3年(含)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签订任务书的项目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采取现场验收、集中评审验收等方式。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含),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到期前至少60日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申请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1年(自项目执行期满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任务书进行评议,评议70分及以上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含优秀、良好、合格等次,其中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等次;70分以下的为“不通过”等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并在6个月内补充材料重新验收。复议结论最高为“合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以验收“不通过”处理,性质严重的计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未履行报批程序变更重大事项的;
(二)未按项目任务书约定随意转拨财政经费的;
(三)验收复议后,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的;
(四)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真实性的;
(五)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验收结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异议于60个工作日内反馈。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获取验收证书后,须据实登记科技成果。
第三十七条 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三十八条 验收未通过及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市科技局追回结余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但已开展实质性研发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总结,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条 无实质性研发活动或未取得阶段性进展,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执行期满前申请项目终止。以下情形实施强制终止:
(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期(含延期)结束后6个月以上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况的;
(三)项目负责人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严重科研不端或违反科技伦理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拒不配合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不按规定整改问题导致重大风险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影响项目履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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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回避与监督制度。
(一)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主动回避。
(二)监督制度。市科技局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机关纪委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分类分级记录管理信用信息,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责任主体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涉嫌违纪违法将移送相关部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宜科发〔2025〕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管理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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