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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备案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补助管理办法
本次备案核心准入与管理规则清晰可查:中试基地从合规建设、依托单位资质、软硬件条件、人才团队、管理制度五大维度明确建设标准,备案有效期内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失信造假等情形将直接撤销入库资质。中试项目分为入驻基地项目、企业自建项目两类,实施前必须完成可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和安全环保合规审查,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备案论证,全流程闭环管控防范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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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郴州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更加健全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和中试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关键环节,以高校院所、企业等实体为依托建设,具备对小试研发成果进行二次放大和熟化研发所需的场地、设备、人才等必要条件,能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的成果转化服务实体,是支撑引领产业创新发展、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中试项目,是指通过中试基地,对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技术可行性、生产合理性以及经济效果等进行研究和验证,以取得接近生产实际的数据所开展的应用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中试基地建设、中试项目实施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开展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郴州现代化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中试研究。
第二章 中试基地建设
第四条 中试基地须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建设,符合当地发展规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支持范围,并依法依规取得中试基地建设安评、环评等批复。新建、改建、扩建的中试基地,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郴州市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一年,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且近一年未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问题。支持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牵头设立中试基地,提供公共中试服务。
第六条 中试基地应具备独立的中试场地,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专业的中试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设备原值在400万元以上。对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具有确保中试基地持续正常运转必要的资金。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具有稳定的科研团队,原则上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中试基地负责人负责基地建设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中试基地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规章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中试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中试基地,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
第三章 中试基地备案管理
第九条 中试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中试基地属地监督管理责任,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符合中试基地建设条件的,经中试基地依托单位申请,由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纳入“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备案。
第十条 申请入库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郴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入库申请书;
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二)中试基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
环评、安评等报告;
(三)中试基地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
(四)其他相关促进成果转移转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中试基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中试基地申报入库工作;
(二)按照通知要求,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其已具备的实际条件,向所属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中试基地入库申请;
(三)各县市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核实,并联合县市区(园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对符合建设要求、材料齐全的向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四)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市工信、生环、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园区)推荐的中试基地进行备案联审,确定拟入库中试基地名单。由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入库中试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纳入“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备案。
(五)中试基地如在建设或运行过程中发生核心人员调整、变更研究方向、单位重组、更名、因不可抗力中断实施等重大变化的,需由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纳入“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备案的中试基地实行分类归口、分工协同管理:
(一)由科技部门统筹指导技术方向。指导中试基地依托单位严格执行技术先进性、创新适配性准入标准,聚焦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强化试验研发全过程规范管理,保障中试活动科学合规、有序开展。
(二)由工信部门统筹指导发展定位。指导中试基地依托单位紧扣郴州现代化产业发展定位和空间布局,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优化建设运营模式,确保中试基地布局、功能定位与全市产业规划精准衔接、协同赋能。
(三)由应急等部门指导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导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入驻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详细设计图纸、方案,并组织专家对相关报告进行评审论证,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四)由生环部门统筹指导环境保护。指导中试基地依托单位结合入驻项目建设内容,所属行业类别,全面梳理污染物排放种类、产生量、排放标准,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依规开展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规范落实生态环保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 对“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一)入库的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成功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自动出库。
(二)入库的中试基地备案有效期不超过2年,备案期内未成功认定为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期满自动出库。
出库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展申请程序。
(三)入库的中试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入库,且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1.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3.不再具备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4.不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的。
2.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中试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中试基地内实施的中试项目,应由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形成中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并组织内部联审、外部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报告。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并向郴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说明,市科技主管部门收到备案说明后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建设的中试项目可参照在中试基地建设的中试项目进行备案,项目属性(是否属于中试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所在县市区(园区)工信、科技、应急、生环等有关部门和业内专家联合审查确认。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中试项目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取得环评、安评等许可,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所在县市区(园区)市监、应急、生环等相关部门对中试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中试项目实施结束后,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应对中试项目试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内单个中试项目原则上实施期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实施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试基地依托单位享受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改革政策。
第二十一条 纳入“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的中试基地依托单位可按照相关政策文件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纳入“3+N”中试基地建设体系库的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优先推荐申报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科学技术局、郴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郴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本次郴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落地实施,是全市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中试断点”、构建全链条创新体系的关键举措,通过规范化、闭环式的备案管理,既能补齐郴州本地科技成果工程化熟化的平台短板,也能为先进技术在湘南地区落地产业化筑牢安全合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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