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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验室依托单位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建设流程与建设期要求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19     浏览次数:    
安徽高校院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注意:《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已发布施行,原《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同时废止。省实验室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织体系化攻关,产出战略科技成果,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创新载体,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本文围绕功能定位、布局与组建、运行管理、科研管理、支持保障、绩效评价和常见问题做系统梳理,方便依托单位快速匹配。
安徽高校院所、领军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注意:《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已发布施行,原《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同时废止。省实验室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织体系化攻关,产出战略科技成果,培育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创新载体,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本文围绕功能定位、布局与组建、运行管理、科研管理、支持保障、绩效评价和常见问题做系统梳理,方便依托单位快速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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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建好管好用好安徽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有效发挥高能级科创平台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织体系化攻关,攻坚重大难题,产出战略科技成果,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创新载体,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
第三条省实验室瞄准建成省内相关领域创新链总平台、总链长,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基地和国家级科创平台,打造具有显著特色优势和影响力的综合性、交叉性、引领性战略科技力量预备队,坚持“四个面向”,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建、依托单位主体”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市级政府是省实验室建设单位,负责相关政策配套、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依托单位是省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负责基础建设、顶尖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保障。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省实验室行业指导部门,统筹行业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省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省实验室原则上应实体化、市场化运行,实行人财物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鼓励战略科技力量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探索以重大战略需求牵引,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联合体模式组建。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 省实验室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布局,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下而上申建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建设,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研究,由省政府批准建设。
第七条 省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省实验室建设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学基础设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达到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三)具备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四)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程序如下:
(一)凝练需求。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市和有关创新主体,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产业创新发展要求提出省实验室建设需求,凝练形成省实验室布局方向。
(二)编制方案。依据确定的布局方向,由省科技厅牵头,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建设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所在市政府组织对建设省实验室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依托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提出申请。主建市政府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省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四)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省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五)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提请省委科技委研究,由省政府批复启动省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为3-5年。省实验室原则上以“产业领域名称+安徽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可用具有代表性的人名、地名等为实验室冠名简称。
(六)组织验收。建设期满后,由主建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工作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任务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由理事会(或董事会,下同)、学术咨询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或总经理,下同)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提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实验室主任须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深厚学术功底与重大科研攻关组织能力,具备过硬政治素养与科学家精神,在理事会领导和学术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省实验室全面工作,每届任期3-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应累计为省实验室工作不低于6个月。负责省实验室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实验室副主任,须全职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省实验室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学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学术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每届委员人员更换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提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应建立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理事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按有关规定注重防范和有效应对科技伦理与科研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开展跨学科、大协作的科技协同攻关。
第十四条?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应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自主立项重大科研项目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并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省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合同科研、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
第五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按照建设方案,为实验室开展研究提供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每年向实验室投入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验室发展需要递增。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所在市政府应重点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统筹负责实验室场地建设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为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给予省实验室建设期支持,支持方式及金额应随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同步按程序论证、研究。引导省实验室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加强多元化投入,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对省实验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联合攻关、创新服务的新机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科研特点和规律的“长周期、节点式”考核评估机制,采取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着重评价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获得重大科技奖项、支撑产业发展、加大研发投入、集聚高端人才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省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通过平台年报形式上传至“安徽科技大脑”,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期满验收和周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对验收通过进入运行期的省实验室,每三年开展一次定期评估。验收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档给予绩效奖励;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并视情况追回省财政拨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废止。
省实验室建设须由主建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综合论证、省政府常务会审议、省委科技委研究后批复启动。建议依托单位和主建市提前梳理科研用房和基础设施、研发经费投入保障、领军科学家和团队、重大科研任务承担能力、管理体制机制等材料,同步准备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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