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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研院怎么申报?领域类/县域类条件、理事会院长负责制、三年评估一文读懂
为持续完善安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通,加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落地,安徽省出台新版《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整合原产业创新研究院、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相关制度,一次性废止4份旧政策文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简称省产研院)是省委科技委设立的省级科创平台,分为领域类、县域类两大类型,坚持市场化、企业化运营,建设期统一为3年,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3年一轮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将撤销资质。本文完整梳理省产研院各方管理职责、分类申报门槛、立项组建流程、内部运行机制、绩效评价退出机制以及配套扶持政策,方便省内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开展前期培育与申报规划。
为持续完善安徽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动产学研深度融通,加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产业化落地,安徽省出台新版《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整合原产业创新研究院、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相关制度,一次性废止4份旧政策文件。省产业创新研究院(简称省产研院)是省委科技委设立的省级科创平台,分为领域类、县域类两大类型,坚持市场化、企业化运营,建设期统一为3年,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3年一轮绩效评估,评估不合格将撤销资质。本文完整梳理省产研院各方管理职责、分类申报门槛、立项组建流程、内部运行机制、绩效评价退出机制以及配套扶持政策,方便省内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开展前期培育与申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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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高效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使命,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集聚省内外优势科技力量,产出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并实施转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省产研院分领域类、县域类2类建设。领域类面向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在事关产业发展和安全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统筹谋划布局建设一批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有力支撑我省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培育,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县域类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创新、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错位发展,聚焦县域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产研院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行,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灵活开放的人才引育机制、高效协同的产学研攻关机制、利益共享的成果转化机制、长效多元的投入机制、合作共赢的开放协同机制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产研院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制定省产研院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批复省产研院的建设、撤销及重大事项变更等,指导省产研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按程序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验收和定期评估,并根据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支持省产研院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省产研院建设运行的主责单位,负责提出组建建议、组织建设、保障高效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县域创新发展需求,提出组建省产研院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省产研院筹建和发展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或任务书。
(三)牵头组织落实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明确的资金投入、发展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配套政策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省产研院建设。
(四)指导省产研院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院长人选、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省产研院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的实现。支持省产研院在科研管理、选人用人、多元化投入、成果转化等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
各市科技局是省产研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履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督促指导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省产研院依托单位或法人主体履行建设、运行和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编制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与主要共建单位签订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建设任务,制定省产研院章程,建立合理高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项目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建立稳定的支持保障机制,保障平台建设运行所需条件。
(四)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协调产学研各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有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产业共性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等。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六)承担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主体责任。
(七)及时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调整。
第三章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县域创新发展需求,对省产研院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分类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
第九条省产研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域类:
1.原则上由对全省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多方共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该领域科研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行业代表性强,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或不低于3000万元;能够稳定支撑研究院开展工作,为研究院的建设运行、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共享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所在地区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院建设,原则上建设期内能为研究院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障研究院良好稳定运行。
4.聘任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全职管理负责人,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人员和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5.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原则上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需要,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含已资本化入账的软件开发工具)。以软件开发、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研究等为主要方向的,经评审认定,上述两项指标可放宽至不低于原标准的50%。
6.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县域类:
1.原则上由对县域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原则上一个县只布局一家,已布局产业领域不重复布局。
3.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
4.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属于所在地政府重点建设的省产研院,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在建设期内逐步达到。
第十一条省产研院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一)领域类:
1.凝练需求。坚持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征集凝练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市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凝练形成建设布局方向。
2.编制方案。依据确定的布局方向,由相关市政府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牵头建设单位,并组织指导编制建设方案,提出领域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3.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必要性论证,通过论证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4.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相关市前期工作基础和牵头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5.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复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6.验收评估。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方案,对照建设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二)县域类: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推荐。县级政府立足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凝练建设意向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辖市政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评议论证。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标准条件、目标任务以及申报县域的产业特色、优势基础、条件保障等,组织进行综合评议、现场考察等,形成评议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
4.批准组建。对拟立项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5.编制任务书。县级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任务书,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由各市科技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6.验收评估。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对照建设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估,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参与省产研院建设的法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定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聘任主任、执行主任及专家委员会等,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省产研院院长作为牵头负责人,应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科研水平且信用状况良好,能够统筹调动行业优质资源,总体负责省产研院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建设运行等;执行院长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和管理能力,须全职全时在省产研院工作,具体负责运行管理、资源整合、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省产研院实行专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发展规划、重大任务、年度计划等进行咨询评议,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担任。专家(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省产研院应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多元投入机制。依托单位和地方政府是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共同投入。省产研院应积极通过横向课题、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市场化收入,不断加强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省产研院应构建开放协同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发挥牵引作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资源,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统筹布局,构建跨领域跨区域的开放协同生态。探索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生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各创新主体紧密结合、互动合作、各尽所能、协同创新,构建形成面向全产业链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十七条省产研院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鼓励采用“双聘制”等方式引进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和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核心导向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省产研院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充分自主权,支持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省产研院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省产研院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省产研院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产研院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省产研院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运行期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突破性进展、取得重大成果、培养重点人才、获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及时报省科技厅。涉及院长或执行院长变更、目标任务调整、共建单位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符合省产研院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3年组织对省产研院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省产研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绩效导向、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产研院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通过验收的省产研院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价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成果产出、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人才引育集聚、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孵化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以客观数据为评估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省科技厅对省产研院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厅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并视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人才计划、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联动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省产研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规给予撤销省产研院资格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省产研院资格的。
(三)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省产研院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产研院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任务书),为省产研院提供运行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省产研院所在市、县级政府应统筹资源重点支持平台建设,落实经费、场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保障。督促依托单位落实保障条件,指导和监督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产研院建设运行以依托单位和市县保障为主。建设期内,省依据其建设规模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定向科技项目支持;运行期,省依据创新成果产出等绩效,择优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对省委省政府或地方政府重点引进或组建的,省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共同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围绕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
第三十条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院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省高层次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产研院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多元化投入,鼓励省产研院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产研院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协同创新的发展格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统一命名为“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英文名称为“AnhuiProvincial(Specialty)IndustryInnovationResearchInstituteof×××”。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与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3〕3号)《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平台〔2024〕7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规则(试行)》(皖室中办〔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省产研院建设须由市、县政府提出组建建议、组织编制建设方案,领域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县域类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择优推荐。建议牵头单位提前梳理研发投入证明、专职科研人员名单和职称学历证明、研发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科研设备原值清单、中试或产业化基地证明、内部治理制度等材料。
提醒省内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领域类、县域类两套申报标准,人员、研发场地、仪器原值、研发投入均设置硬性指标,评审包含方案论证与现场考察。平台实行动态淘汰,评估不合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发生安全事故、重大违法都会被撤销资质。我们可以提前核查指标达标情况,优化建设方案,打磨申报材料,提升方案论证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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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高效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使命,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集聚省内外优势科技力量,产出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并实施转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省产研院分领域类、县域类2类建设。领域类面向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在事关产业发展和安全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统筹谋划布局建设一批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有力支撑我省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培育,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县域类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创新、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错位发展,聚焦县域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产研院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行,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灵活开放的人才引育机制、高效协同的产学研攻关机制、利益共享的成果转化机制、长效多元的投入机制、合作共赢的开放协同机制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产研院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制定省产研院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批复省产研院的建设、撤销及重大事项变更等,指导省产研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按程序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验收和定期评估,并根据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支持省产研院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省产研院建设运行的主责单位,负责提出组建建议、组织建设、保障高效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县域创新发展需求,提出组建省产研院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省产研院筹建和发展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或任务书。
(三)牵头组织落实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明确的资金投入、发展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配套政策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省产研院建设。
(四)指导省产研院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院长人选、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省产研院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的实现。支持省产研院在科研管理、选人用人、多元化投入、成果转化等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
各市科技局是省产研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履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督促指导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省产研院依托单位或法人主体履行建设、运行和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编制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与主要共建单位签订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建设任务,制定省产研院章程,建立合理高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项目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建立稳定的支持保障机制,保障平台建设运行所需条件。
(四)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协调产学研各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有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产业共性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等。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六)承担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主体责任。
(七)及时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调整。
第三章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县域创新发展需求,对省产研院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分类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
第九条省产研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域类:
1.原则上由对全省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多方共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该领域科研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行业代表性强,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或不低于3000万元;能够稳定支撑研究院开展工作,为研究院的建设运行、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共享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所在地区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院建设,原则上建设期内能为研究院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障研究院良好稳定运行。
4.聘任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全职管理负责人,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人员和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5.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原则上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需要,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含已资本化入账的软件开发工具)。以软件开发、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研究等为主要方向的,经评审认定,上述两项指标可放宽至不低于原标准的50%。
6.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县域类:
1.原则上由对县域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原则上一个县只布局一家,已布局产业领域不重复布局。
3.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
4.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属于所在地政府重点建设的省产研院,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在建设期内逐步达到。
第十一条省产研院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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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凝练需求。坚持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征集凝练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市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凝练形成建设布局方向。
2.编制方案。依据确定的布局方向,由相关市政府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牵头建设单位,并组织指导编制建设方案,提出领域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3.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必要性论证,通过论证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4.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相关市前期工作基础和牵头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5.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复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6.验收评估。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方案,对照建设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二)县域类: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推荐。县级政府立足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凝练建设意向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辖市政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评议论证。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标准条件、目标任务以及申报县域的产业特色、优势基础、条件保障等,组织进行综合评议、现场考察等,形成评议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
4.批准组建。对拟立项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5.编制任务书。县级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任务书,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由各市科技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6.验收评估。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对照建设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估,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参与省产研院建设的法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定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聘任主任、执行主任及专家委员会等,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省产研院院长作为牵头负责人,应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科研水平且信用状况良好,能够统筹调动行业优质资源,总体负责省产研院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建设运行等;执行院长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和管理能力,须全职全时在省产研院工作,具体负责运行管理、资源整合、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省产研院实行专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发展规划、重大任务、年度计划等进行咨询评议,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担任。专家(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省产研院应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多元投入机制。依托单位和地方政府是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共同投入。省产研院应积极通过横向课题、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市场化收入,不断加强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省产研院应构建开放协同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发挥牵引作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资源,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统筹布局,构建跨领域跨区域的开放协同生态。探索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生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各创新主体紧密结合、互动合作、各尽所能、协同创新,构建形成面向全产业链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十七条省产研院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鼓励采用“双聘制”等方式引进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和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核心导向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省产研院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充分自主权,支持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省产研院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省产研院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省产研院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产研院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省产研院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运行期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突破性进展、取得重大成果、培养重点人才、获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及时报省科技厅。涉及院长或执行院长变更、目标任务调整、共建单位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建立符合省产研院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3年组织对省产研院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省产研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绩效导向、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产研院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通过验收的省产研院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价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成果产出、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人才引育集聚、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孵化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以客观数据为评估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省科技厅对省产研院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厅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并视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人才计划、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联动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省产研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规给予撤销省产研院资格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省产研院资格的。
(三)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省产研院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产研院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任务书),为省产研院提供运行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省产研院所在市、县级政府应统筹资源重点支持平台建设,落实经费、场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保障。督促依托单位落实保障条件,指导和监督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产研院建设运行以依托单位和市县保障为主。建设期内,省依据其建设规模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定向科技项目支持;运行期,省依据创新成果产出等绩效,择优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对省委省政府或地方政府重点引进或组建的,省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共同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围绕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
第三十条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院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省高层次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产研院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多元化投入,鼓励省产研院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产研院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协同创新的发展格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统一命名为“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英文名称为“AnhuiProvincial(Specialty)IndustryInnovationResearchInstituteof×××”。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与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3〕3号)《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平台〔2024〕7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规则(试行)》(皖室中办〔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省产研院建设须由市、县政府提出组建建议、组织编制建设方案,领域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县域类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择优推荐。建议牵头单位提前梳理研发投入证明、专职科研人员名单和职称学历证明、研发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科研设备原值清单、中试或产业化基地证明、内部治理制度等材料。
提醒省内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分领域类、县域类两套申报标准,人员、研发场地、仪器原值、研发投入均设置硬性指标,评审包含方案论证与现场考察。平台实行动态淘汰,评估不合格、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发生安全事故、重大违法都会被撤销资质。我们可以提前核查指标达标情况,优化建设方案,打磨申报材料,提升方案论证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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