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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率不超5.5%(30人以下不超20%):安徽稳岗返还申领条件、计算口径、经办流程全解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19     浏览次数:    
安徽参保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注意!《安徽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企业确认”与“自主申报”相结合:中小微企业等适用免申即享,经公示后由单位登录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核对划型、裁员率、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确认,确认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大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及信息缺失单位走自主申报,申请截止同样为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本文梳理享受对象、申领条件、裁员率计算、划型规则、返还标准、资金用途、经办流程、劳务派遣经办和常见问题。
安徽参保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注意!《安徽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企业确认”与“自主申报”相结合:中小微企业等适用免申即享,经公示后由单位登录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核对划型、裁员率、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确认,确认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大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及信息缺失单位走自主申报,申请截止同样为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本文梳理享受对象、申领条件、裁员率计算、划型规则、返还标准、资金用途、经办流程、劳务派遣经办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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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以及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稳岗返还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解读、组织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经办机构负责信息采集、数据比对、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单位缴费、账户及联系方式信息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稳岗返还资金的预算保障和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免申即享+企业确认”与“自主申报”相结合、数据共享与材料补充相结合、便民利企与基金安全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省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精准高效开展稳岗返还工作。
第二章 享受对象与申领条件
第五条 稳岗返还政策享受对象为在本省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类型主体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一)截至政策实施上年度末,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补缴欠费月数),且申请时上年度及当年度均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非严重失信主体,未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七条 裁员率按参保单位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跨统筹地区转出等情形)总人数与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进位取整,下同)之比计算,结果按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编码的,以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体计算裁员率。
第八条 参保单位划型遵循以下规则:
(一)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三)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认定;
(四)对按照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划型的或无法提供划型证明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进行划型,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按大型企业认定。
第三章 返还标准与资金用途
第九条 稳岗返还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费款所属期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滞纳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限。
第十条 稳岗返还资金属于参保单位自主使用的补贴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费用;
(四)其他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的支出。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数据比对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从省系统提取截至上年度末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信息,并妥善留存:
(一)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参保编码等);
(二)参保单位截至上年度末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月数;
(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缴费金额;
(四)参保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
(五)参保单位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省政务数据交换平台等渠道获取以下外部数据,用于条件核验:
(一)统计部门提供的一套表调查单位中大型企业等信息;
(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经营状态(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信息;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欠费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
(五)根据业务经办需要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依托省系统,综合上述内外部数据,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申领条件进行逐项比对核查,确定参保单位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第五章 经办程序
第十四条 稳岗返还实行以下两类经办模式:
(一)“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模式:适用于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自主申报模式:适用于大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因划型信息缺失、账户信息不全等原因未被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参保单位。
第十五条 “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名单公示:经办机构将经数据比对初筛达标的“免申即享”单位名单在指定平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通过短信、信息推送以及弹窗提醒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
(二)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参保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三)单位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免申即享+企业确认”范围的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核对本单位划型、裁员率、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作出确认,确认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
(四)提醒确认:对未及时确认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通过短信、系统消息、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提醒其进行确认;
(五)二次公告:对参保单位因账户等基本信息不准、不全,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确认,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经办机构可进行二次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保单位超过公告期限后仍未提供准确信息或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免申即享”,并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自主申报方式提交申请;
(六)资金拨付:参保单位完成确认后,经办机构及时将返还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六条 自主申报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提交申请:参保单位通过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提交申请,也可以至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线下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补正期为5个工作日(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三)公示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拟发放单位名单及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次年初,经办机构对未享受稳岗返还且此前未纳入“免申即享+企业确认”名单的单位开展复核,以政策实施年度截止日为统计时点,按“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条件重新筛查企业名单。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处理,并通知单位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确认,超时未确认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审核结论或返还金额等有异议的,可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其复核结果。
第六章 劳务派遣单位经办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根据不同用工单位予以区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用工花名册(见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证明(含依法备案材料)(要求详见附件5);
(五)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有外包服务的提供)(要求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审核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
(二)自有员工与派遣员工数量是否准确;
(三)裁员率、单位划型、缴费情况及返还金额等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按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稳岗返还资金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之日起60日内,将涉及用工单位享受的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至网上平台备查,确有无法拨付情形的(如用工单位注销或明确拒收),应在同期提交书面说明,并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免申即享”获得资金的,应在资金收到30日内主动退还,并可依规重新申请享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稳岗返还资金、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七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返还资金原则上应拨付至参保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经经营者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其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四条 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名单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完成拨付;对信息核对未完成的,在单位完成信息确认后次月内完成拨付。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资金发放,次年第一季度后,原则上不得发生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后,经办机构应通过网上平台、短信或系统消息等方式同步告知参保单位到账情况。
第八章 内控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须严格落实稳岗返还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复核、审批,不得由同一人单独完成两个以上审核环节。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内控制度:
(一)信息核验制度: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业务抽查,重点核查裁员率计算、单位划型、缴费金额等关键指标;
(二)疑点排查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等企业享受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除外)等及时开展排查;
(三)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科学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基金管理质效。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重点防范以下风险:
(一)多领冒领风险:加强跨地区、跨系统、跨批次数据比对,防止向同一单位重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将派遣用工作为自有员工申报;
(二)资金截留挪用风险:对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用工单位;
(三)基金安全风险: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态势,提升预算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监督,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月统计稳岗返还工作进展,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受益单位数量、返还资金总额、享受方式等内容,并对政策实施效果作出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发现失业保险基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资金异常流动或疑似欺诈骗取等风险情形,应按规定启动基金要情报告程序,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16市稳岗返还!安徽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细则:对象条件、返还标准、资金用途、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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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工作,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基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以及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稳岗返还工作。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解读、组织部署、督导检查等工作,经办机构负责信息采集、数据比对、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税务部门负责共享参保单位缴费、账户及联系方式信息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稳岗返还资金的预算保障和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坚持“免申即享+企业确认”与“自主申报”相结合、数据共享与材料补充相结合、便民利企与基金安全相结合的原则,依托省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精准高效开展稳岗返还工作。
第二章 享受对象与申领条件
第五条 稳岗返还政策享受对象为在本省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参保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类型主体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稳岗返还:
(一)截至政策实施上年度末,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补缴欠费月数),且申请时上年度及当年度均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非严重失信主体,未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
第七条 裁员率按参保单位上年度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跨统筹地区转出等情形)总人数与该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进位取整,下同)之比计算,结果按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多个参保编码的,以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体计算裁员率。
第八条 参保单位划型遵循以下规则:
(一)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参照实施单位同时列入大型企业名单的,按大型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三)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认定;
(四)对按照上述标准仍无法确定划型的或无法提供划型证明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进行划型,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按大型企业认定。
第三章 返还标准与资金用途
第九条 稳岗返还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费款所属期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含滞纳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上限。
第十条 稳岗返还资金属于参保单位自主使用的补贴资金,可用于以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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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登记、经营状态(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信息;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欠费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严重失信主体等信息;
(五)根据业务经办需要获取的其他部门信息。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依托省系统,综合上述内外部数据,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申领条件进行逐项比对核查,确定参保单位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第五章 经办程序
第十四条 稳岗返还实行以下两类经办模式:
(一)“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模式:适用于满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的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
(二)自主申报模式:适用于大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因划型信息缺失、账户信息不全等原因未被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参保单位。
第十五条 “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名单公示:经办机构将经数据比对初筛达标的“免申即享”单位名单在指定平台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通过短信、信息推送以及弹窗提醒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讲清政策规定、资金来源及用途;
(二)异议处理:公示期间,参保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反馈结果;
(三)单位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纳入“免申即享+企业确认”范围的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方式核对本单位划型、裁员率、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并作出确认,确认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
(四)提醒确认:对未及时确认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应通过短信、系统消息、电话等方式主动联系提醒其进行确认;
(五)二次公告:对参保单位因账户等基本信息不准、不全,或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确认,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经办机构可进行二次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参保单位超过公告期限后仍未提供准确信息或进行确认的,视为放弃“免申即享”,并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自主申报方式提交申请;
(六)资金拨付:参保单位完成确认后,经办机构及时将返还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十六条 自主申报按以下步骤办理:
(一)提交申请:参保单位通过安徽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渠道提交申请,也可以至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线下提交申请,申请截止时间为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补正期为5个工作日(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三)公示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拟发放单位名单及资金数额等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次年初,经办机构对未享受稳岗返还且此前未纳入“免申即享+企业确认”名单的单位开展复核,以政策实施年度截止日为统计时点,按“免申即享+企业确认”条件重新筛查企业名单。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处理,并通知单位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确认,超时未确认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对经办机构作出的审核结论或返还金额等有异议的,可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告知其复核结果。
第六章 劳务派遣单位经办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根据不同用工单位予以区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承诺书(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申请用工花名册(见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证明(含依法备案材料)(要求详见附件5);
(五)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有外包服务的提供)(要求详见附件5)。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审核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含依法备案);
(二)自有员工与派遣员工数量是否准确;
(三)裁员率、单位划型、缴费情况及返还金额等是否准确。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按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稳岗返还资金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在政策享受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之日起60日内,将涉及用工单位享受的资金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收到资金后,应在30日内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次年6月底前将拨付凭证扫描件上传至网上平台备查,确有无法拨付情形的(如用工单位注销或明确拒收),应在同期提交书面说明,并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免申即享”获得资金的,应在资金收到30日内主动退还,并可依规重新申请享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截留或挪用稳岗返还资金、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资金、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七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返还资金原则上应拨付至参保单位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对公账户;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对既无对公账户,也无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经经营者本人申请,可拨付至其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二十四条 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名单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完成拨付;对信息核对未完成的,在单位完成信息确认后次月内完成拨付。经办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资金发放,次年第一季度后,原则上不得发生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支出。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后,经办机构应通过网上平台、短信或系统消息等方式同步告知参保单位到账情况。
第八章 内控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须严格落实稳岗返还三级审核制度,即:经办、复核、审批,不得由同一人单独完成两个以上审核环节。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内控制度:
(一)信息核验制度: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业务抽查,重点核查裁员率计算、单位划型、缴费金额等关键指标;
(二)疑点排查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等企业享受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除外)等及时开展排查;
(三)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科学编制资金用款计划,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基金管理质效。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重点防范以下风险:
(一)多领冒领风险:加强跨地区、跨系统、跨批次数据比对,防止向同一单位重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防范劳务派遣单位将派遣用工作为自有员工申报;
(二)资金截留挪用风险:对劳务派遣单位资金分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用工单位;
(三)基金安全风险: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态势,提升预算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稳岗返还经办工作的监督,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章 统计报告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月统计稳岗返还工作进展,并于次年一季度前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受益单位数量、返还资金总额、享受方式等内容,并对政策实施效果作出分析,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办机构发现失业保险基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资金异常流动或疑似欺诈骗取等风险情形,应按规定启动基金要情报告程序,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申即享单位要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确认;自主申报单位要在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对审核结论或返还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次年1月31日前申请复核。建议单位尽快核对参保缴费月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裁员率、单位划型和对公账户信息。
免申即享单位要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确认;自主申报单位要在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对审核结论或返还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次年1月31日前申请复核。建议单位尽快核对参保缴费月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裁员率、单位划型和对公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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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免申即享单位要在政策实施年度12月31日前完成确认;自主申报单位要在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对审核结论或返还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次年1月31日前申请复核。建议单位尽快核对参保缴费月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缴费人数、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裁员率、单位划型和对公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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