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欢迎光临本站 

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安徽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3类科创平台申报认定条件材料及流程奖补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19     浏览次数:    
安徽省正在构建 “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 三级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本文基于三份征求意见稿,对比三类平台定位、申报门槛、组建流程、运行机制、绩效评价与资金支持规则,帮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匹配平台类型,梳理申报筹备要点与绩效激励政策。

安徽省正在构建 “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 三级高能级创新平台体系。本文基于三份征求意见稿,对比三类平台定位、申报门槛、组建流程、运行机制、绩效评价与资金支持规则,帮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匹配平台类型,梳理申报筹备要点与绩效激励政策。

 

免费咨询热线:15855199550、19855109130(同微信)

 

我们提供全面可靠的一站式项目申报服务体系,14年深耕政策申报领域,已积累千万级项目申报成功经验,沉淀了精准的政策对接资源、优质的企业服务资源与丰富的标杆成功案例,打磨出一套贴合市场需求的实战方法论与成熟服务体系。

 

我们打造了专业细分的项目服务团队,区别于行业常规模式,服务全流程分环节专人对接、分工清晰,每个环节都由资深专员深度把控,保障申报效率与通过率。全国各省市各类项目申报均可免费咨询,渔渔将为您免费定制专属项目申报规划,帮您顺利解锁政策红利。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建好管好用好安徽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有效发挥高能级科创平台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面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和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织体系化攻关,攻坚重大难题,产出战略科技成果,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大创新载体,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

第三条  省实验室瞄准建成省内相关领域创新链总平台、总链长,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基地和国家级科创平台,打造具有显著特色优势和影响力的综合性、交叉性、引领性战略科技力量预备队,坚持“四个面向”,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持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省级主导、市级主建、依托单位主体”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市级政府是省实验室建设单位,负责相关政策配套、经费投入、条件保障等。依托单位是省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负责基础建设、顶尖人才引育、科研条件建设、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保障。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是省实验室行业指导部门,统筹行业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省实验室建设。

第五条 省实验室原则上应实体化、市场化运行,实行人财物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的特征。鼓励战略科技力量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科研院所,探索以重大战略需求牵引,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联合体模式组建。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 省实验室瞄准国家战略目标,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布局,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下而上申建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建设,按程序报省委科技委研究,由省政府批准建设。

第七条 省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省实验室建设所必需的科研集中用房及科学基础设施,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研究方向和领域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重大发展需求,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达到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三)具备集聚国内外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一批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四)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程序如下:

(一)凝练需求。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市和有关创新主体,根据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部署以及产业创新发展要求提出省实验室建设需求,凝练形成省实验室布局方向。

(二)编制方案。依据确定的布局方向,由省科技厅牵头,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建设依托单位。依托单位所在市政府组织对建设省实验室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依托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省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提出申请。主建市政府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省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修改完善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四)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省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五)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提请省委科技委研究,由省政府批复启动省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为3-5年。省实验室原则上以“产业领域名称+安徽省实验室”方式命名,可用具有代表性的人名、地名等为实验室冠名简称。

(六)组织验收。建设期满后,由主建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工作报告。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任务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由理事会(或董事会,下同)、学术咨询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或总经理,下同)组成的科学组织架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提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实验室主任须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拥有深厚学术功底与重大科研攻关组织能力,具备过硬政治素养与科学家精神,在理事会领导和学术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统筹省实验室全面工作,每届任期3-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应累计为省实验室工作不低于6个月。负责省实验室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实验室副主任,须全职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省实验室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学术咨询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是省实验室的宏观管理与领导机构,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发展战略、机构设置、主任提名、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学术咨询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学术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每届委员人员更换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提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应建立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理事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按有关规定注重防范和有效应对科技伦理与科研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发展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开展跨学科、大协作的科技协同攻关。

第十四条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应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自主立项重大科研项目报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并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省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和科研后备力量建设。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合同科研、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

第五章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按照建设方案,为实验室开展研究提供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每年向实验室投入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验室发展需要递增。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所在市政府应重点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统筹负责实验室场地建设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为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给予省实验室建设期支持,支持方式及金额应随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同步按程序论证、研究。引导省实验室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第二十二条加强多元化投入,鼓励省实验室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对省实验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给予支持。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联合攻关、创新服务的新机制。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符合省实验室科研特点和规律的“长周期、节点式”考核评估机制,采取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着重评价省实验室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产出标志性成果、获得重大科技奖项、支撑产业发展、加大研发投入、集聚高端人才和建设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年度评价。省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情况通过平台年报形式上传至“安徽科技大脑”,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期满验收和周期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估。对验收通过进入运行期的省实验室,每三年开展一次定期评估。验收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分档给予绩效奖励;对“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并视情况追回省财政拨付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废止。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中央科技委决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科技委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牵头管理,是我省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是培育全国重点实验室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和前沿科学发展细分领域,主要开展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突破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集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加强学科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新动能。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等建设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保障,鼓励采取争取科技项目、共建单位配套、横向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社会资本、专项基金等多元化投入方式支持实验室运行发展。鼓励所在市县在项目、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发展和体系布局,指导归口管理单位落实管理与监督职责。

(二)编制和发布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南,制定并实施相关支持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

(三)按程序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评估和撤销等工作,定期向省委科技委报告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情况。

第六条 省辖市科技局及相关高校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针政策,统筹制定实施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和监督,督导依托单位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协助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验收、年度评价与定期评估等工作。

(四)指导抓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所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及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及时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核省重点实验室填报的材料和数据,并为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单位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跟踪监督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经费使用,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责任。

(四)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具体指导做好省重点实验室党建工作。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根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遵循“统筹布局、择优立项、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聚焦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规模,有序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和前沿技术研究类。

(一)基础研究类。瞄准科技基础前沿和交叉学科方向,在本领域提出新问题、发现新现象、认识新规律、获得新知识、建立新理论,引领领域发展方向,开辟新的认知疆域,形成重大基础原创成果,孕育颠覆性技术。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围绕国家发展和安全战略、我省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学问题,阐明“卡脖子”技术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开展引领性、前瞻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突破事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变革,支撑新兴产业发展。

第十条 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信用状况良好,研究领域和方向聚焦,发展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集聚一支以科技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固定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低于30%)。

(三)具备完备的科研条件与配套设施。专用科研用房空间相对集中,实际可用于研发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用房权属清晰,能够保障长期稳定使用;用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含已资本化入账的软件开发工具)账面原值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普通办公类设备。以软件开发、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研究为主要方向的,经评审认定,上述两项指标可放宽至不低于原标准的50%。

(四)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建设运行,每年提供稳定运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近两年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六)具备相对独立开展科研活动的运行机制,为依托单位下属科研实体,实际开展科研运行时间2年以上。

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申报通知。

(二)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填报《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按程序立项建设。

(四)省科技厅在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示省重点实验室拟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省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印发认定立项建设通知。

(五)依托单位组织获认定组建的实验室编制建设任务书,经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建设任务书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六)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进行审核,依托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任务书,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国家级人才计划实施和顶尖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急需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会议审议后,按程序给予批复认定,成熟一个、建设一个。

第十三条 新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未通过验收、不参加或中途退出验收的,按程序退出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压实党建责任,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具有领导能力、德才兼备,信用状况良好的本领域高水平学术或技术带头人担任,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依托单位应赋予其在科研组织、资源配置、团队建设等方面的自主权。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核准,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任期内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开放课题、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届委员人员更换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其所形成的科技职务成果所有权归省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省级科创平台任职,其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省重点实验室工作,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

第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和汇聚高端人才,加强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依据研究方向设置研究单元,围绕国家战略和安徽高质量发展需求,凝练重大科技问题,提出主要研究任务和内容,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有组织、系统性开展科研攻关,积极争取和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等任务和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有条件的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举措,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或联合科技攻关等计划,加强与省内外国家级、省部级科创平台的协同创新。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高效运转,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有计划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和跨领域、跨行业协同,积极构建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有效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融通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强化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开放协同的良好环境,鼓励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重大决策规则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科研、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加强信息公开,有条件的建立独立网站或网页,动态更新,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管理,依托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科技赋能和教育培训,严格实验室选址、功能分区和设施配备安全,落实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风险源管控、应急预案演练等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隐患整治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项目的突破性、标志性成果等绩效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况下,应及时通过省科创平台管理系统报送,并通过网站媒体发布。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需变更名称、主任、调整主要研究方向等情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学术价值、创新水平、成果贡献和支撑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贡献导向、分类评估、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分类制定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重点从承担科技任务与获得科技奖项、产出标志性成果与支撑产业发展、依托单位运行管理与支持投入、集聚高端人才与人才培养、对外开放与交流共享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将重大科技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估期创新绩效、代表性成果贡献度作为评价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省科创平台管理系统填报,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进行年度节点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评估采用指标评测和专家评议相结合、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原则上优秀比例不超过25%。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评估结果不合格、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程序撤销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资格的。

(三)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 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评估结果作为资源匹配、资金支持、任务安排等重要参考,评估结果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科技项目支持。补助项目经费实施“包干制”,经费使用与管理自主权下放给项目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与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皖科平台〔2024〕5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动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高效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研院”)是经省委科技委研究设置的省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引领支撑产业技术进步、服务行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的,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使命,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集聚省内外优势科技力量,产出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并实施转化,为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产研院分领域类、县域类2类建设。领域类面向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在事关产业发展和安全的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统筹谋划布局建设一批省产业创新研究院,有力支撑我省传统产业优化提升、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培育,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县域类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在县域创新、率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坚持因地制宜、错位发展,聚焦县域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产研院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运行,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运行机制、灵活开放的人才引育机制、高效协同的产学研攻关机制、利益共享的成果转化机制、长效多元的投入机制、合作共赢的开放协同机制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省产研院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制定省产研院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批复省产研院的建设、撤销及重大事项变更等,指导省产研院的建设和运行。

(三)按程序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验收和定期评估,并根据验收、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四)支持省产研院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平台、人才等一体化部署实施。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省产研院建设运行的主责单位,负责提出组建建议、组织建设、保障高效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我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县域创新发展需求,提出组建省产研院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省产研院筹建和发展工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方案或任务书。

(三)牵头组织落实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明确的资金投入、发展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配套政策等,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省产研院建设。

(四)指导省产研院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对院长人选、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省产研院目标定位和重点任务的实现。支持省产研院在科研管理、选人用人、多元化投入、成果转化等各项改革中先行先试。

各市科技局是省产研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履行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责,督促指导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省产研院依托单位或法人主体履行建设、运行和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编制省产研院建设方案(任务书),与主要共建单位签订建设合作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建设任务,制定省产研院章程,建立合理高效的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建立健全人事、财务、项目等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身创新能力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主导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

(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建立稳定的支持保障机制,保障平台建设运行所需条件。

(四)落实建设方案(任务书)中各项目标任务,统筹协调产学研各方,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有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产业共性服务、科技型企业培育孵化等。

(五)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做好定期评估工作。

(六)承担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主体责任。

(七)及时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调整。

第三章 组建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重大战略、我省重点产业领域以及县域创新发展需求,对省产研院建设进行统筹布局,坚持“少而精”原则,有序、分类组织开展省产研院建设。

第九条  省产研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域类:

1. 原则上由对全省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联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多方共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 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该领域科研能力强、产业优势突出、行业代表性强,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能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投入,具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或不低于3000万元;能够稳定支撑研究院开展工作,为研究院的建设运行、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培养、开放共享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 所在地区在该领域具有突出的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院建设,原则上建设期内能为研究院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保障研究院良好稳定运行。

4. 聘任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全职管理负责人,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专业化的技术支撑服务人员和成果转化应用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50%,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技术创新合作网络的显著优势和能力。

5. 拥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具备一定物理空间及规模的技术开发实验场地,原则上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需要,科研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含已资本化入账的软件开发工具)。以软件开发、新模式新业态创新研究等为主要方向的,经评审认定,上述两项指标可放宽至不低于原标准的50%。

6. 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

(二)县域类:

1. 原则上由对县域产业发展贡献突出或影响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组建,相对独立运行,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2. 聚焦县域产业基础良好、集聚度高、特色优势显著、“含科量”高的特色(主导)产业布局建设。原则上一个县只布局一家,已布局产业领域不重复布局。

3. 具备良好的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具备研发和试验必需的固定场地、仪器设备和研发转化人员。

4. 近2年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每年研发投入原则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5%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类企业牵头的可适当放宽)。

5. 牵头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拥有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全省乃至全国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具备研发、转化、孵化、产业化等一体化布局能力。

第十条  对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领域方向、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或属于所在地政府重点建设的省产研院,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应在建设期内逐步达到。

第十一条  省产研院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一)领域类:

1. 凝练需求。坚持自上而下顶层设计和自下而上征集凝练相结合的方式,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各市和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我省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凝练形成建设布局方向。

2. 编制方案。依据确定的布局方向,由相关市政府采取“揭榜挂帅”“竞争赛马”“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牵头建设单位,并组织指导编制建设方案,提出领域方向、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建设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3. 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组织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必要性论证,通过论证后,以市政府名义向省科技厅提出建设申请。

4. 组织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原则,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专家等对相关市前期工作基础和牵头建设单位进行考察,对建设方案进行综合论证。

5. 批复建设。对通过论证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复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6. 验收评估。建设期满后,由所在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方案,对照建设目标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二)县域类: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工作安排发布申报通知。

2. 申报推荐。县级政府立足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凝练建设意向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提出建设申请,经省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辖市政府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3. 评议论证。省科技厅根据建设标准条件、目标任务以及申报县域的产业特色、优势基础、条件保障等,组织进行综合评议、现场考察等,形成评议意见,提出拟立项名单。

4. 批准组建。对拟立项的,省科技厅按程序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为3年。

5. 编制任务书。县级政府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任务书,经论证修改完善后,由各市科技局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备案。

6. 验收评估。建设期满,省科技厅组织对照建设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估,验收通过的进入运行期,验收不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省产研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作为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由参与省产研院建设的法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审定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聘任主任、执行主任及专家委员会等,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省产研院院长作为牵头负责人,应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科研水平且信用状况良好,能够统筹调动行业优质资源,总体负责省产研院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建设运行等;执行院长作为直接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科研和管理能力,须全职全时在省产研院工作,具体负责运行管理、资源整合、研发服务、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产研院实行专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发展规划、重大任务、年度计划等进行咨询评议,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担任。专家(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省产研院应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多元投入机制。依托单位和地方政府是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采用多元化的方式共同投入。省产研院应积极通过横向课题、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市场化收入,不断加强自我造血能力,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省产研院应构建开放协同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发挥牵引作用,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资源,通过项目、平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统筹布局,构建跨领域跨区域的开放协同生态。探索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形成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生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各创新主体紧密结合、互动合作、各尽所能、协同创新,构建形成面向全产业链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十七条 省产研院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鼓励采用“双聘制”等方式引进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探索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才使用机制和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核心导向的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 省产研院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充分自主权,支持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核心的创新创业。

第十九条 省产研院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在省产研院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一般应标注省产研院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省产研院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省产研院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运行期间,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突破性进展、取得重大成果、培养重点人才、获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应及时报省科技厅。涉及院长或执行院长变更、目标任务调整、共建单位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符合省产研院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的评价机制,采取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每3年组织对省产研院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估。

第二十二条 省产研院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经所在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目标。

第二十三条 按照“绩效导向、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由省科技厅分类制定省产研院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通过验收的省产研院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重点评价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成果产出、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人才引育集聚、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孵化科技企业、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情况,主要以客观数据为评估依据,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结果,省科技厅对省产研院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厅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并视情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人才计划、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联动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省产研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规给予撤销省产研院资格等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主动申请放弃省产研院资格的。

(三)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省产研院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第六章 支持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产研院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任务书),为省产研院提供运行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保障平台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省产研院所在市、县级政府应统筹资源重点支持平台建设,落实经费、场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提供良好工作和生活保障。督促依托单位落实保障条件,指导和监督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产研院建设运行以依托单位和市县保障为主。建设期内,省依据其建设规模和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研发经费补助或定向科技项目支持;运行期,省依据创新成果产出等绩效,择优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对省委省政府或地方政府重点引进或组建的,省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共同给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围绕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中最紧急、最紧迫的问题,以“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竞争赛马”等方式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省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力量开展协同攻关。

第三十条 优先支持省产研院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申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省级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等,在相关推荐指标上给予倾斜;院长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省高层次人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产研院与省内外院士及其团队共建院士工作站,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多元化投入,鼓励省产研院依法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及资助等方式,拓宽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产研院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协同创新的发展格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统一命名为“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Specialty)Industry Innov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of ×××”。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与共建单位挂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基地〔2023〕3号)《安徽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皖科平台〔2024〕7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皖科基地〔2019〕26号)《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评估规则(试行)》(皖室中办〔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产研院均实行年度报告 + 定期评估,长周期、节点式考核。省级资金以建设期补助、绩效奖励为主,配套市县地方投入;平台拥有科研立项、成果转化、人事薪酬改革自主权;评估不合格、安全环保事故、材料造假等情形会被撤销平台资质、追回财政资金。

一个电话,帮您理清思路,匹配最佳项目,让您轻松稳拿补贴政策资金与品牌荣誉提升!

 

专人在线指导,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获取最新政策详情,欢迎前来交流。

 

今天的政策讲解就到这里啦,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细节、拿不准的申报方向,都可以随时免费咨询我们!

 

返回上一步
打印此页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