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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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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入库条件、遴选流程与转股规则
咸宁“先投后股”是指财政科技资金先期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约定转股触发条件;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财政前期投入资金按程序转化为股权,委托市高投集团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持有,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资金回流专用账户循环使用。先投阶段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后股阶段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本文梳理支持标准、项目条件、转股和退出规则。
咸宁“先投后股”是指财政科技资金先期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约定转股触发条件;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财政前期投入资金按程序转化为股权,委托市高投集团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持有,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资金回流专用账户循环使用。先投阶段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后股阶段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本文梳理支持标准、项目条件、转股和退出规则。
若您对申报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我们,免费获取一对一咨询及专属方案: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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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湖北省“科技金融+”行动部署,深化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破解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难题,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从“无偿资助”向“权益共享、循环使用”转变,参照《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实施办法》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指财政科技资金先期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约定转股触发条件;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财政前期投入资金按程序转化为股权,委托市高投集团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持有,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资金回流专用账户循环使用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第三条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共担、宽容失败”的原则,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创新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联动机制,培育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分级落实”的原则履行职责。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牵头试点政策制定与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遴选、立项决策、验收评价及绩效管理,统筹跨部门协调。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与重点绩效评价,参与项目审核、验收及投资损失核销。
(三)市高投集团。负责专用账户管理与资金拨付,开展尽职调查、股权转化、投后管理、退出变现及收益核销等全流程受托管理,为咸宁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四)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落实、项目推荐与初审、属地核查及落地配套服务。
第三章资金来源与支持标准
第五条设立咸宁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从2026年起,市本级、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按照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额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3000万元。第一个年度资金拨入在10月底完成,以后年度根据结余情况、试点执行成效及项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各地财政安排额度及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委托市高投集团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支持标准与实施周期。先投阶段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年、不超过3年;后股阶段财政资金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持有周期一般3年、不超过5年。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先投后股”资金支持。
第七条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咸宁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产业集群,处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阶段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按年度《咸宁市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四章项目储备与遴选
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组建市级“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发现、提前储备、滚动管理”。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核心团队持股合计不低于30%;
(三)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财政支持资金的30%;
(四)未获得外部股权投资;
(五)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违法失信记录。
项目实行先入库、后申报,入库项目的基础资质与审核结果在全市共享复用,减少基层重复审核环节。
第九条项目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申报推荐—专家评审—尽职调查—项目决策—公示签约”程序实施。专家评审从市级专家库随机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对国家级人才项目、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办理。
第十条尽职调查环节由市高投集团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单个项目明确“建议立项”“完善后复评”“不予立项”结论及风险提示,市科技局可派员参与。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团队尽调。核心成员背景、持股结构、履职能力、诚信记录。
(二)技术尽调。技术先进性、成熟度、知识产权权属、转化可行性。
(三)市场尽调。产品定位、市场规模、竞争格局、商业化路径。
(四)财务尽调。企业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计划、实缴出资真实性。
(五)法律尽调。企业合规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风险。
第十一条立项决策程序
(一)市科技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审核工作组,汇总初审意见、评审结果、尽调报告,进行综合审核把关,形成拟立项清单与资助方案;
(二)方案经审核工作组通过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报联席会议研究后公示签约;
(三)审批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签约程序。
第十二条通过项目决策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所属咸宁创新创业促进中心、市高投集团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三方签订《咸宁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与考核指标、里程碑节点、投资金额与拨付方式、转股条件、股权比例、回购规则、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五章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市高投集团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资金分期拨付至企业专用账户。首期拨付资金的50%,里程碑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0%,里程碑考核时间一般为“先投”阶段期中;考核未通过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终止后续资金拨付,经清算后收回结余资金。同步建立资金动态台账,全程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与合规性。
第十四条市高投集团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及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定期跟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依托自身资源为企业提供财务、法务、信息等专业化服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里程碑考核,每年对项目资金使用合规性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事项的,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因技术不可行、保障条件消失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经批准后主动终止,结余资金全额退回专用账户;对存在违规失信情形的项目,依法依规撤销并追回全部财政资金。
第六章股权转化与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股权转化
(一)成功实现转股项目。资金拨付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启动股权转化程序:
1.企业引入外部风险投资,且投资额达到“先投”资助金额2倍及以上;
2.企业产品实现规模化销售,累计销售收入达到“先投”资助金额5倍及以上;
3.项目通过验收,完成全部约定转化目标;
4.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高投集团集体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未实现转股项目。自财政资金拨付之日起5年内未成功实现转股的项目启动评估验收程序。市高投集团提交未实现转股项目清单和相关资料,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确认后,依规作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达到转股条件后,企业向市高投集团提交转股申请及证明材料;市高投集团完成审核后形成《股权转化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专项资金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引入外部风投触发转股的,按本轮融资同股同价转股,其他情形按合同约定估值方式执行。
第十八条市高投集团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和战略决策的前提下,为持股企业提供产业链对接、融资对接、政策对接、治理提升、空间对接等赋能服务,并按年度编制投后管理工作报告。
第七章股权退出与收益管理
第十九条股权退出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原则,持股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等方式,按照不低于退出当年的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择机退出。股权退出资金全额返回专用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滚存用于后续项目支持。
第二十条单个项目退出后,收益的20%作为市高投集团开展项目尽调、投后服务等管理费用。后股阶段发生投资损失的,经专项审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核销,不以单个项目损益作为考核问责依据;核销后可保留追偿权利。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容错免责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先投后股”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政策优化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企业应当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项目承担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擅自变更项目核心任务、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资金,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失责、串通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依规终止委托协议、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试点工作中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项目和人员,按照《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容错免责。被容错免责者在考核、评优中不作负面评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时,已受理、已立项项目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至完成退出。
“先投后股”看的是入库条件、股权结构、实缴出资、外部投资情况、知识产权和成果转化可行性的综合匹配。与其等年度指南发布后临时补材料,不如先做一次免费条件诊断和材料方向梳理。我们提供政策匹配、入库条件自查、知识产权和工商财税合规支持,服务范围覆盖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六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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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湖北省“科技金融+”行动部署,深化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破解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融资难题,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财政资金从“无偿资助”向“权益共享、循环使用”转变,参照《湖北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先补后股”实施办法》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先投后股”,是指财政科技资金先期以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约定转股触发条件;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财政前期投入资金按程序转化为股权,委托市高投集团作为受托管理机构持有,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资金回流专用账户循环使用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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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立咸宁市科技成果转化“先投后股”专项资金专用账户。从2026年起,市本级、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分别按照1000万元、800万元、200万元的额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3000万元。第一个年度资金拨入在10月底完成,以后年度根据结余情况、试点执行成效及项目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各地财政安排额度及资金拨入。专用账户委托市高投集团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支持标准与实施周期。先投阶段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实施周期一般2年、不超过3年;后股阶段财政资金持股比例不超过企业总股本2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持有周期一般3年、不超过5年。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先投后股”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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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组建市级“先投后股”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申报、动态发现、提前储备、滚动管理”。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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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通过项目决策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所属咸宁创新创业促进中心、市高投集团高新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企业三方签订《咸宁市财政科技资金“先投后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与考核指标、里程碑节点、投资金额与拨付方式、转股条件、股权比例、回购规则、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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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股权转化
(一)成功实现转股项目。资金拨付后,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启动股权转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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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先投后股”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调整、政策优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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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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