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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安徽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角色、申报条件、流程与关联关系红线全解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10/26     浏览次数:    
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怎么申报?先分清两个角色:榜单申报单位是提出真实AI场景需求的场景机会业主单位,揭榜单位是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企及团队个人等供给方。项目以“揭榜挂帅”开展,双方不能有关联关系,且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本文根据省科技厅公开办法,梳理榜单条件、揭榜立项、任务书、中期评估和验收规则。
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怎么申报?先分清两个角色:榜单申报单位是提出真实AI场景需求的场景机会业主单位,揭榜单位是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企及团队个人等供给方。项目以“揭榜挂帅”开展,双方不能有关联关系,且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本文根据省科技厅公开办法,梳理榜单条件、揭榜立项、任务书、中期评估和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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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24〕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造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和应用高地若干政策(2.0版)的通知》(皖政秘〔2025〕108号)要求,设立安徽省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榜单为围绕优势细分行业创设的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组织实施绩效和科技投入效能,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总体部署、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立项决策、资源统筹配置等工作。人工智能处作为归口管理处室,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指南凝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科技局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职责,分别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榜单征集、评审与发布
第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发布项目榜单征集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按通知要求填写材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榜单申报单位必须为场景机会业主单位,在安徽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2.自身不具备场景机会需求的技术、产品供给能力,需要购买或合作开发相应产品或技术解决方案。
3.具备基础设施、创新平台、数据资源等与外部技术产品供给单位联合创新条件。
4.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区域提出的榜单进行初审,并及时推荐至归口管理处室。
第八条  项目评审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开展榜单评审确定榜单,按程序统一发榜,发榜期间均为公示期。
第四章  项目揭榜与立项
第九条  揭榜单位应为有能力解决榜单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团队和个人等。揭榜单位和发榜单位应没有关联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双方尚未对榜单任务开展研发。
关联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界定,即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牵头拟定揭榜评审方案,揭榜单位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发榜单位组织开展揭榜评审,确定最终揭榜单位后,向省科技厅报送揭榜评审结果和项目推荐立项函。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经厅会议审议、诚信审查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发榜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任务书中绩效指标必须与榜单一致。最终立项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榜单申报书申请金额。
第十四条  任务书签订后的变更管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执行;变更揭榜单位的,由发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式、拨付方式和经费管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具体支持额度和拨付安排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
第十六条  发榜单位应当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重大调整事项和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周期2年及以上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考核场景上线运行、用户实际使用等“里程碑”节点指标。对评估中发现进度严重滞后或经费使用不规范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望的,按规定予以终止或撤销,并追回相应财政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归口管理处室提请省科技厅会议审议对项目予以撤销;发榜单位和揭榜单位在榜单申请或揭榜申请过程中存在串通等行为的,依照上述规定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结题以及违约处理等,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分别承担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申请与时限,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处室根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每年上半年或下半年组织专家组集中验收。任务书指标全部完成的项目,发榜单位可提交提前(单独)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归口管理处室提前(单独)验收。项目提前(单独)验收工作,由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由项目发榜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延期验收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发榜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用绩效、场景复制推广情况。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跟踪绩效评价,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协调采取直接资助、股权、债权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七章  监管理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榜单位、揭榜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纪律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题项目的经费审计与资金退还,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发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并全额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终止涉及的资金退还与失信处理,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加强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履责情况纳入科技创新考核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由归口管理处室拟订项目处置意见报省科技厅会议审议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
项目立项金额不得高于榜单申报书申请金额,任务书绩效指标必须与榜单一致;验收不通过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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