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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申报对象条件要求和资助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1/18     浏览次数: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成都市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申报对象条件要求和资助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政策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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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一)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二)具有金堂县户籍的居民或在金堂县开展创新活动并持有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授权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

  ()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

二、成都市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且没有权利纠纷。

  (二)专利授权在金堂县行政区域内。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

  (四)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均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获得四川省专利奖、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单位、金堂县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定和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应当在下达认定文件(或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专利资助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近12个月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修正)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七)申报主体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三、成都市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标准

  获得金堂县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评定的资助。对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培育并认定的县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的资助。在同一年内,已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示范单位资助资金的,不再享受本项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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