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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申报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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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本地区所属企业及时申报。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
五、园区企服中心和经发将进行初审工作,并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后期国家工业部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请申请企业于2023年2月20日前线上提交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