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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利授权、专利申请驳回、专利无效情形、专利实质审查、专利撤回与修改、实用新型和发明、非正常申请概念一览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10/26     浏览次数:    

安徽省专利授权、专利申请驳回、专利无效情形、专利实质审查、专利撤回与修改、实用新型和发明、非正常申请概念一览

一、安徽省发明专利授权是什么意思

在申请人递交的技术专利当中,并不是每个申请都能授权的。尤其是发明专利。审查特别严格。如果您的技术存在一些问题,国知局就不会授予专利的。如是可以授权专利技术,那国知局就会先给申请人发一份办理登记通知书。拿到了办理登记通知书,并且授权公告,这个技术才能成为专利。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必须不属于现有设计并具有美感。此外,专利还需要以一种清楚、简明的法律语言来界定其保护的范围。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必一定是全新的开拓性的发明,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也具有可专利性。专利的内容包罗万象,渗透机械、电子、通信、医药、化学、生物、农业林业等各个领域,从家用电器到航天飞船、从中草药配方到基因治疗、从发光二极管到超级计算机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安徽省专利种类

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20年;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保护10年;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保护10年。以上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并且到期不能续展。

三、安徽省哪些发明创造可以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必须具备新颖性和美感。此外,专利还需要以一种清楚、简明的法律语言来界定其保护的范围。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必一定是全新的开拓性的发明,对已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也具有可专利性。专利的内容包罗万象,渗透机械、电子、通信、医药、化学、生物、农业林业等各个领域,从家用电器到航天飞船、从中草药配方到基因治疗、从发光二极管到超级计算机……可以说凡是不属于下列内容的发明创造都有可能成为专利。

 

安徽省发明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的一些理由

(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客体;

(2)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或是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

(4)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实用性;

(5)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6)同一发明主题有两个以上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

(7)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

(8)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9)权利要求的内容不清楚、不简明;

(10)独立权利要求没有记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1)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安徽省申请专利无效流程怎么走?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接下来我将谈谈申请专利无效的程序。

第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是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第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是由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安徽省专利实质审查什么意思?

一、安徽省专利实质审查定义

在中国的专利法中,实质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发明专利。专利的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会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

二、安徽省专利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保护客体。

(1)应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应不属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应不属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2、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的要求,主题明确、表述准确。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帮助理解发明的背景技术介绍,确定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能够取得的有益效果等(凡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当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应该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如有)、具体实施方式。

3、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简要,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4、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应当没有其他人在该申请日前申请过相同内容并在申请日后公开。创造性: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是审查重点和难点。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单一性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包含的发明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的特定技术特征(即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要多久?

一、专利实质审查时间要多久?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实质审查时间要多久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目前不收取任何费用。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二、什么是专利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创造的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审查,再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

2、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是,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

另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制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是怎样的?

一、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消极的撤回包括:(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有什么区别?

1.定义的不同。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客体上是包括在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内的。对于产品在形状、结构方面的改进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也可以申请发明,但对于方法类的或软件类的方案要申请发明专利,因为该方法类的或软件类的方案体现不出形状或结构的改变。

2.保护期限不同。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但具备可操作意义的实际保护期限基本是从专利授权日开始的,此时才可以起诉别人侵权或许可、转让别人。

3.两者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

发明专利要求跟现有技术相比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只是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对创造性的要求比发明专利低。在无效程序中判断发明的创造性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而且要考虑其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4.两者的审查授权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公开后的实质审查程序,没有发现不符合专利法规的缺陷的,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在审查授权阶段,实用新型的要求比发明专利的低,更容易获得专利证书。

5.两者获得专利授权的时间不同。

由第四点的审查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实用新型因为比发明专利少了实质审查程序,所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时间比发明专利要快的多。大概情况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8个月左右就可以获得授权,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往往需要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获得专利授权。

6.未授权情况下的公开情况不同。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因为实质审查不合格而最终未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也是会被公开的,此时公开的技术变为现有技术。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是只有在授权之后才会被公开,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未被授权,则不会被公开。

7.两者的维权程序不同。

主要差别在于,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需要在诉讼前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也就是请求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予是否符合专利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部分地相当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不需要这道程序。

基于以上差别,专利申请人在选择申请的专利类型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当前常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容易,所以我肯定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级别高,我当然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利弊往往是并存的,只盯着有利的方面而忽视不利的方面是不合适的。比如,对于生命周期超过20年的技术,如果只是看到发明专利20年的保护期限就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则很容易因为实际保护期限的延后和因为发明创造性不足而驳回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一定要注意!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界定

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基本定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都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其次,《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非穷举式列举。

1.关于“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是指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经过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多件专利申请,无论这些专利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先后提交的,既包括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拼凑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也包括对不同设计特征或要素原样或细微变化后,进行简单拼合、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申请。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并不包括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允许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2.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其中“编造、伪造或变造”主要指编造、伪造不存在的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技术效果等行为;或者对已有技术或设计方案加以修改变造后,夸大其效果,但实际无法实现该效果的行为。

3.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是指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数量或内容明显超出了申请人、发明人的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4.关于“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是指没有科研人员实际参与,仅利用计算机手段随机、无序地形成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不是真实的创新活动。例如,提交的多件申请内容完全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的技术方案、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

5.关于“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是指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申请人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故意将本领域常规的或者本可以通过简单步骤实现的技术路线或设计方案复杂化处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现技术改进和设计改进,尤其是通过罗列大量、细微非必要技术特征形成的权利要求,本质上毫无必要地缩限了保护范围。

6.关于“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是指为逃避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故意通过注册多个公司、利用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使用多个公司地址而将本属于同一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从时间、地点、申请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散提交的行为。

7.关于“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于非市场竞争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

8.关于“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以及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直接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以及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提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二)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初步认定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都可依据本《办法》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或法律手续办理请求,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于初步认定不服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并提交充分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属于《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依法驳回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相关法律手续办理请求。

(三)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将在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秉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审查原则进行处理。经申请人意见陈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属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将纳入正常审查程序继续审查。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有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安徽省专利咨询热线:1565602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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