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获批指导-2022年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的申报范围条件材料程序及认定管理办法
自2009年至2021年,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先后认定获批企业58家,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8家,占比65.5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家,占比22.41%;制造业5家,占比8.62%;建筑业2家,占比3.45%。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且获批的企业都是合肥市内注册企业。
现针对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容并结合以往案例经验,筛选汇编如下内容。如仍有疏漏未被提及可咨询以下热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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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内容正文:
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适用范围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四)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及装订要求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不少于1000字);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21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3),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9.2021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填报。
3.材料报送。企业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市政务中心大楼B座615室)。同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发至市科技局联系人邮箱。
4.市级推荐。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联合审核,形成意见,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科技厅。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2022年度合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事宜由省科技厅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三)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四)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组织复核,如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六)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