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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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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前!六安市绿色工厂(第八批)认定全指南附申报条件、程序与管理要点
为加快推进六安市工业绿色转型,第八批市级绿色工厂认定工作正式启动,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机制,遴选一批在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本次认定依据《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本文详解认定核心要点,助力企业高效筹备申报。
为加快推进六安市工业绿色转型,第八批市级绿色工厂认定工作正式启动,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机制,遴选一批在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本次认定依据《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条件、程序及监督管理要求,为企业提供清晰指引。本文详解认定核心要点,助力企业高效筹备申报。
六安市绿色工厂(第八批)认定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等地均有公司,成立13年,经验丰富,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大数据企业、首台套、规上企业、老字号、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孵化器/众创空间、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等项目材料编写和项目规划指导等服务,免费咨询!
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方式,认定六安市绿色工厂。
二、请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原则上各县区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超额推荐不予受理。已认定为国家级、安徽省、六安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推荐。
三、请各县区于7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扫描件)汇总报送至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企业单独报送不予受理。
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授予“六安市绿色工厂”称号(以下简称:市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申请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同时,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持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市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经信〔2018〕33号)同时废止。
第八批认定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跻身绿色制造标杆的机遇,企业需在7月28日前通过县区完成推荐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合规、符合标准。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政策支持与示范荣誉,助力自身可持续发展。期待更多企业积极参与,共同构建六安绿色制造体系,为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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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按照“企业自主申报、县区择优推荐、市级综合评定”的方式,认定六安市绿色工厂。
二、请各县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业务指导、材料审核等工作。原则上各县区择优推荐不超过3家,超额推荐不予受理。已认定为国家级、安徽省、六安市绿色工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推荐。
三、请各县区于7月28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扫描件)汇总报送至市工信局工业节能与安全科,企业单独报送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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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授予“六安市绿色工厂”称号(以下简称:市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申请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按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同时,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持续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六安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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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经信〔2018〕33号)同时废止。
第八批认定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跻身绿色制造标杆的机遇,企业需在7月28日前通过县区完成推荐申报,确保材料真实合规、符合标准。通过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政策支持与示范荣誉,助力自身可持续发展。期待更多企业积极参与,共同构建六安绿色制造体系,为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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