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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安徽省16市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流程和奖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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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管理,为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作贡献,为美丽安徽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由省财政资金支持、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生态环境科技项目。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突出需求和应 用导向,以科技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相关产业发展,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监测、减污降碳、节能、新能源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 的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和科技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及社会信用记录良好。申报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主体应就信用情况作出书面承诺。鼓励企业牵头,联合其他相关单位申报。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报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属于国家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项目数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在职在岗 人员,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学位5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关工作的经历、经验,并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

第六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申报属于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 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在《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书》中应当承诺,要大胆使用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项目课题。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超过 70周岁。超龄者如确要申报,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生态环境科技其他项目,在项 目申报前3年内,存在逾期未申请结题验收、不通过验收情况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合作申报的,牵头单位 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任务及项目资金额度,项目实施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

第十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中央及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报《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 申报书》,并提交项目负责人职称证明、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或立项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不符 合上述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参加评审或立项资格。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根据生态环境工作及相关产 业发展重点,组织编制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一般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征集揭榜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 项目申报受理,业务处室负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通过初步审查的项目,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专题论证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组织现场答辩或考察。

第十六条 评审(论证)应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 唯奖项倾向。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作为项目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专家组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产业化前景、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结合 申报指南分类,根据年度资金额度和专家评分排序,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后,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采取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 公开竞争类项目对每类评分最高的项目给予50万元支持,其余项目按40万元支持,资金支持不超过申请资金的额度。征集揭榜类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原则上按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40%、企业投入不低于60%的比例共同出资。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与项目牵头承担单 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徽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者,视作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在不改变研究方 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合理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并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向省生态环境 厅报告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项目的重大调整(如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变更)等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进行使 用和管理,不得超出任务书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省财政资助资金 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额度时,差额部分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自筹解决;若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不愿补足差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 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牵头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省生态环境厅同意。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1次,延期期限最长1年。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主管处室组 织专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验收意见,认真填写《安徽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

1.未完成任务书规定主要目标任务;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

3.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任务目标等重大事项;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

(三)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任务指标;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 的项目,可给予1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参与项目验收的专家及有关 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和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采取追回 已拨付省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项目负责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省生态环境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转让收益分配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内,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 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后续研究进展和成果应

用绩效。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已通过验收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对适宜继续支持的项目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且可能快速转化的项目成果,支持、推动与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对接,通过“产学研金服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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