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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最新版!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项目支持范围、申报立项条件流程材料验收及奖补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7/24     浏览次数: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支持方向及申报立项要求条件、流程、材料、经费及验收管理等规范!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申报指南!小编现将政策项目申报事宜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咨询电话:18715034835(微信同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基础研究计划)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 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8〕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  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8号)《陕西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础研究计划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与目标导向有机结合,面向全省,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提升我省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基础研究计划采取竞争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 帅”等组织方式遴选项目。

  第四条 基础研究计划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包括青年项目(A 类 、B类)、前沿探索项目、联合基金项目和 实验室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 (C 类 ) 。 根据需要可适时进行调整。

  (一)青年项目 (A  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 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 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国家和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 学术带头人。

  (二)青年项目 (B  类):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 成绩、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 究,促进其快速成长为学术骨干。

  (三)青年项目 (C 类):支持青年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 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 新研究的能力。

  (四)前沿探索项目:支持研究基础好、创新实力强的科研 人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学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 研究,力争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五)联合基金项目:支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 门、科研院所以及龙头骨干企业等(以下简称联合出资方)与陕 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共同出资,围绕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紧迫需求,聚焦关键技术领域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凝聚 优势科研力量开展联合攻关,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 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六)实验室重点项目:支持实验室围绕战略定位和方向目  标,开展有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 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打造高水平科研 人才队伍,推进产学研协同攻关,突破一批科学难题和关键核心 技术,转化一批实验室技术成果,培育一批实验室人才骨干,引 领新质生产力发展。

  (七)面上项目:支持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 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基础研究计划纳入“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 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申报、评审、立项、综合绩效评价 等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基础研究计划的指南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落实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并审核项目申请书、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提供项目实施条件、监督经费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报告,按期进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对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九条 指南发布。省科技厅围绕科学前沿、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需求,根据专家建议,提出年度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人须依托项目申请单位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间通过“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服务信息 系统”进行申请,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 联合申报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牵头单位、成果和知识 产权的归属以及权益分配等问题。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至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指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一般应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在职人员。

  (二)项目申请人应保证项目研究期内有足够的时间用于该 项目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 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三条 青年项目(A 类)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男性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女性申请人 当年1月1日未满48周岁。

  (二)须主持过两项及以上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其中至少包含1项国家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

  (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 青年项目(B  类)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男性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女性申请人 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须主持过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或陕西省重大科技项 目/重点科技项目,其中至少包含1项基础研究项目。

  (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青年项目(C 类)申请人须符合第十二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男性申请人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女性申请人 当年1月1日未满38周岁。

  (二)申请人应未获得过省级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

  第十六条 前沿探索项目申请人应至少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1项。

  第十七条 实验室重点项目须依托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申报,鼓励40周岁以下实验室青 年科研人员申报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由联合出资方提出需求建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项目初步审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受理符合本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省科技厅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分类评审。每个项目评审专家不少于3名。评审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视频答辩等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重点科技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等确定拟立项项目,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正式立项文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 简称项目合同(任务)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与省科技厅 签订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各项 约定,监督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并按时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开 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合理安排研究进度, 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时间提交综合绩效评价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无法完成而需要提前终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组织核查批准后,按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省科技厅应通过调查核实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事件报告。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目标 任务、研究内容等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参与人员、变更承担单 位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批。

  (二)科技报告。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陕西省科技报告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线填写并提交科技报告。项目产生的科学 数据,须按照陕西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中省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二十九条基础研究计划实行经费“包干制”,由项目负 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违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期满应进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线填写综合绩效评价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结题综合绩效评价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时,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专 项审计,具体要求按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单位,参照《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财务决算试点管理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12个月内未提交综合绩效评 价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项 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满前提出申请 延期,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 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除联合基金外,原则上不支持提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分为材料评定和会议答辩两种形式。一般项目采取材料评定的形式进行;重点项目采取会议答辩的形式进行,对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并 财务验收及技术验收,须邀请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实施一次性综 合绩效评价。联合基金项目由省科技厅和联合出资方共同进行综 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由专家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给予“通过”“准予结题”“不通过”三种综合绩效评 价结论。

  (一)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80%以上的, 按照通过处理。

  (二)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但未 达到80%的,且有正当理由的,按照准予结题处理。

  (三)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任务的50%以上,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通过处理:

  1.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的;

  4.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拒不配合项目考察、检查或财务审计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

  7.对重大报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的;

  8.不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

  9.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

  (四)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且超期不到1年的,给予半年 整改时间后须重新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超期1年及以上的, 按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处理。

  (五)对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 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按终止结题处理。

  (六)对准予结题、不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终止结题的项目 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参与各方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如发现违反学术道德、背弃科研诚信等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省科技厅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青年项目(A  类、B 类)实行绩效评估。综合绩效评价后进行3-5年绩效追踪, 以反映项目实施绩效情况。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报送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十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等,均须进行标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标注格式为:中文:“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 号XXXXX )”。英文:"Natura1 Science Basic Research Program of      Shaanxi(Program       No.********)”。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项目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鼓励、推动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本省实施转化。

  第八章监督与诚信

  第四十二条基础研究计划建立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监督工作依据相关制度规定,对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批复、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全面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科研环境。

  第四十三条 结合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诚信管理实际,逐步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者,由省科技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按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经通知仍不申请进行综合绩效评 价。

  (五)在项目申请、实施和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有弄虚作假 行为。

  (六)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

  第四十四条省科技厅应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 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视情节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视情节予以约谈、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视情节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基础研究计划下设的子计划,可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工作指引,后补助项目根据不同补助类型明确补助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6月29日。2022年10月26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 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陕科发〔2022〕35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陕西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申报事宜,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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