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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科技项目申报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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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奖励政策申报!肥西县连栋温控大棚、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农产品展销会、皖美农品区域公用/企业/产品品牌、运营贷款贴息、加工设备购置奖补汇编!
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覆盖设施蔬菜瓜果基地、现代渔业、科技兴粮、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品牌建设等八大领域,既有对新建玻璃大棚的最高 400 万元奖补,也有对家庭农场的精准补贴;既支持绿色养殖、机械化种植等技术升级,也鼓励农产品品牌创建、加工转型。无论你是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种植大户,都能在政策中找到适配的支持,肥西企业申报现代农业奖励政策有任何问题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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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现代农业奖励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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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肥西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肥政〔2023〕8号)精神,加大政策支农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审核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
公示、政府审批”流程办理,通过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肥西县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系
统,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监督。
(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县农业农村局在云平台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可登录云平台扫码关注“肥西企服”APP及时掌握政策申报相关事项。
(二)申报方法。申报主体通过云平台登录政策申报系统,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根据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对照相关政策条款,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时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园区)及时完成初审,并指导申报主体完善申报材料。
(三)兑现流程。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西”门户网站、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肥西县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系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将政策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第36条:支持设施蔬菜瓜果基地建设。新建普通连栋温控大棚12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9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新建玻璃连栋温控大棚5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2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
1.奖补对象。本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生产及育苗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的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2.兑现要求。按照合肥市新建蔬菜生产基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市级验收合格后,兑现本条政策县级奖补资金。
(二)第37条:支持现代渔业发展。对新建10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按照300元/亩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常年养殖池塘规模在100亩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对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
1.新建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补贴。
(1)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为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②有村及村级以上部门认可的土地流转合同,2023年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须乡镇(园区)农经管理部门见证;③当年度新建设或改造的连片稻渔综合种养规模面积100亩以上,种植品种为水稻,养殖品种为鱼类、龙虾等水产品;④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农村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1135.1-2017),建立相应的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工程标准;⑤每个基地要有明显的标示牌;⑥往年已经享受过省、市、县级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奖补的基地严禁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养殖基地生产照片、项目地点、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3)申报时间。每年7月。
(4)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组织本级农业、财政、纪检、村级相关人员对辖区的新增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申报项目建设地点、面积、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并于7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2.常年养殖池塘补贴。
(1)奖补对象。肥西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申报即日算起已开展养殖2年以上且承包合同剩余3年以上,从事池塘养殖(不含苗种培育)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肥西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
(3)建设标准。①完善基础条件。养殖用水符合要求,池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具有独立的进排水设施,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②健全管理制度。苗种、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药品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二年来生产记录档案完整规范;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③发展绿色养殖。科学选定养殖品种,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4)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表(附件3);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基地养殖生产照片、项目地点、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5)申报时间。每年9月。
(6)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于9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3.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补贴。
(1)奖补对象。肥西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肥西县范围内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3)建设标准。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①基础条件完善。养殖用水符合要求,具有完备的循环用水设施设备,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②落实管理制度。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兽药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二年来生产记录档案完整规范;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③发展绿色养殖。科学选定养殖品种,养殖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4)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表(附件3);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基地养殖生产照片、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5)申报时间。每年9月。
(6)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于9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第38条:提高科技兴粮水平。对作业机具纳入平台监管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的,按购买额的50%给予补贴。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给予100元/亩一次性补贴。土地深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50元/亩一次性补贴。
1.新购秧盘和基质、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
(1)申报条件。在全县从事农机作业服务,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其农机作业机具(主体拥有)需加装GPS纳入智能平台监管。
(2)奖补范围。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且购买额不低于2000元的;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3)补贴办法。先作业后补贴,先公示后兑现。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4)申报材料。
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申报材料:①秧盘和基质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4);②购买合同、发票、转账(对公账户)及支付凭证复印件;③实物照片;④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证明;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⑦乡镇(园区)、村(注册所在地)公示材料。
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申报材料:①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5);②作业清单(附件6),GPS监管平台作业面积佐证材料;③作业机具发票复印件;④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证明;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⑦乡镇(园区)、村(注册所在地、作业所在地)公示材料。
(5)申报时间。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于9月30日前由申报单位自主向所在乡镇(园区)农办申报。
(6)验收要求。乡镇(园区)初验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指导申报单位在“肥西云平台”中申报,于10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验收。
2.土地深翻补贴。
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四)第39条: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省内(不包括县内)、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展销活动,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1.奖补对象。(1)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4)参加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省内(不包括县内)、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农产品展销会的经营主体,以省、市下发文件为准,不按要求参展或中途撤展的不予奖补;(5)同一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跨年度认定和监测的经营主体以组织申报年度为准享受奖励。
2.申报形式。免申即享。
(五)第40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10%(含)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肥西县县域内注册的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10%(含)以上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且是列入统计范畴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2.奖补标准。核算数据以四年企业纳税销售额数据为准,企业依据年度数据申报。对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大于1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本条款相同奖补内容不能重复奖补。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7);(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5)企业提供2023年及前三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月份主表);(6)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及前三年审计报告;(7)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下一年度申报材料以此类推。
4.申报时间。次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六)第41条: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品牌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1)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2)开展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3)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4)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2.奖补标准。(1)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主体首个认证产品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主体最高奖励6万元;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主体不区分认证产品个数,一次性奖励3万元;开展绿色食品续展,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主体首个认证产品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主体最高奖励6万元;开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主体,不区分认证产品个数,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2)对2023、2024年度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品牌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政策按照品牌个数给予奖励,同一个主体可享受多项奖励。(3)对2023、2024年度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条件。(1)以产品证书时间为准。奖补申报对象为2023、2024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主体。(2)申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申报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申报材料。
(1)绿色食品新认证和续展奖励、有机农产品新认证和再认证奖励政策通过线上申报。申报材料如下:①奖励申报表(附件8);②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③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④产品证书复印件、认证检测发票复印件、产地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机农产品认证需提供有机检查报告);⑤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⑥追溯技术服务合同和追溯服务发票复印件、有效追溯二维码标签;⑦开户行与账号等。
(2)“皖美农品”品牌奖励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生产经营单位奖励政策免申即享。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皖美农品”品牌认定文件或证书、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拨付奖励资金。
(七)第45条:支持农文旅项目投资。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加工设备购置费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最高50万元奖补。
1.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补贴。
(1)奖补对象。①肥西县域内注册的企业;②核定两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2)奖补范围。①基建投资:指生产、加工车间厂房、库房、实验室及土地出让金等投资(办公楼及员工宿舍不在奖补范围)。②生产、加工设备投资: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投资(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③生产、加工辅助设施投资:指生产用试验仪器(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及生产车间内生产辅助设施投资。④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合同签订、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需在补助期限内。单个项目奖补期限不超过两年。⑤凡固定资产投资中含各级财政已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3)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申请表(附件9);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立项批复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⑥厂房等基建类需提供施工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⑦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⑧辅助设施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⑩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
(4)申报时间。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主体申报,做好初审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生产、加工设备及厂房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章),并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2.加工设备购置奖补。
(1)奖补对象。肥西县县域内注册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奖补范围。①加工设备投资: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投资(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且购置费50万元(含)以上;②购置加工设备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③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
(3)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支持购置加工设备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合同签订、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需在补助期限内;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
(4)申报时间。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主体申报,做好初审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工设备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章),并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八)第50条:运营贷款贴息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最高20万元贴息。
1.奖补对象。肥西县域内注册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银行实际核算为准)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
2.奖补范围。(1)利息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用于企业经营的个人贷款,不含从信托公司、互联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3)奖补标准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率超出LPR按LPR计算奖补金额。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1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件12);(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13),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7)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还本续贷需提供初始贷款合同,过桥贷款不予奖补。
4.申报时间。次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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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兑现流程。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在政策申报截止后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肥西”门户网站、肥西县企业服务云平台肥西县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系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及时将政策资金拨付申报单位。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第36条:支持设施蔬菜瓜果基地建设。新建普通连栋温控大棚12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9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50万元奖补。新建玻璃连栋温控大棚5000平方米以上,在执行市级政策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县级按照2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00万元奖补。
1.奖补对象。本县区域内新建及改扩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生产及育苗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的农业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
2.兑现要求。按照合肥市新建蔬菜生产基地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在市级验收合格后,兑现本条政策县级奖补资金。
(二)第37条:支持现代渔业发展。对新建100亩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按照300元/亩给予最高6万元补贴。对常年养殖池塘规模在100亩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对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规模在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
1.新建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补贴。
(1)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为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②有村及村级以上部门认可的土地流转合同,2023年后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须乡镇(园区)农经管理部门见证;③当年度新建设或改造的连片稻渔综合种养规模面积100亩以上,种植品种为水稻,养殖品种为鱼类、龙虾等水产品;④稻渔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农村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1135.1-2017),建立相应的稻渔综合种养生产技术、质量安全控制和工程标准;⑤每个基地要有明显的标示牌;⑥往年已经享受过省、市、县级稻渔综合种养项目奖补的基地严禁重复享受。
(2)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文本(附件2);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养殖基地生产照片、项目地点、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3)申报时间。每年7月。
(4)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组织本级农业、财政、纪检、村级相关人员对辖区的新增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项目进行审核,确保申报项目建设地点、面积、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并于7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2.常年养殖池塘补贴。
(1)奖补对象。肥西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申报即日算起已开展养殖2年以上且承包合同剩余3年以上,从事池塘养殖(不含苗种培育)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等。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肥西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0元/亩,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
(3)建设标准。①完善基础条件。养殖用水符合要求,池塘有效蓄水不低于1.5米,河蟹、虾类等品种养殖有效蓄水不低于1米,塘底淤泥厚度不超过0.2米;具有独立的进排水设施,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②健全管理制度。苗种、饲料、药品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药品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二年来生产记录档案完整规范;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③发展绿色养殖。科学选定养殖品种,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4)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表(附件3);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有效《水域滩涂养殖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基地养殖生产照片、项目地点、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5)申报时间。每年9月。
(6)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于9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3.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补贴。
(1)奖补对象。肥西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符合养殖水域滩涂制度,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吸纳本县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肥西县范围内工厂化、集装箱、陆基循环池等集约化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的,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4万元补贴。主要用于基础性设施投入补助,不得用于苗种、饲料等生产性投入。
(3)建设标准。工厂化设施养殖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单产高于全市平均产量,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①基础条件完善。养殖用水符合要求,具有完备的循环用水设施设备,道路、电力、养殖机械等配套设施完善,配备生产管理用房,独立分设兽药和饲料仓库。②落实管理制度。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来源合规合法,兽药使用符合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近二年来生产记录档案完整规范;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③发展绿色养殖。科学选定养殖品种,养殖搭配合理,制定操作规范;病死水生动物开展无害化处理,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查合格。
(4)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项目申报表(附件3);③营业执照(或承包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许可证(或承包人银行开户信息)复印件;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经营情况佐证材料(购买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基地养殖生产照片、基地现状图片)等。申报材料胶装一式两份报所在乡镇(园区)。
(5)申报时间。每年9月。
(6)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于9月3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第38条:提高科技兴粮水平。对作业机具纳入平台监管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的,按购买额的50%给予补贴。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面积达100亩以上的,给予100元/亩一次性补贴。土地深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给予50元/亩一次性补贴。
1.新购秧盘和基质、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
(1)申报条件。在全县从事农机作业服务,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其农机作业机具(主体拥有)需加装GPS纳入智能平台监管。
(2)奖补范围。当年新购秧盘和基质用于机械化育秧且购买额不低于2000元的;从事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面积达100亩以上的。
(3)补贴办法。先作业后补贴,先公示后兑现。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4)申报材料。
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申报材料:①秧盘和基质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4);②购买合同、发票、转账(对公账户)及支付凭证复印件;③实物照片;④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证明;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⑦乡镇(园区)、村(注册所在地)公示材料。
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申报材料:①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5);②作业清单(附件6),GPS监管平台作业面积佐证材料;③作业机具发票复印件;④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证明;⑤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⑥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⑦乡镇(园区)、村(注册所在地、作业所在地)公示材料。
(5)申报时间。新购秧盘和基质补贴、水稻机械化插秧补贴于9月30日前由申报单位自主向所在乡镇(园区)农办申报。
(6)验收要求。乡镇(园区)初验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指导申报单位在“肥西云平台”中申报,于10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验收。
2.土地深翻补贴。
补贴方案另行制定。
(四)第39条: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监测合格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对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参加的省内(不包括县内)、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展销活动,每场次每个主体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
1.奖补对象。(1)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新认定和监测合格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牵头企业;(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4)参加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的省内(不包括县内)、省外、境外(含港澳台)农产品展销会的经营主体,以省、市下发文件为准,不按要求参展或中途撤展的不予奖补;(5)同一法定代表人相同经营范围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年度不重复享受。跨年度认定和监测的经营主体以组织申报年度为准享受奖励。
2.申报形式。免申即享。
(五)第40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10%(含)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肥西县县域内注册的当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复合增长率10%(含)以上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且是列入统计范畴的规上农产品加工企业。
2.奖补标准。核算数据以四年企业纳税销售额数据为准,企业依据年度数据申报。对当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1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10亿元(不含)、大于10亿元(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与本条款相同奖补内容不能重复奖补。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7);(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5)企业提供2023年及前三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2月份主表);(6)第三方审计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及前三年审计报告;(7)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下一年度申报材料以此类推。
4.申报时间。次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业申报,并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六)第41条: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开展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品牌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奖补对象。(1)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2)开展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主体;(3)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4)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生产经营单位。
2.奖补标准。(1)新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主体首个认证产品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主体最高奖励6万元;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主体不区分认证产品个数,一次性奖励3万元;开展绿色食品续展,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主体首个认证产品奖励3万元,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增加奖励1万元,每个主体最高奖励6万元;开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主体,不区分认证产品个数,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基地、同一法人单位获得多项认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2)对2023、2024年度成功创建“皖美农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每个品牌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该项政策按照品牌个数给予奖励,同一个主体可享受多项奖励。(3)对2023、2024年度产品首次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条件。(1)以产品证书时间为准。奖补申报对象为2023、2024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证书的主体。(2)申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申报年度未发生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申报材料。
(1)绿色食品新认证和续展奖励、有机农产品新认证和再认证奖励政策通过线上申报。申报材料如下:①奖励申报表(附件8);②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③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④产品证书复印件、认证检测发票复印件、产地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机农产品认证需提供有机检查报告);⑤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⑥追溯技术服务合同和追溯服务发票复印件、有效追溯二维码标签;⑦开户行与账号等。
(2)“皖美农品”品牌奖励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生产经营单位奖励政策免申即享。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皖美农品”品牌认定文件或证书、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拨付奖励资金。
(七)第45条:支持农文旅项目投资。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10%、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加工设备购置费投入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最高50万元奖补。
1.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补贴。
(1)奖补对象。①肥西县域内注册的企业;②核定两年内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或续建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
(2)奖补范围。①基建投资:指生产、加工车间厂房、库房、实验室及土地出让金等投资(办公楼及员工宿舍不在奖补范围)。②生产、加工设备投资: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投资(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③生产、加工辅助设施投资:指生产用试验仪器(检测设备)、环保设备及生产车间内生产辅助设施投资。④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合同签订、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需在补助期限内。单个项目奖补期限不超过两年。⑤凡固定资产投资中含各级财政已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3)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项目申请表(附件9);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立项批复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⑥厂房等基建类需提供施工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⑦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⑧辅助设施需提供采购安装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⑩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
(4)申报时间。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主体申报,做好初审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生产、加工设备及厂房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章),并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2.加工设备购置奖补。
(1)奖补对象。肥西县县域内注册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奖补范围。①加工设备投资: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投资(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且购置费50万元(含)以上;②购置加工设备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③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
(3)申报材料。①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②支持购置加工设备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0);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⑤提供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合同签订、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需在补助期限内;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取得效益分析)。
(4)申报时间。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主体申报,做好初审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加工设备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章),并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八)第50条:运营贷款贴息补助。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最高20万元贴息。
1.奖补对象。肥西县域内注册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当年生产经营贷款利息(按银行实际核算为准)大于等于10万元小于20万元。
2.奖补范围。(1)利息结算时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2)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不含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用于企业经营的个人贷款,不含从信托公司、互联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3)奖补标准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利率超出LPR按LPR计算奖补金额。
3.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附件1);(2)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11);(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5)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附件12);(6)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13),附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7)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还本续贷需提供初始贷款合同,过桥贷款不予奖补。
4.申报时间。次年2月28日前完成申报。
5.验收要求。各乡镇(园区)负责指导辖区内主体申报,做好初审工作,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提交审核报告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乡镇(园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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