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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申报】绩溪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发布!单项最高奖补20万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5/10/20     浏览次数:    
绩溪的农林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请注意!您的标准化种植、规模化养殖、设备升级、品牌创建等投入,政府来奖补!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现已启动,政策覆盖从生产到加工、从品质到品牌的各个环节,真金白银支持您发展壮大。申报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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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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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奖补对象为在本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诚信的农林经营主体,包括由村级组织领办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一)建设徽菜原材料标准化种养基地
1.特色种植基地建设。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种植密度达600株/亩以上的绩溪小黄瓜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奖补200元,单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新建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主要用于加工粉丝且拥有红薯粉丝加工设备及厂房的红薯种植基地,每亩一次性奖补100元,单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特色养殖基地建设。对年出栏绩溪黑猪达300头、500头、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对纳入市级以上生猪统计监测的基地,每家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存栏绩溪小黄牛达50头、100头、2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5万元;对存栏皖南黄兔达1000只、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3万元。对采用山泉流水养殖石斑鱼、养殖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每平方米投放200尾以上的养殖主体,每平方米奖补40元,单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养殖棘胸蛙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养殖主体,每平方米奖补30元,单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3万元。
3.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对当年新增设施大棚蔬菜、大棚食用菌等(全钢架结构,跨度≥6m,已备案)10亩及以上,每亩一次性奖补1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采用陆基圈养桶(或圈养池)等设施进行水产养殖,单个养殖主体养殖总体积达150立方米以上,按照养殖体积50元/立方米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4.鼓励土地规模化流转。对新增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元;种植经济作物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元。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党组织领办的村办企业及专业合作社,新增流转土地50亩以上且实际种植粮食作物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元;种植经济作物的,每亩一次性奖补80元。上述土地流转期限至少5年,且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所辖乡(镇)备案,并登记入土地流转专门台账。
(二)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
1.鼓励精深加工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当年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林业龙头企业参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且当年通过复核的,每年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1万元。
2.企业初加工端加快布局。对当年新建农产品保鲜冷藏设施装备,购置农产品分拣、清选、收储、加工、包装等初加工设备、数字化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达100万元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布局村集体初加工园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产品产销园区投资、经营、管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经营、管理的农产品产销园区,年产值超2000万元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奖补2万元。(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抱团发展的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4.提升数字化水平。鼓励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发展数字农业应用场景和数字农业工厂,对新建80亩以上且自筹投入超30万元的数字农业应用场景,给予每个设施设备5万元提升支持;当年被省级主管部门评定为智慧(数字)农业工厂的,根据当年购置数字化设施设备的发票等合法凭证金额,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数字化设施设备补贴5万元。
5.扶持经营主体改造升级。对经营主体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的生产设备技术改造,以及新建、改扩建生产基地的建设资金贷款,本年度实际支付银行利息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给予贴息,单个主体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建设休闲食品、药食同源标准化基地
1.茶叶基地规模化。对当年新建的标准化无性系良种高产茶园,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0元;将低产茶园改建成标准化生态茶园,且集中连片面积50亩及以上的,每亩奖补300元,单个主体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加大茶叶机械奖补力度,对新购置茶叶加工机械设备以及采茶机、修剪机等茶园管理机械,且新购置茶叶机械投入超5万元的经营主体,给予购机款20%的奖补,单个经营主体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初加工和精加工夏秋干茶总产量达10吨的经营主体,奖补1万元;达50吨的,奖补5万元;达100吨的,奖补10万元。
2.药食同源基地规模化。在非基本农田新增种植中药材,且集中连片面积达10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奖补100元;在基本农田内新增连片发展粮食作物与中药材,间作面积达5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奖补2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油茶基地规模化。对符合油茶造林规划,在园地、林地新发展油茶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100亩以上,每亩一次性奖补1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山核桃基地提产提升。对山核桃林地实施张网采收集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奖补3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山核桃经营主体,安装单轨运输机每条500米以上,按总投资的30%进行奖补,每条最高不超过5万元。
5.笋竹基地规模化。对流转或者托管集中连片笋竹面积300亩以上,并新建林区道路1000米以上的经营主体,每亩一次性奖补5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支持林下经济产业基地。在林下种植黄精、前胡、菊花、覆盆子等草本木本中药材和食用菌的经营主体,当年种植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元(亩均种植在合理范围内,黄精亩均2000株以上,前胡2000株以上,菊花1500株以上,覆盆子800株以上、食用菌2000棒以上,黄精、覆盆子多年生中药材生长周期内种植当年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7.建立林地资源整合经营奖补机制。对村级“两山公司”流转整合农户零散低效林地资源并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流转整合面积1000亩以上且当年带动村集体收入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流转整合面积500亩以上且带动村集体收入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万元;流转整合面积300亩以上且带动村集体收入2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0.5万元。
(四)提升农业新质生产力
1.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对开展耕种防收等有偿社会化服务,且服务面积达300亩(山核桃统防统治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经营主体,以及开展同类社会化服务且服务面积达上述标准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办企业或村办专业合作社,每家一次性奖补1万元。
2.促进村集体集中发展优势品种。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3.提升农产品认证水平。对新获得有机产品(基地)、绿色食品(基地)的经营主体,对有机再认证、绿色续展一次性奖补1万元。对当年获得“皖美农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补1万元、0.5万元、0.3万元。对当年省级新认定的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
4.提升经营主体科技创新水平。对当年在省级、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参赛农业经营主体、职业经理人、乡村运营官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1万元、1万元。对经营主体与科研单位合作,当年获省科技进步奖、农业部丰收奖等省部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
5.经营主体参加市内、省内、省外组织的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活动的,每个经营主体每次分别一次性奖补0.2万元、0.6万元、1万元;经营主体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展销会金奖的,一次性奖补0.2万元;在农业农村部、省级组织的展销会上举办专场农产品、休闲农业等推介活动的,每次分别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在高铁站(含高铁)、高速、城市地铁等区域开展特色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的经营主体,按照农产品品牌宣传推广合同金额的3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可享受10万元奖补。
二、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
县财政每年安排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并根据奖补政策据实兑现。
(二)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按本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审定,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兑现奖补资金。
(三)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生产方式转变和扩大再生产领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单个项目的奖补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且与其他执行政策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四)负面清单
1.以上奖补政策实行次年兑现制,且受奖补的经营主体需保持合规经营状态,核心经营业务发展稳定,确保符合本政策最初认定的奖补条件。
2.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体,不予受理其申报:因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费、拖欠农民工和职工工资、未按法律及政策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以及发生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3.对申报奖补资金的主体存在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将信息反馈征信系统。对参与、协助经营主体弄虚作假的村组干部及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年,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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