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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撰写!宜宾市“宜科保”产品认定备案申报条件材料和时间流程、补贴资助攻略
宜宾市 “宜科保” 科技保险产品认定备案申报正式启动。本文面向宜宾市内具备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梳理申报准入条件、重点支持险种方向、全套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流程。入库备案险种纳入宜宾官方科技保险产品目录,作为全市科技型企业申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指定投保产品。覆盖研发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责任险、营业中断险等科创特色险种,指导保险机构规范编制申报资料,把握申报时限完成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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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一)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具有法定保险执业资格,并依法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行政经营许可。
2.成立了专门的科技保险服务团队,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3.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指定部门或机构统筹管理本公司的科技保险事宜,负责联系、统计数据、提供总结等工作。
(二)科技保险险种要求
1.申报的险种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在宜宾市进行销售。
2.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3.险种有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稳定科技型企业研发团队和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竞争力等;有助于降低或分散科技企业在研发、技术交易、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和融资等环节中的风险。
二、险种类型
(一)重点引导类: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研发转化综合保险。
(二)一般引导类: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专利被侵犯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普惠综合保险。
三、申报材料
所需申报资料如下:
1.宜宾市科技保险险种备案申报表;
2.保险公司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保险公司最新版经营保险许可证(加盖单位公章);
4.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险种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对于暂未取得批准文件但处于在售状态的保险险种,须打印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目录查询的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5.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工作方案及年度计划;
6.科技保险服务团队组织架构;
7.备案险种条款。
四、申报程序
(一)保险机构申报。保险机构于7月29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二)备案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评结果和意见。
(三)结果发布。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保险机构及科技保险险种清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发布“宜科保”备案清单。
宜宾市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 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鼓励保险机构对科技 创新主体给予保险保障,降低科技创新风险,引导全社会加大研 发投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主体是指在宜宾市持续开展研发经 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保费补贴是指对各类创新 主体购买宜宾市科技保险(以下简称“宜科保”)系列产品产生的 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宜科保”险种征集工作,统筹 开展保费补贴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负责保费补贴申报、 审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工 作,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
“宜科保”相关工作,督导保险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加强监 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保险机构负责“宜科保”系列产品开发,积极申报 产品备案,与市科技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定期沟通“宜科保” 业务开展情况,协助创新主体进行保费补贴申报,配合开展绩效 管理。
第八条 创新主体要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按规定申报保 费补贴资金,配合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章 险种遴选
第九条 “宜科保”险种类别分为重点引导类和一般引导类。
(一)重点引导类: 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科技成果 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研发转化综合保险等。
(二)一般引导类: 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产 品责任保险、专利被侵犯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普惠综合保 险等。
第十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宜科保”险种征集工作,会同 市财政局、宜宾金融监管分局评估后,纳入“宜科保”产品体系。 “宜科保”险种遴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险种已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可 在宜宾市进行销售;
(二)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率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充足原则 科学厘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费率可以上下浮动的,
应当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三)保险机构组建有专门科技保险业务部门或服务团队, 有专项经营推广计划;
(四)申报的险种有助于增强创新主体产品竞争力,切实降 低或分散创新主体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风险。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申报的险种被纳入“宜科保”产品体系 后,须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对创新主体售保承保。
第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丰富科技 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对创新主体用非财政资金购买“宜科保” 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贴;对用非财 政资金购买“宜科保”一般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 给予补贴。两类可叠加享受,同一购买主体年度最高补贴不超过 30万元。
第五章 补贴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创新主体自主选择投保“宜科保”险种,与保险 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企业投保多种险种的可同时参与补贴,仅对 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以内的保单给予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的 保险不予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创新主体保费补贴工作由市科技局统一组
织,各县(区)创新主体保费补贴工作由属地科技部门统一组织 并向市科技局进行推荐申报。保费补贴申报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通知,申报 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邀请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 科技保险类型、保费补贴比例、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事项进行 审查,核定补贴金额。
(三)审核无误后,市科技局将拟补贴对象面向社会公示五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向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预 算,由市科技局兑付补贴到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在申请“宜科保”险种保费 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 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市级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加大科技保险产 品宣传推广力度,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 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投保单位要求退保的,应至少在 向保险机构提出退保申请的1个工作日前将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全
额退回,保险机构应向市科技局核实补贴资金退回情况。对未遵 守前款规定退保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保费补贴与《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宜 府办函〔2024〕44号)中保费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 原则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宜宾金融监管 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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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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